北京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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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

2.4.1 定义

节 建筑间距

建筑间距: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外皮最凸出处(不含居住建筑阳台)之间的水平距离。规划设计时应综合考虑防火、防震、日照、通风、采光、视线干扰、防噪、绿化、卫生、管线埋设、建筑布局形式以及节约用地等要求,确定合理的建筑间距。

遮挡建筑:指对相邻现状或规划建筑的日照条件产生影响,且与日照受到影响的建筑南北向水平距离小于自身建筑高度2倍的建筑。

被遮挡建筑:日照条件因其它建筑的建设而受到影响的建筑。

建筑间距系数:一般指在正南北或正东西方向上出现重叠的建筑之间,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在正南北或正东西方向上的水平距离与遮挡建筑高度的比值。(只有在同期规划建设的平行相对的板式建筑之间,指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在平行相对的垂线方向上的水平距离与遮挡建筑高度的比值。)

计算建筑间距系数的范围:1、二层和二层以上居住建筑的居室窗位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60-105度范围内时,只计算其居室窗朝向正东(或西)方向上板式遮挡建筑的间距系数。二层和二层以上居住建筑的居室窗位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小于60度范围内时,只计算其居室窗朝向方向上平行相对的板式遮挡建筑和正南方向上遮挡建筑的间距系数。当被遮挡建筑朝向相互垂直的居室窗数量相差10倍以上时,只计算多数居室窗所在朝向上遮挡建筑的间距系数。2、平房居住建筑的居室窗位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小于105度范围内时,只计算该居室正南方向上遮挡建筑的间距系数。3、公共建筑只有在工作用房开窗位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小于45度范围内时,计算其正南方向上遮挡建筑的间距系数。

计算日照影响建筑的范围:对拟测建筑法定时限内产生日照影响的所有建筑。 建筑的长高比:指建筑的长度与该建筑高度的比值。

塔式建筑:指各面长高比均小于1的建筑,塔式建筑各朝向的建筑外墙均为长边。

板式建筑:指非塔式建筑的其它建筑。当板式建筑主要朝向建筑长度大于次要朝向建筑长度两倍以上时,其主要朝向的建筑外墙称长边,次要朝向的建筑外墙称端边。当板式建筑主要朝向建筑长度大于次要朝向建筑长度两倍以下时,其各朝向的建筑外墙均为长边。

板式建筑群体布置:指建筑主要朝向平行相对布置,鉴于没有绝对平行相对的建筑,在相关建筑之间基本平行时(两建筑夹角小于5°时),可按照群体布置的间距系数计算建筑间距。

长度:指塔式建筑正面长度(建筑平面剖切线在正南北方向的水平投影长度)和侧面长度(建筑平面剖切线在正东西方向的水平投影长度)中最长的一边。复杂形体的塔式建筑的长度,可以采取在建筑平面中逐点剖取正面长度和侧面长度的方法取得。用“L”表示。

遮挡建筑

侧面长度

正面长度 虚线内为一般情况下计算建筑间距系数范围

建筑物的两侧:指该建筑物东西两侧2倍(含)其长度的范围。

2.4.2 建筑间距的系数

1、 居住建筑间距的系数 (1)遮挡建筑为板式建筑

板式居住建筑的长边平行相对布置时,建筑间距根据其朝向和与正南的夹角不同,长边之间的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下表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

群体布置时板式居住建筑的间距系数

建筑朝向与正南夹角 新建区 改建区

1.7H(1.6H)

1.4H 1.5H 0o~20o 1.7 1.6 20o以上~60o 1.4 1.4 60o以上 1.5 1.5 北

0o~20o 20o以上~60o 60o以上 在规划设计中要特别注意两个临界角度(20o、60o)的准确性。

在正南北向按照1.6(改建区)或1.7(新建区)间距系数计算后,建筑间距大于120米时,可按120米控制建筑间距。在正东西向按照1.5间距系数计算后,建筑间距大于50米时,可按50米控制建筑间距。

(2)遮挡建筑为塔式建筑

单栋建筑在两侧无其它遮挡建筑(含规划建筑)时,与其正北侧居住建筑的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0。在正南北向按照1.0间距系数计算后,建筑间距大于120米时,可按120米控制建筑间距。

两侧 1H

L 单栋塔式遮挡建筑 2L L 2L 多栋塔式建筑成东西向单排布置时,与其北侧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系数,按下列规定执行:

相邻塔式建筑的间距等于或大于单栋塔式建筑的长度时(该间距范围内无其它

遮挡建筑),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2。

相邻塔式建筑的间距小于单栋塔式建筑的长度时(该间距范围内无其它遮挡建筑),塔式居住建筑长高比的长度,应按各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和间距之和计算,并根据其不同的长高比,采用不得小于下表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如相邻建筑与其两侧相邻建筑的间距小于该相邻建筑的长度时,应计算全部相关建筑的长度和间距之和。

计算建筑间距系数

遮挡建筑

L L 间距 L 间距 L 多栋塔式居住建筑的间距系数

遮挡阳光 建筑群的长高比 新建区 改建区 1.0以下 1.0~2.0 1.0 1.0 1.2 1.2 2.0以上~2.5 1.5 1.5 2.5以上 1.7 1.6 北

长高比大于1且小于2的单栋建筑与其北侧居住建筑的间距,可按上述规定执行。

在正南北向按照相应间距系数计算后,建筑间距大于120米时,可按120米控制建筑间距。 2、公共建筑间距的标准

(1)板式建筑与中小学教室、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室、医疗病房等公共建筑的建筑间距系数,须采用不得小于下表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 中小学教室、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室、医疗病房建筑的间距系数 建筑朝向与正南夹角 0o~20o 20o以上~60o 60o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