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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冲突的处理:

申请在先、使用在先、协商处理、抽签决定 (四)权利救济: 1、申请复审

2、对复审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二、异议

1、自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对初步审定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2、当事人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3、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章 商 标 权 第一节 商标权的概念

我国商标法并没有“商标权”这一概念,而以“商标专用权”代之。

第二节 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商标专用权

专用权即是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独占性使用的权利。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都属于商标的使用。

1.直接附着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的使用或者在商业广告、产品说明书等其他商业文件中的间接使用。

2.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自行使用或者是商标权人以外的第三人被许可使用、与商标所有人有业务关联的人的使用。

3.商品或服务经销中的使用或者是产品销售前的使用,如广告宣传。 二、禁止权

禁止权即指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 禁止权的效力范围大于专用权的范围。 三、许可权

使用许可,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将其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许可他人行使。 四、转让权

转让,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将其对注册商标的所有权转移给他人所有。

第三节 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

一、未注册商标受保护的条件 1、 驰名商标

2、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二、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

(一)禁止注册和使用(即使注册也属于恶意抢注,可以被撤销注册)

(二)在先使用的服务商标原有范围继续使用(仅限于连续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但该时间以后连续3年中断使用的不得再继续使用)

(三) 未注册商标的其他法律保护 如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四节 商标权的限制

一、正当使用

正当使用是指他人在经营活动中以善意、正当的方式使用描述性商标的,不视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认定描述性使用需考虑的因素:

①不可避免地使用。②使用是善意的。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二、比较广告

比较广告是指使用人在广告中将自己的产品与商标专有人的产品相媲美。 三、商标权用尽

是指经商标权专有人或其本人同意将带有商标的产品投放市场后,任何人使用或销售该产品,商标权人无权禁止。

四、非商业性使用 1.新闻报道及评论。 2.滑稽模仿。

第五节 商标权的续展和终止

商标的保护期限为10年,但可以依法不限次数的进行续展。 一、商标权的续展

(一)续展的概念及意义

商标权的续展又称注册商标的续展,是指通过法定程序延续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 (二)续展注册

续展注册商标应依法履行必要程序。续展注册应当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办理,这6个月为续展期。

二、商标权的终止

商标权的终止,是指因法定事由的发生,注册商标所有人丧失对注册商标的权利。注册商标因注销或者撤销而终止。

(一)因注销而终止(国家商标局)

1.未申请续展注册。 2.自动放弃。 3.主体消亡。 (二)因撤销而终止(国家商标局) 1.违法使用注册商标。 2.不使用。(连续3年)

3.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不符合要求。 (三)因无效而终止(国家商标局、商评委)

第二十一章 商标注册的无效 第一节 商标注册无效的条件

商标注册的无效,是指商标不具备注册条件但取得注册的,依法定程序使其商标权归于消灭的制度。

一、因违反绝对条件而无效 (一)违反禁止性规定

商标标识包含了不得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他标志,因而不具有合法性,这样的商标是不应当给予注册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1.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文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的。 2.其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二、因违反相对条件而无效 (一)侵害他人在先权利

1.著作权。 2.外观设计专利权。 3.肖像权、姓名权。 4.商号权。 5.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1.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2.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 3.地理标志。 4.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也是商标抢注的一种形式。

第二节 商标注册无效的程序

一、程序启动 (一)商标局

可依职权、也可应申请启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 (二)商标评审委员会(即商评委) 依申请启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

(三)申请人:事由不同,申请人也不同 1、违反绝对条件:任何单位或个人 无时间限制

2、违反相对条件:相关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

对恶意注册驰名商标的,无时间限制;其他情况为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 二、注册商标无效的撤销或裁定的救济

1、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15日内);当事人仍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诉(30日内)。

2、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 三、注册无效的效力

该商标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第二十二章 商标权的利用 第一节 注册商标的使用

一、商标使用的含义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为了商业目的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

二、商标的正确使用

1.注册商标的使用严格限制在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商标注册人不得自行作出改变。

2.使用注册商标时应尽量加注册标志。 3.防止商标显著特征的退化。

第二节 商标的许可使用

一、许可使用的概念及其意义

商标许可使用,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限内使用其注册商标。 1.有利于企业促销增利,为社会提供更好的产品。 2.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二、许可使用的种类

1.普通许可。2.排他许可。3.独占许可 三、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商品质量控制 (二)商标权的维护 四、使用许可合同的管理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第三节 注册商标的转让和移转

一、注册商标的转让

(一)注册商标转让的概念及方式

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将其所有的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所有。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二)转让注册商标的限制

1.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转让。 2.联合商标必须一并转让。

3.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不得随意转让。 4.受让人有保证注册商标商品质量的义务。 二、注册商标的移转

注册商标的移转是指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的商标权利转移。移转有两种情况: ①注册商标依继承而移转。

②企业合并、被兼并,其商标权由合并或兼并的新企业继受。

第二十三章 商标权的保护 第一节、侵犯商标权行为的认定

一、商标权范围及其保护范围的确定是认定侵犯商标权行为的前提和基准 (一)商标权的范围

即商标权使用权的范围,包括: 1、商标的核准注册范围 2、注册商标的核定商品范围 (二)、仿冒商标 (1)种类:

①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②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③同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2)类似商品(服务)的认定:

①类似商品,即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例如:牙膏与肥皂;糖果与果冻

②类似服务,即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

例如:酒吧与咖啡屋;洗车行与修车行

③商品与服务类似,即商品与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 例如:包子与包子销售服务 (3)商标相同(近似)的认定

①商标相同,即被控侵权商标与原告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例如:NESTL(大写)与 Nestl(小写);凤凰(16根羽毛)自行车与凤凰(15根羽毛)自行车

②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与原告注册商标在文字的形、音、义或图形的构图、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相似,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与特定的联系。

例如:RITZ 与RITS

第二节 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

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或者妨碍商标所有人使用注册商标,并可能造成消费者产生混淆的行为。依《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构成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一、使用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