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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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蓄意在CMS中录入虚假信息,误导决策或逃避上级行监控或谋取个人私利的;

(三)对分管的客户信息、决策信息、台账信息、贷后管理信息、贷款风险分类信息等不能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录入,造成系统数据信息严重失实的;

(四)未按规定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造成客户和信贷业务信息资料无人维护,数据严重缺漏、失真,误导信贷决策的;

(五)擅自修改CMS机构、人员权限,导致信息泄漏、越权放款、信用风险加大,形成损失的;

(六)违反CMS运行操作规程,造成数据错误、数据丢失、系统运行出现特大事故的。

第三十八条 应用CMS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对系统中要求由本部门处理的各类信贷业务,不能及时处理,影响业务办理的;

(二)不能够或不及时通过CMS网络向上级行传输信贷数据; (三)未按规定完成各种系统接口数据提取、交换的; (四)技术维护不到位,造成系统运行出现事故的。

第三十九条 信贷调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帮助、默许客户编造虚假信息资料,撰写虚假调查报告的; (二)对调查发现的重大问题故意隐瞒,误导信贷决策的;

(三)未尽职调查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的贸易背景真实性,造成客户利用虚假贸易背景骗取银行信用的;

(四)未按规定尽职调查、调查严重失实,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未按规定核实抵(质)押物、质押权利及保证人情况,造成担保合同无效或保证人、抵(质)押物、质押权利不具备条件,或重复抵(质)押及抵(质)押品价值明显高估的。

第四十条 信贷调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对明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的信贷业务进行风险提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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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按规定尽职调查、调查不细不实,但未造成损失的。

第四十一条 信贷审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对未经调查的信贷业务进行审查并转入下一信贷业务环节的; (二)违反规定审查,未审查出调查报告和评估报告中足以影响信贷决策的纰漏,造成损失的;

(三)隐瞒审查中发现重大问题的; (四)按领导或有关方面授意进行审查的;

(五)与客户串通向有权审批人提供虚假审查报告的;

(六)未对明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信贷业务进行风险提示的。

第四十二条 信贷审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提出明确审查意见的;

(二)未按规定对不同意的报备项目反馈报备审查意见的;

(三)未对客户部门送交的信贷资料、调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的; (四)审查通过调查经办责任人不明确的信贷业务的。

第四十三条 信贷审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违反贷审会复议制度规定对信贷事项进行复议的; (二)贷审会委员未达到规定人数而召开贷审会的;

(三)未按规定实行双人计票或虚假计票、错误计票并误导决策的; (四)投票表决前,贷审会主持人发表诱导性发言的。

第四十四条 信贷审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降级处分:

(一)贷审会未按要求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的;

(二)贷审会会议后未形成会议纪要,或会议纪要不符合规定的; (三)未设立专用会议记录本,未指定专人负责对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进行记录的;

(四)未对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如实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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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信贷审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贷审会未实行例会制度,影响信贷业务及时决策的; (二)错误统计投票票数,但未误导决策的。

第四十六条 信贷审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向关系人审批发放信用贷款或以优于其他借款人的条件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

(二)审批发放需经贷审会审议而未审议的信贷业务的; (三)审批发放贷审会审议未通过的信贷业务的; (四)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发放信用的;

(五)缺程序、逆程序或变相逆程序审批信贷业务的;

(六)审批发放明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信贷业务的;

(七)滚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

(八)超出核定的客户统一授信额度审批发放信用的; (九)审批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承兑或信用证业务的。

第四十七条 信贷审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违规审批发放异地贷款的; (二)审批发放以贷收息贷款的; (三)未按规定审批办理贷款展期的; (四)审批发放不符合借新还旧条件的贷款的; (五)审批未落实保证金制度的信贷业务的。

第四十八条 信贷审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审批信贷业务未明确签署意见的;

(二)贷款批复文件未按规定明确信贷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或费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限制性条款及信贷管理措施等内容的;

(三)审批没有确定调查、审查、经营主责任人的信贷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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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帮助客户隐匿、转移资产,帮助客户通过假破产、改制等方式逃废银行债务的;

(二)擅自对借款人实行贷款挂账停息,豁免利息、减收或缓收利息的; (三)上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四)私自销毁、隐匿、篡改信贷资料、数据或凭证,遗失重要信贷档案,对本行利益造成危害的;

(五)故意隐瞒客户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严重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问题,造成风险加大或损失的;

(六)未按规定及时向借款人、担保人主张权利,导致借款、担保合同超过诉讼时效的。

第五十条 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跟踪检查贷款资金用途,贷款被客户挪用并形成不良,或截留发放给客户贷款资金的;

(二)收贷、收息不入账、少入账或推迟入账的;

(三)未按规定到有权部门办理抵押物抵押登记手续或抵押登记手续不完善,造成抵押物无效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质押物止付手续或止付手续不严密被支取,质押单证未经所有人书面承诺、签字,形成无效质押的;

(五)未按规定管理抵(质)押物,导致抵(质)押物被提前抽走、变更、转移,形成担保不足值或担保无效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担保手续,导致贷款担保无效的;

(七)未按审批内容办理信贷业务,造成风险加大或主要风险控制措施未落实的;

(八)未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未及时发现客户经营管理中严重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风险,造成风险加大或损失的;

(九)未及时报告已发现的风险预警信号(如产权变动、抵(质)押物价值减损、法定代表人变更、逃废债务、诉讼案件等)或未按上级行指示及时处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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