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补充协议,不能超过原合同金,10%,政府采购法律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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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单一来源: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在报财政部门批准前,应在省级

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把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

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74号令—《政府

采购非招标管理办法》) (6) 公示内容包括:

(1) 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2) 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3) 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4) 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5) 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 具体论证意见; (6) 公示的期限;

(7)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 电话。

4、 非招标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 5、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

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1) 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 服务;

(2) 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

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3)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4) 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 府采购工程。

6、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条(本页6条)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 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2) 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3) 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8、 采购项目专家人数:

(1) 公开招标: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

组织,成员人员应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

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

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

单数。其中,采购计划在XX万以上的项目,技术、经济方面的评审专家不得少于7人。每个政府采购项目每次要抽取2名评审专家作为

替补,并按抽取先后顺序递补。 (2) 邀请招标:同公开招标

(3)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

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2/3.

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的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4) 询价: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

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

家的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询价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5) 评审专家抽取范围:①货物类项目,采购计划300万元以下的可在设

区的市范围内抽取;300万—1000万的,要在至少3个设区的市(包括本市,下同)范围内抽取;1000万—XX万的,至少要在9个设区的市范围内抽取;XX万元以上的,要在全省范围内抽取。技术复杂、竞争激烈的重大项目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聘请部分外省知名专家。

②服务类和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抽取评审专家的区域范围,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监察机关确定。

9、 投标保证金数额非招标采购方式(竞谈、询价、单一来源)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政府采购法规定公开招标货物、服务类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概算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