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95黄锦前:谈两周金文中的“[余口]”字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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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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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兩周金文中的“余”和“舍”

(首發)

黄锦前

河南大學歷史文化學院

摘要:本文主要從辭例和用法的角度,對兩周金文中“

”字的用例進行了辨析,

”字,都應該釋

””

認爲在西周金文中,凡是表示“賜予”、“給與”一類意思的“

作“余”,在銘文中通常讀作“予”;凡是表示“施”、“置”一類意思的“字,都應該釋作“舍”,二者在形體上並無明顯的區別。在東周金文中,“

字在大多數情況下應釋作“余”,與“舍”字形體區別甚明,但偶爾也有例外,因而在對相關古文字資料進行考釋時,需充分注意辭例的作用。 關鍵詞:金文

安徽壽縣城東丘家花園出土的鄂君啟節,其中車節3枚,同形同銘;舟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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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 舍 辭例

枚,同形同銘。節銘的最後一句皆作:

見其金節則毋政(征),母(毋)

槫(傳)飤(食);不見其金節則政(征)。

這里要討論的是該句中“”字的釋讀問題。車節該字字形較清晰,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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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節該字筆畫有殘損,作,發表時摹作“”,據目測實物,基本筆畫應該

沒有什么太大問題,因此也可以說該字在車節和舟節上的寫法是一致的。其上部

所从與王子午鼎的“”、??尹征城的“

2”、哀成叔鼎的“

3”、益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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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的“”、中山王方壺的“

5()”、侯馬盟書的“

6”7、玺彙2270的

“”8等都很相似。

資料發表者殷滌非、羅長銘最初將其隸定作“舍”,讀作“予”,並解釋說:“毋予浮飤,是不要給他超額供應的意思。”從文義上來看,將該字讀作“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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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爲“給”,是很恰當的。與殷滌非、羅長銘文同時發表的郭沫若《關於鄂君啟節的研究》一文直接將該字隸定爲“舍”,并將“見其金節則毋政,毋舍桴飤,不見其金節則政”句解釋爲“言見其金節則不征稅收,並要加以優待,不要給予不好的食物。沒有通行證,那就要征稅,當然更不會受優待了”。顯然,郭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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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將該字當作“給予”一類意思來理解的,這也是沒有什么問題的。但問題是,殷、羅二氏以及郭氏都沒有對該字進行嚴格的隸定,換句話說,也就沒有說清楚該字到底是“舍”還是“余”的問題。

1977年河北平山縣三汲公社戰國中山王墓出土的戰國中期的中山王(XK.1),其銘文中有一句話作“含(今)(余)方壯”,“含”、“

鼎”二

字的原篆分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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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以往常見的“今”與“余”字寫法不同,二字下部

皆有一“口”形的飾筆。中山王方壺銘文中也有“余”字,但寫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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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常

見的“余”字的寫法近同,而與此下部从一“口”形不同。但從辭例來看,這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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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只能釋作“今”和“余”。因此,中山王們對“余”字構形的認識。

鼎銘文“余”字的釋讀,豐富了我

再回到剛才我們關於節銘該字的討論,它也就變得非常簡單了。其實節銘之字就是“余”字,下部之“口”形只不過是添加的飾筆而已。因此,“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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槫飤”

就是“毋余傳食”,亦即“毋予傳食”的意思,整句話的意思是說若見其金節則不征稅,但征稅的關卡不給予其飲食,若沒有金節,則要征稅,自然也就不給予飲食。但殷、羅二氏以及郭氏發表文章的時候,還未曾見到中山王鼎的材料,所以將該字看作是“舍”字,而又迂曲的讀作“予”字,是很能理解的。但這樣的問題卻一直到現在也沒有出現很明確的說法,以致不少學者仍在沿襲以往的錯誤,我自己在這之前也沒有注意到該問題,也相沿過去的舊說而把節銘該字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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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舍”,所以我們認爲還是有必要把這個很小的問題正式的提出來,好讓大家以後都不要再沿襲以往的錯誤。

下面我們對兩周金文中常見的“

”字的用法作一些簡單的辨析。

1975年2月陝西岐山縣董家村1號西周銅器窖藏(75QDJ.35)出土的西周中期

的裘衛盉,其銘文中有兩句話分別作:“其學界一般將“其”後之字隸定爲“

田十田”、“其田三田”15。

”,讀作“舍”16,或隸定爲“舍”,讀作”是正確的,但讀作“舍”,如同上文

”在這裏其實就是“余”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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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捨”17。我們認爲,將該字隸定爲“

我們所說的,同樣也是有問題的。從文義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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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作“予”,是“賜予”、“給與”的意思。《廣雅》:“予,與也。”《詩·小雅·采菽》:“君子來朝,何錫予之?”《荀子·修身》:“怒不過奪,喜不過予。”杨倞注:“予,賜也。”吳鎮烽將這兩句話用現代漢語譯文作:“(折合土地可以)給一千畝”,“可以給田三百畝”18,可見其對該字在銘文中的訓釋和我們的理解是一致的。

內容與裘衛盉相關的九年衛鼎,其銘文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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矩姜帛三兩。乃裘衛林盠冒梯羝

里……我顏陳大馬兩,顏姒,顏有司壽商貉裘、盠幎……

皮二,選皮二,業舄筩皮二,朏白金一鈑,厥吳鼓皮二。濂豦幎、瑈賁、鞃,東臣羔裘、顏下皮二。”唐蘭將其用現代漢語譯作:“(裘衛)又給了矩姜(當是矩的妻)六卷帛,矩給裘衛林孴(音擬)里……我又給了顏陳兩匹大馬,給了顏姒(當是顏陳的妻)一件青黑色衣服,給了顏家管事壽商一件貉皮袍子和罩巾……給了盠(音黎)冒梯兩張公羊皮,兩張羔羊皮,給業兩塊鞋筩子皮,給朏一塊銀餅,給厥吳兩張喜皮,給了虎皮罩子,用柔軟的帶裝飾的皮繩子裹的把手,給東臣羔羊皮袍,給顏兩張五色的皮。”可以看出,唐先生也是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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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理解爲當“給與”一類意思講的。同樣,對五祀衛鼎銘文的“余“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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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田五田”、

宇于厥邑”等句,他也將其語譯爲:“我確實要租給人田五百畝”、“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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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給在這個邑裡定下四界”。值得注意的是,該鼎銘文中“余”字與“”字

同時出現,其原篆分別作、,“(余)”字寫作下从“口”形,可能

是爲了和前面的“余”相區別的飾筆,在這裏也應該讀作“予”,是“賜予”、“給與”的意思。同樣的情形也見於西周早期令鼎銘文的“余其

汝臣十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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銘文中“余”字與“”字也同時出現,其原篆分別作、,後一字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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