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消防安全告知书(以此模板为准)课件 doc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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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消防安全告知书

1.居住房屋出租实行租赁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 当事人应当到相关部门办理登备记案手。 续 2.出租人、承租人应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或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双 方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居住人数超过100 人的群租房,出租人应确定一 名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 3.出租人是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确保出租房符合消 防安全要求,督促承租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监督、制止承租人影响房屋 消防安全的行为。 4.承租人应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擅自增加居住人数、 擅自转租、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应当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畅通,不得挪用、损坏消防设施;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自行或者通知出 租人消除。

5.在明显位置张贴出租房消防安全提示、出(承)租人消防安全职 责及疏散通道示意图。 6.不得私自、违规拉接气线电路,不得使用不合格和破损的开关、 电线、灯头、插座等电气产品,空调、电热水器等大功率用电设备应设专 用电源插座,灯具等散热备设气电不得贴紧可燃物。

7.居住房间内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酒精炉、煤油炉等明火灶 具,不应使用、存放甲、乙类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等化学危险品。 8.电动车严禁在楼上住人的建筑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处停放、充;严电禁私自乱接乱电线和使用不合格的充电器充电;严禁长 时间充电不切断电源,充电时间不超过6 小时为宜。

9.出租人、承租人应自觉遵守《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被告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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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 防 安 全 告 知书回执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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