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大股东、董监高增减持相关规则汇编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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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董监高增减持规定及信息披露要求归纳

注:本文未关注与股票性质、股票来源、追加承诺相关的买卖行为有关限制规定,且以深交所的规定为主

规范对象 增持行为规定 减持行为规定 信息披露 法规来源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无 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第十三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第十九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版)3.8.X, 短线交易限制(略,见最后表格,注意买入行为包括认购公开发行股票、定向增发、股权激励行权以及协议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上市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董、监、高 (通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能减持。 《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无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 (中小板)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创业板)自离职人员的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职人员原有股份、 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1

无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版)3.8.3,深交所《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深证上?2010?355号) 及时披露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 规范对象 增持行为规定 减持行为规定 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信息披露 法规来源 每增加5%,应当停止交易并3日内披露权益变动报告,公告后2日内停止交易; 累计减持达到5%时,停止买卖,编制并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告后2日内停止交易。 3日内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1、 4.2.2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注:上交所包含中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直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2、(主板、创业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未成年子女在本指引第 4.2.21(创业板为:第4.2.18条) 条规定的期间不得买卖该上公司股份。 3、(三个板通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信托或者其他管理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适用本节(指《规范运作指引》4.2.X)相关规定。 (中小创)4.2.2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份,增加或者减少比例达到 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减少比例达到公司股份总数 1%且未按第 4.2.23 条作出披露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还应当在公告中承诺连续六个月内出售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创业板)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每增加或减少比例达到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时,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委托上市公司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发行人应当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时,须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2

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发生日起2日内公告 《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4.2.25,《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版)11.8.3 无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4.2.X,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规范对象 增持行为规定 减持行为规定 信息披露 公告 法规来源 [2013]42号) 5%以上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5%以上股东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股份不适用本规则) 短线交易限制(略,同董监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中小板)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创业板)4.2.22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在首次出售二个交易日前刊登提示性公告 : (一)预计未来六个月内出售股份可能达到或者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5%以上的; (二)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3

减持前2日刊登减持提示性公告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4.2.22,《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8号: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减持信息披露》 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持有或者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在首次出售二个交易日前刊登提示性公告: (一)预计未来六个月内出售股份可能达到或者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5%;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本所公开谴责或者两次以上通报批评处分; 减持前2日刊登减持提示性公告 《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4.2.23 (深圳全部板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预计未来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持有或者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可能达到或者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5%的,公司应当在首次出售二个交易日前刊登提示性公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照前述规定刊登提示性公告的,任意连续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上市公司股份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5% 减持前2日刊登减持提示性公告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4.2.24、4.2.25,《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4.2.23、4.2.24,《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4.2.22、4.2.23。以下分别列出各板块差异。 提前15个交易刊登坚持计划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号) 规范对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增持行为规定 减持行为规定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8号》: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本所公开谴责或者二次以上通报批评处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出售二个交易日前披露股份减持计划公告。 四、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二个交易日前刊登股份减持计划公告: (一)出售后导致其持有、控制上市公司股份低于50%的; (二)出售后导致其持有、控制上市公司股份低于30%的; (三)出售后导致其与第二大股东持有、控制的股份比例差额少于5%的。 五、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出售股份二个交易日前刊登股份减持计划公告: (一)减持前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上市公司的净利润为负值或者同比下降50%以上的; (二)减持当年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显示上市公司的净利润为负值或者同比下降50%以上的。 六、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事先将其减持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 信息披露 法规来源 在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臵改革前持有、发生之控制公司股份总额 5%以上的原非流通4

日起2《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