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城市管理技术规定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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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较宽道路控制) 低层骑楼 低、多层 高层 低、多层 12 — 20 (含) >20 — 40 (含) >40

高层 8Q 2 3 — 5 5Q 5 — 8 2 5 — 8 8Q 8 — 10 10Q 2 8 — 10 10Q 10 — 12 12Q 注:城市设计已合理确定高层建筑后退距离时,Q值不再计入。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的计算,以建筑物底层最突出的外墙边线为准。允许阳台、雨棚、台阶和井道等突出部分在后退距离的1/3内安排。当建筑外挑(凸)形成大体量时,应以外挑(凸)外沿计算间距。 第三十六条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与高架道路边缘的距离按下表控制:

(6—2)《建筑物离高架、匝道和轻轨的最小距离(米)控制表》 类别 建筑物离现状高架、匝道和高架轻轨边线的距离(米) 居住、学校和医院类建筑 其它建筑(交通站场除外)

低、多层 30 20 高层 40 20 低、多层 15 10 高层 20 15 高架 匝道 轻轨 40 40 20 20

注:本条不适用于已建建筑与新建高架、匝道和轻轨之间的间距控制。 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时,因交通和城市景观等需要,可按相关规范确定建筑物离高架、匝道和轻轨的距离。

第三十七条 新建、改建有大量人流、车流集中的大型商场、影剧院、游乐场、宾馆、体育场、展览馆和大型办公楼等公共建筑,其后退红线距离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性质、功能、主要出入口以及特殊要求具体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为准。但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符合第三十六条规定外,最小不得小于10米,并应妥善安排好出入口位置和停车场地,不得影响城市交通。

在市中心旧城区,执行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有困难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编制详细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核定。

第三十八条 除特殊要求外,围墙中心线后退30米级以上道路红线不少于1米,后退30米以下级道路不少于0.5米。

围墙后退相邻建设用地的边界,视相邻地块权属等情况确定:当界外为已征用地,围墙中心线可与用地线吻合;当界外为未征用地,围墙基础不得逾越地界;界外是耕地时,围墙中心线后退地界不少于1米,今后如相邻土地征用,围墙可重新按征地界线建设。

大门及单层门卫设施,后退30米级以上道路红线不应少于3米,后退其它等级道路不宜少于2米。

第三十九条 沿铁路正线布置建筑时,除按有关专业规范规定外,(铁路设施除外)一般按最外侧铁路中心线离建筑物墙边距离不得小于30米控制。

第四十条 沿城市高压架空线,建筑后退电力线地面投影的距离在满足电力安全相关规范的前提下,按下表规定执行: 表(6—3) 《建筑物与电力线的控制距离》 电压等级 (KV) 建筑后退 ( 米 ) 30 米 20 米 15 米 8 米 5 米 500KV 330KV 220KV 110KV 35KV 以下

在市中心旧城区,执行表(6—3)规定确有困难时,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电力、环保部门核定。

第四十一条 地上建筑物后退相邻建设用地(非市政道路、河道和城市绿化用地)边界的距离,按表(6—4)控制,当北侧地界外为规划居住用地和中、小学用地,布置高层建筑时应进行模拟日照分析,确保北侧地块离界14米以外的用地大寒日有效日照不少于二小时。 1、当界外是现状或已通过方案设计的永久性建筑物群时,地块内建筑物与界外建筑及地界的距离,应按第四章建筑间距、日照分析和其他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确定;当界外为永久性场地(堆场、露天生产场地和位于地块东、西、南侧的操场)时,建筑退界的距离,按相关法规

的规定确定。

2、当相邻地块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项目谋求上部建筑联体建造时,连接处可不按表(6—4)控制离界距离,但各地块应满足各自的技术经济指标限制和其它相关规范要求。

3、当相邻地块之间为共同征用的双方公用通道时,边界按征地界线计算;当边界为城市道路、河道和公共绿化用地时,建筑后退分别按表(6—1)和(6—5)控制,并同时要求离道路和绿化用地外侧建设用地边界的距离符合按表(6—4)的规定。 表( 6 — 4 )《建筑离界距离控制表》 建筑类别 居住建筑 非居住建筑 建筑高度的最 小 H ≥ 建筑高度的最小间H ≥ 100 离界距离 100M M 时不倍数( H < 倍数( H < 距(米) 间 距 时不小小于建筑朝向 100M ) 100M ) 于(米) (米) (米) 主要低 6.5 朝北侧居住4. 5 朝向 层 (指低、多层建筑面多≥ 0.6H 层 9 用地,退北界 ≥ 0.6H ;朝6 南侧居住用地,退南界 ≥ 0.4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