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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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完成;

2 检查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隐患和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

3 检查历次验收、专项验收的遗留问题和工程初期运行中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4 对工程重大技术问题做出评价;

5 检查工程尾工安排情况;

6 鉴定工程施工质量;

7 检查工程投资、财务情况;

8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8.4.4 竣工技术预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并查阅有关工程建设资料;

2 听取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等单位工作报告;

3 听取竣工验收技术鉴定报告和工程质量抽样检测报告;

4 专业工作组讨论并形成各专业工作组意见;

5 讨论并通过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6 讨论并形成竣工验收鉴定书初稿。

8.4.5 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应是竣工验收鉴定书的附件,其格式见附录Q。

8.5 竣 工 验 收

8.5.1 竣工验收委员会可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以及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应由验收主持单位代表担任。竣工验收委员会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工程投资方代表可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

8.5.2 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应派代表参加竣工验收,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作为被验收单位代表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8.5.3 竣工验收会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和程序:

1 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及查阅有关资料;

2 召开大会:

1)宣布验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2)观看工程建设声像资料;

3)听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4)听取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5)听取验收委员会确定的其它报告;

6)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7)验收委员会委员和被验收单位代表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8.5.4 工程项目质量达到合格以上等级的,竣工验收的质量结论意见应为合格。

8.5.5 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R。数量应按验收委员会组成单位、工程主要参建单位各 1 份以及归档所需要份数确定。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发送有关单位。

9 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

9.1 工 程 交 接

9.1.1 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的交接工作,交接过程应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并有双方交接负责人签字。

9.1.2 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或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及其档案资料的交接工作。

9.1.3 工程办理具体交接手续的同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其格式见附录 S。保修书的内容应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

9.1.4 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1.5 在施工单位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竣工资料后,项目法人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其格式见附录T。

9.2 工 程 移 交

9.2.1 工程通过投入使用验收后,项目法人宜及时将工程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管理,并与其签订工程提前启用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