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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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 在竣工验收鉴定书印发后 60 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应完成工程移交手续。

9.2.3 工程移交应包括工程实体、其他固定资产和工程档案资料等,应按照初步设计等有关批准文件进行逐项清点,并办理移交手续。

9.2.4 办理工程移交,应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和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9.3 验收遗留问题及尾工处理

9.3.1 有关验收成果性文件应对验收遗留问题有明确的记载。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不应作为验收遗留问题处理。

9.3.2 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的处理应由项目法人负责。项目法人应按照竣工验收鉴定书、合同约定等要求,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完成处理工作。

9.3.3 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后,有关单位应组织验收,并形成验收成果性文件。项目法人应参加验收并负责将验收成果性文件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9.3.4 工程竣工验收后,应由项目法人负责处理的验收遗留问题,项目法人已撤销的,由组建或批准组建项目法人的单位或其指定的单位处理完成。

9.4 工程竣工证书颁发

9.4.1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 30 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应向施工单位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终止证书,其格式见附录U。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

9.4.2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向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竣工证书。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工程移交情况;

2 工程运行管理情况;

3 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情况;

4 工程质量保修期有关情况。

9.4.3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自收到项目法人申请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颁发工程竣工证书,其格式见附录 V(正本)和附录 W(副本)。颁发竣工证书应符合以下条件:

1 竣工验收鉴定书已印发;

2 工程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已完成并通过验收;

3 工程已全面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管理。

9.4.4 工程竣工证书是项目法人全面完成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任务的证书,也是工程参建单位完成相应工程建设任务的最终证明文件。

9.4.5 工程竣工证书数量按正本 3 份和副本若干份颁发,正本由项目法人、运行管理单位和档案部门保存,副本由工程主要参建单位保存。

附录 A

验收应提供的资料清单

分部 机组 单位工合同工阶段验序号 资料名称 工程 程 验程 完启动验收 验收 工验收 收 收 预验收 收 技术 竣工验提供单位 工程建设管理 1 工作报告 √ √ √ √ √ √ 项目法人 工程建设 2 大事记 √ √ 项目法人 3 拟验工程清单、完工程清√ √ √ √ √ √ √ 项目法人 单、未完工程的建设安排及完成时间 技术预验收 4 工作报告 * * √ √ 专家组 验收鉴定书 5 (初稿) √ √ √ √ 项目法人 6 度汛方案 * √ √ √ 项目法人 工程调度 7 运用方案 √ √ √ 项目法人 工程建设监理 8 工作报告 √ √ √ √ √ √ 监理机构 9 工程设计 √ √ √ √ √ √ 设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