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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

债务或者承相责任的担保方式。 150.

债权让与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

享有的现象 151.

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债权人或者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

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移合第三人承担的现象。 152.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

提存部门而消灭合同的制度。 153. 议。 154.

有偿合同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

同。②无偿合同,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不必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155.

①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 ②实践性合同,

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 尚需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156.

①实定合同,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缔约时已经确定的合同。②射幸 合同,指合同

的法律效果在缔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 157.

格式条款,又称定型化契约或者定型化契约条款,或者称为标准合同或者标准合同

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158.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

行请求权,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159.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

行自己的债务之权。 160.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

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161.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

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用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162.

合同撤销,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

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行为。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当解除合同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163.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当事人一 方因此受

有损失,对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的责任。 164.

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

受损而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行为。 165. 166.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代替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子女的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 167.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

继承制度。 168.

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啊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

人,而于其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169.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自然人(遗赠人、受扶养人)与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扶养受扶

养人,受扶养人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

170.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或者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在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

系和身份关系)中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171.

人格权是指民事 主体平等享有的、经法律认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作为民事权

利义务主体应当具备的基本权利。 172.

一般人格权, 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平等、 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以及人格尊严等

根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人格权。 173. 务。 174.

无过错责任:又称无过失责任。是指不问行为人主管是否有过错,只要有侵权行为,亲权,指父母基于其身份而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进行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

损害后获以及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则原则。 175.

损害事实是指:他人财产或着人身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 包括财产损害、非财

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 176.

损益相抵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失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当将该利益从赔偿

数额中抵销,加害人仅对抵销后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77.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侵害他人权益,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的行为。 178.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指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

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情况。 179.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因制造、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的

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