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材料税收困境与争议处理(新)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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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税法规定,发包方甲方提供的建筑材料金额需要由乙方缴纳营业税。

乙方在与甲方签订工程合同时,要将这部分税收考虑在工程造价中。

如按建筑安装工程费计算规定,土建工程包括直接费、其他直

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其中税金=(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税率;

乙方在制定工程造价预(决)算时就应该将甲供材金额部分承担的相应税费考虑在税金项目中,这样,才不会减少国家的税

收,不至于自己承担额外的税收。

4、包工包料合同的处理问题。

包工包料合同金额1000万元,营业税计税依据与会计收入、税务开票金额三者是一致的,都是1000万

元。

但如果甲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仍自行提供建筑材料(非代购材料),且将这部分材料价款直接冲抵1000万元的应付工程款,则税务部门将视为甲方以自己购置的货物抵偿债务,视为销售行为,不视为甲供材的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