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续期服务体系基本管理办法(2013版)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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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续期服务体系基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公司发展和管理的需要,为建立完善的收费服务体系,落实公司服务战略,明晰各项管理职能及工作流程,建立“服务、专业、高效、价值”的收费服务理念,打造一支有执行力、凝聚力、自信力及战斗力的续期队伍,特制定《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续期服务体系基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续期基本法”)。

第二条 续期基本法的组成

续期基本法包括:《总则》、《续期服务体系的运作模式》、 《续期服务人员组织架构与职责管理》、《续期服务人员管理规定》、《续期服务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续期服务人员佣金管理办法》、《续期服务人员品质管理办法》、《展业佣金管理规定》、《新契约考核管理规定》、《续期服务人员差勤及福利管理规定》及《附则》等十一章,共一百一十二条。

第三条 总公司保费部是续期服务的责权单位和管理部门,负责全公司续期年度预算的编制、计划任务的分解、安排及统筹协调各渠道收费计划的落实。 第四条 总公司保费部掌管全系统个险营销(含职团)、经代、银行代理等渠道的续期的管理推动及所辖人力的新契约业务管理推动工作。 第五条 续期基本法用词定义

一、续期服务体系:指总公司保费部下辖各分公司保费部(未成立保费部的机构为运营管理部)及其所辖各级续期服务单位及人员,贯彻执行续期制度的运作体系、收费服务理念及新契约业务理念,简称续期服务体系。

二、续期服务单位:指各分公司保费部(未成立保费部的机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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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管理部)所辖的续收部、续收组,简称续期服务单位。

三、续期管理人员:指各分公司保费部负责人(未成立保费部的机构为运营管理部负责人)及所辖从事续期管理工作的内勤人员。

四、续期服务人员:指各续期部经理、续期部所辖续期组主任及以下的从事续期服务的人员,简称续期服务人员。续期服务人员包括保全主管及保全专员。公司根据续期服务人员的职级与其签订代理合同或劳动合同。

五、保全主管:指各分公司保费部(未成立保费部的机构为运营管理部)所辖各级续期服务单位负责人,分为续期部经理和续期组主任。

六、保全专员:指在指定区域直接从事续期收费相关服务及新契约招揽业务工作,同时对在职代理人收费进行督导与补位工作的公司续期服务人员。

七、督导件:指由营销代理人、银保渠道及经代公司等渠道收取自己招揽的及回归的保单,由续期保全专员对其续期保费工作进行督导及补位。

八、回归保单:指营销渠道因签单代理人离职,其原招揽的保单,改由其推荐人负责收费服务工作,并取得相应利益,该类保单统称为回归保单,简称回归单。

九、收费件:指根据服务区域分配给续期保全专员负责续期服务收费的营销、经代的孤儿保单、银险保单、迁移保单及其它渠道产生的孤儿保单。

十、孤儿保单:营销渠道的回归单因代理人离职或因解除与代理公司的协议,导致原代理公司招揽的全部保单,转由保全专员负责收费服务,该类保单统称孤儿保单,简称孤儿单。

十一、件数定义: 1、新契约件数:

(1)主险为寿险的长险保单计为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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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险为短期产品的,按主、附险当月(自然月)累计承保新契约标保除以500元,取整计算件数(不四舍五入),低于500元不计件数。 2、续期件数:

(1)寿险期交长险保单计为一件;

(2)一年期短期主险(或卡单)、趸交保单、附加险不计件数。

十二、年度滚动13个月保费继续率

1、“年度滚动13个月保费继续率”计算公式如下:

当前月前推第25个月1日(不含当前月)至当前月前推第14

个月最后一自然日(不

含当前月)生效的新契约,在当前月前

推第13个月1日(不

含当前月)至当前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区

间内,实收的第二年保

费(含附约)

继续率 =

当前月前推第25个月

1日(不含当前月)至当前月前推第14

个月最后一自然日(不

含当前月)生效的新契约保费 举例:

2007年2月1日

-2008年1月31日生效的新契约,在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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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2月1日—2009

年4月1日区间内实收的第二年保费(含

附约)

2009年3月继续率=

2007年2月1日

-2008年1月31日生效的新契约保费(含

附约)

2、特殊继续率计算方法:特殊继续率指业务员开展新契约活动头两个月产生的保单,在次年当月、或宽一(应缴月对应次月)交费的继续率计算方法。

举例:

假设某业务员2008年1月份在我司入职并产生业绩,并在次年应缴月(即2009年1月)将保单续期保费收回,则其特殊继续率计算方法如下:

2008年1月1日到2008年1月

31号生效的新契约,在 2009年1月1日到2009年1月31号内实收的第二年保费

(含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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