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外省设计单位入河南省备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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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勘察设计企业进河南省备案

登记备案应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企业独立法人工商注册营业执照;

2、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设计资质;

3、进豫承接项目的注册建筑师、结构师、岩土工程师及技术骨干等人员符合资质标准规定的年限并均为该注册企业正式人员。

四、省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办理登记备案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1、《省外进豫勘察设计企业登记备案表》(附表,一式2份)。《省外进豫勘察设计企业登记备案表》可从本网下载;

2、工商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出省承揽勘察设计项目诚信证明;

3、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法定代表人对该项目的授权或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5、所承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或项目委托书;

6、承担在豫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执业资格印章印模和本人签字等(原件及复印件)。

五、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登记备案资料后,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予以办理《省外进豫勘察设计企业登记备案表》,并领取《省外在河南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并及时到当地主管部门备案。项目完成该证自动作废。

各工程勘察设计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审查时,应主动督促省外进豫企业进行登记备案。

省外进豫企业在河南省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经营活动不进行登记备案的,将按《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省外进豫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应在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省建设厅并进行备案信息的变更。

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进豫勘察设计企业存在违法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

七、省外进豫企业从事勘察设计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建筑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一个年度内出现两次不良行为者,将清出河南省勘察设计市场,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出现不良行为的,将予以公示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档案;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八、对省外进豫企业实行年度信誉检查与考核。检查与考核内容包括市场行为、勘察设计质量、诚实守信、人员资格等方面,将考核结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通报企业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上报建设部。

考核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1、合格:能较好履行投标承诺和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遵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规程,技术人员严格持证上岗,无质量、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年度信誉等级核定为合格;

2、基本合格: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年度信誉等级核定为基本合格: (1)有违约行为;

(2)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安全技术规程,情节较轻; (3)技术人员无证上岗,情节较轻; (4)不及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5)其它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

3、不合格: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年度信誉等级核定为不合格: (1)严重违约的; (2)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3)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4)未取得省外进豫勘察设计企业登记备案证擅自进行设计的; (5)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6)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7)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省外进豫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年度检查时间定于每年6月-8月,由项目所在地省辖市建委主管部门对外地进豫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豫的经营、质量、安全和市场行为、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进行考核检查,评出信誉等级,并将结果报建设厅,经省建设厅核实后,做出企业的年度信誉等级结论,记录在《登记备案表》中。

九、省外企业未领取登记备案证承接任务的,各工程勘察设计图审查机构不得对工程勘察设计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否则,予以通报或记入不良记录档案。

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豫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不论以何种方式承接任务,均不得私拉当地在职勘察设计人员承接勘察设计工作,或以任何形式同无证企业或个人合作从事勘察设计,所出图纸的签字、签章必须与登记备案人员相一致。

十一、省建设厅将建立省外进豫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豫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管信息档案,对年度信誉等级不合格和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对其违法事实和处罚、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反映给该企业的资质管理部门。

附表

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豫承揽 勘 察 设 计 项 目 登 记 备 案 表

备案企业: 填表日期:

河南省建设厅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