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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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取水许可制度,统一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水利部或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权限,按《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其它取水许可申请分级审批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条 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除按《办法》规定不需要申请或者免于申请取水许可的情形外,都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利部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

在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实施全额管理的河道、湖泊内取水(含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由流域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机构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流域管理机构在审查或者审批时,应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实施限额管理的河道、湖泊内限额以上的取水(含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可申请,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流域管理机构,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由水利部或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查其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审批取水许可申请。

前款以外的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审查取水许可预申请和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

第四条 国家、集体、个人兴办水工程或者利用机械提水设施的,其主办者为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申请人;联合兴办的,由其协商推举的代理人为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申请人。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即国家现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中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下同)前,向受理机关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

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取水工程,可直接向受理机关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第六条 申请人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按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的简要说明; (三)取水工程取水量保证程度的分析报告;

(四)取水水源已开发利用状况及水源动态的分析报告;

(五)当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它文件;

(六)取水和退水对水环境影响的分析报告。

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应附具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联合兴办取水工程取水的,还应附具由联合兴办人出具的取水申请人委托书。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受理机关应在接到取水许可预申请之日起15天内通知申请人补正:

(一)预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 (二)应提交的文件不完备的;

(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申请人应在接到补正通知之日直30天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其取水许可预申请无效。

第八条 受理机关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后,按规定的审查权限审查;需由上级审批机关审查的,应逐级审核上报,由具有审查权的审批机关审查。

第九条 经审查同意的取水许可预申请,其取水量额度供建设项目立项使用。取水许可预申请自审查同意之日起一年内建设项目未立项的,预申请失效,由原审批机关取消其已审查同意的取水量额度。

第十条 建设项目此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设计任务书等有关批准文件向受理机关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按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书的简要说明; (三)新建、改建、扩建的取水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取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五)取水许可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它文件。

联合兴办取水工程以水的,还应附具由联合兴办人出具的取水申请人委托书。 前款(一)、(二)、(三)、(四)项中的有关文件报告,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出具审批文件。

不需要经过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取水,申请人可以只提交前款(一)、(三)、(五)项规定的文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机关应在接到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15天内,通知申请人补正:

(一)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 (二)应提交的文件不完备的;

(三)与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标的不符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申请人应在接到补正通知之日起30天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其取水许可申请无效。

第十三条 受理机关受理取水许可申请书后,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需要由上级审批机关审批的,应逐级审核上报,由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审批。

由水利部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取水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应在收到取水许可申请或者补正的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30天内(对急需取水的在15天内)上报水利部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第十四条 利用多种水源的,申请人应向受理机关一并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如其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申请审批权限不同,审批机关应根据各自的权限进行审批,并由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发放取水许可证。

第十五条 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需要由有关部门签署审核意见的,受理机关应告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取水许可预申请书或者取水许可申请书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核手续。

第十六条 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取水可申请与第三者发生争议或者诉讼时,受理机关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待争议或者诉讼终止后重新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