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方案(正式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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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使用自行处理权限为3次,500张以下的医疗机构为2次。

索赔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由河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臵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派当地医调委进行调解。在查明事实、认清责任的基础上,在医患双方之间进行调解,形成初步调解意见,连同索赔材料制作书面报告,上报河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臵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书。当地医调委在审核意见书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再次调解工作;两次调解不成功的或重大、疑难案件,要及时上报河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臵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邀请医学、司法、保险等专家连同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举行联席会议,进行审定。调解结束后,按照医患双方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河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臵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每一案件出具审核最终意见书,连同索赔材料递交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依据此缮制赔案,并支付赔款。

在30日内,医患双方对医调委作出的医疗事故争议性质认定不一致的,或医患双方就赔偿数额经医调委调解无法达成协议的,可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行政处理或提起民事诉讼。

医疗机构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行政处理或民事诉讼的,医调委应当派代表参加。

(四)保险公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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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出现重大、疑难案件时,保险人同意委请专业公估人进行理算,所有费用由保险人负担。

(五)赔款支付

主承保公司收到河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臵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递交的索赔材料后,应当依照规定进行理算,将赔款支付给医疗机构或经医疗机构同意的患者。

(六)报告

河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臵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保险人应当按月汇总、分析医疗纠纷出险情况及理赔情况,并向各级卫生、司法、公安及保监局等相关部门通报。

九、工作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责任保险统保工作,要积极组织、推动辖区内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按要求投保,并将医疗责任保险实施情况作为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和机构校验的重要考核内容。

(二)各级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医疗事故防范工作,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诊疗水平,保障医疗安全。要积极开展宣传,努力提高医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组织好本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投保工作。

(三)各参与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工作的保险机构要加强与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和当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沟通合作,要按照“风险共担、公平公正、保本微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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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切实加强服务创新,提高理赔效率,促进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有序、有效实施。

抄送: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办公厅,省军区后勤部,济南军区联勤部第33分部,武警河南总队卫生处。 主题词:医政工作 责任保险 方案 通知 2010年12月15日封发共印5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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