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会计核算探讨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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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会计核算探讨 Glyun 2011-1-15 本文为融资性担保公司特有业务之思考,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一般交易或事项,参看相关准则。

定义: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新会计准则未单独对融资性担保业务专门制定相应准则,根据财会〔2010〕1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问答第八条: 问: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何种会计标准?

答: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有关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编制财务报表并对外披露相关信息,不再执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7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的担保业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该执行的会计准则已很明确,另外,2010年国家7部位联合发文(2010年第3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因

此,融资性担保公司所提取的两种准备金,可视同为保险业的保险精算,作为能够可靠地计量标准在提取时确定为负债。 一、 融资性担保合同保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保费收入金额的确定:应当根据融资性担保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无论一次收取还是分期或分次收取)

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才能予以确认: 1、 融资性担保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2、 与融资性担保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3、 与融资性担保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帐务处理

1) 担保合同生效前收到保费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保费

2) 担保合同生效日后收到保费 借:预收保费 贷:保费收入

二、 融资性担保合同准备金的确认和计量 1.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尚未终止的融资性担保责任提取的准备金。性质上为递延受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在确认保费收入的当期, “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确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金额,

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为保费收入的调整,并确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为负债。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上述规定重新计算检查未到期则任准备金金额与已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差额,调整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 账务处理如 1) 保费收入

借:银行存款 (或应收保费) 贷:保费收入

2) 确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借: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贷: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3) 资产负债表日调整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分录参考上面 2. 担保赔偿准备金

担保赔偿准备金,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尚未终止的融资性担保合同在被担保人到期无法偿还债务时向受益人赔付保金责任提取的准备金。性质上为预计成本。

融资性保险公司应当在确认融资性担保合同收入的当期, “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同时将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确认为负债。 帐务处理:

借: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 贷:担保赔偿准备金 担保赔偿准备金充足性测试

每年年度终了,融资性担保公司 “应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的规定”,以从获得的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生产或生存环境等为依据,对已经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金余额进行充足性测试,不足要按照差额补提,如果融资性担保合同重新计算确定的相关保险责任准备金金额小于充足性测试日已确认的相关保险责任准备金余额的,不调整担保赔偿准备金。 3. 融资性担保合同提前解除

融资性担保合同提前解除,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转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

融资性担保合同提前解除,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担保费,剩余的应当退还被担保人的担保费即为退保费。同时冲减保费收入,被担保人应当向融资性担保公司支付手续费。 账务处理如下: 借:保费收入 贷:银行存款 借: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贷: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