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大校财〔2014〕14号(关于修订《天津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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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文件 天大校财?2014?14号

关于修订《天津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学院(部),机关各部、处、室, 学校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会议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和《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学校制订了《天津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具体内容见附件),并经九届第9次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以下发。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天大校财?2013?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天津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

2.天津大学会议预算表

3.天津大学会议签到表

(联系人:高 波;联系电话:

天津大学 2014年11月13日27404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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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天津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

(2014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和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加强学校经费管理,进一步控制和精简会议,依据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以下简称“办法”)及《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所涉及各类资金都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第四条 各单位举办、承办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并与学校教学、科研活动紧密相关,经费的使用应当与所举办、承办的活动具有相关性。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举办、承办的各类会议。其中,使用上级外事部门专项拨款举、承办的国际会议,按照《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财行?2012?1号)执行。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管理

第六条 依据《办法》和《细则》相关规定,结合天津大学的实际情况,我校举办、承办的会议均属于三类或四类会议。 三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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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是由我校自行举办、承办的各类会议,主要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答辩会、论证会、招投标会、论坛、招聘会、宣讲会等。

第七条 依据《细则》相关规定,三类会议应经各单位最高决策机构批准后召开。对于承办的三类会议,应有委托方提供经批准的会议计划。

第八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各单位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应纳入部门预算,费用开支标准按与电信部门的协议价格结算,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结算,参会人数不受限制,但会场要从严控制,节约支出。

第九条 对于全部使用财政拨款举办的会议,不得再向参会人员收取费用,严禁转嫁摊派会议费。对于使用多种资金渠道举办的会议,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各单位可以适当向参会人员收取会议费,收取的标准不能超过综合定额标准,收取的费用列入“其他收入”科目。

第三章 会议费预算申报、审批

第十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会议费公示和报告制度的相关要求,各单位应将年度会议计划列入部门预算,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财务处。对尚未列入部门预算、又必须召开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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