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若干规定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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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若干规定

为了实施《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关于考核对象

第一条 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第三条所指的考核对象,是指集团各职能部门、各事业部、各级子公司的正式员工,不包括各单位使用的劳务工以及劳务派遣制员工。

第二条 试用期员工不参加绩效考核,但应当按照《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综合考核。

第二章 关于考核内容

第三条 员工绩效考核一般应设置工作业绩、执行一日工作管理制度、职业道德和群众评价等考核指标。

(一)工作业绩。主要考核员工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对经营单位的员工,主要考核当月完成经营任务情况;对管理部门的员工,主要考核当月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在考核目标描述中,应当清楚地描述在什么时间内、做什么工作、实现什么工作目标(经营目标)等情况。

(二)执行一日工作管理制度。主要考核员工当天工作当天完

成、遵守考勤管理制度、按要求填写《工作日志》、遵守《员工守则》等情况。在考核“当天工作当天完成”目标时,应当按照员工工作业绩考评的得分比例计算该目标的相应得分。

(三)职业道德。主要考核员工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成本意识、协作意识、学习意识和工作态度等情况。

(四)群众评价。主要评价员工工作作风、做事态度、遵章守纪、团结协作等方面的情况。对每位员工的群众评价,一般应有3位员工(同级、下级、上级均可)参与评价。

员工绩效考核中每项考核目标的考评或评价得分,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数。

第四条 根据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员工工作业绩指标的权重一般为80%,执行一日工作管理制度指标的权重一般为10%,职业道德指标的权重一般为6%,群众评价指标的权重一般为4%。

员工绩效考核指标设置、考核目标描述及其权重,参见《员工绩效考核表》(附件1)。

第五条 各单位可参照本规定设置的考核指标及其权重,在有利于促进本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完成的前提下,结合本单位实际,灵活确定本单位员工绩效考核指标及其权重,灵活制作本单位员工绩效考核表,但必须事先报送集团人力资源管控中心审核批准。

第三章 关于考核方法

第六条 员工绩效考核,分别以集团各职能部门、各事业部、各子公司为单位组织实施。

第七条 集团各职能部门、各事业部应当指定专人具体承办本部门的员工绩效考核工作。各级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本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认真做好本公司员工绩效考核工作。

第八条 集团领导班子成员、集团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集团各事业部主要负责人、集团所属各级子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总

裁)的绩效考核,由集团人力资源管控中心按照《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高管薪酬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统一组织实施。

第九条 除本规定第八条明确指出的高管外,集团所属员工的绩效考核,原则上实行逐级考核,一级考核一级。

(一)集团各职能部门和事业部主要负责人负责考核本部门副总经理和业务经理;各业务经理负责考核所属业务专员。

(二)集团各级子公司总经理(总裁)负责考核本公司副总经理(副总裁)和各部门经理(包括副经理)以及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各部门经理负责考核本部门业务人员和一线员工。

(三)各单位监事会成员、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相应级别参加所在单位的绩效考核。

第四章 关于考核结果

第十条 各考核单位的员工绩效考核结果应当与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绩效考核结果相适应,所属员工绩效考核结果的平均分原则上应与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绩效考核得分大体持平。

第十一条 被考核人、考核人均应在《员工绩效考核表》中签字确认考核结果,各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在《员工绩效考核表》中签署对员工绩效考核结果的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各考核单位应当认真填写《员工绩效考核结果统计表》(附件2),并于每月10日以前报集团人力资源管控中心审核。

二级子公司的员工绩效考核结果,应当先报一级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再报集团人力资源管控中心审核。

第五章 关于绩效工资(薪酬)

第十三条 各考核单位必须在集团人力资源管控中心审核批准绩效考核结果后,方可依据绩效考核结果制作和上报员工工资(薪酬)表。

第十四条 集团全体员工原则上按照绩效工资计发比例,依据本人绩效考核结果计发绩效工资(薪酬)。

(一)各级子公司实行年薪制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应当实行月度和年度绩效考核,原则上按照2∶3 ∶5(基础薪酬为2、月度绩效为3、年度绩效为5)的比例,依据绩效考核结果计发绩效薪酬;未实行年薪制的中高层管理人员,一般实行月度绩效考核,原则上拿出月工资的15%作为绩效工资进行绩效考核;基层员工一般实行月度绩效考核,原则上拿出月工资的10%作为绩效工资进行绩效考核。

(二)经营销售单位员工的绩效工资,原则上按照本单位制定的绩效工资计发比例和标准办理。

(三)集团总部(包括地产事业部)实行年薪制的中高层管理人员,一般实行月度绩效考核,原则上拿出月工资的40%作为绩效工资进行绩效考核;未实行年薪制的中高层管理人员,一般实行月度绩效考核,原则上拿出月工资的15%作为绩效工资进行绩效考核;业务经理及其以下员工,一般实行月度绩效考核,原则上拿出月工资的10%作为绩效工资进行绩效考核。

(四)集团所属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相对应的行政职务级别,参照所在单位的绩效工资(薪酬)计发比例,依据本人绩效考核结果计发绩效工资(薪酬)。

各子公司、集团各职能部门和事业部如在目标责任书中明确规定了绩效工资(薪酬)计发比例的,则按其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员工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90分以上)的,可全额计发绩效工资;考核结果为良好(90分以下、80分以上)和称职(80分以下、70分以上)的,按考核得分比例计发绩效工资;考核结果为不称职(70分以下)的,不计发绩效工资。

在目标责任书中明确规定了计发绩效工资的最低绩效考核得分的,按目标责任书中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