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清查具体方案培训资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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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公正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分析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的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包括具有经济鉴证业务执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专业鉴定机构等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

第十四条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本企业在财产清查过程中,对涉及财产盘盈、盘亏或者实物资产报废、损毁及相关资金挂账等情况的内部证明和内部鉴定意见书等,主要包括:

(一)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财产清查的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小组或内部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当聘请行业内专家参加技术鉴定和论证);

(五)企业的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对可通过内部证据认定的损失金额大小企业应有一个划分标准,小的损失由企业内部鉴定,大的损失要经中介鉴定,不同企业大小的划分会不同。损失责任应明确,如未认定责任是不可以认定为损失的,责任必须要分清。

第十五条 作为资产损失的所有证据,企业都应当根据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逐级审核,认真把关;承担企业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应根据独立审计准则规定做好相关证据的复核、甄别工作,逐项予以核实和确认。

第十六条 损失证据的法律效力问题

由于损失证据不同,其法律效力也不同,法律效力越高的证据越有利于损失的确认和核销审批,根据以往我们的工作经验,来源于政府的证据优于民间的,政府级别高的证据优于级别低的,外部的证据优于内部的证据,因此企业在寻找证据的过程中,应尽量取得法律效力高的证据。为了便利大家工作,以下我们将损失证据的效力由高向低排列:

1、法院的证据:

(1)破产执行及执行未果,有可能有剩余资产偿债,有可能没有; (2)破产判决书; (3)进入破产程序。 2、工商税务的证据 (1)被注销注册或登记的;

(2)被吊销注册登记,因为吊销有可能是暂时的; (3)两年未通过年检的。 3、政府的证明,必须有公章

4、咨询管理机构文书,如技术鉴定部门、物价鉴定部门的鉴定、咨询报告 5、中介机构的证明、鉴定文书,如律师事务所对涉及诉讼案件资金回收可能性出据的律师涵;资产评估及会计师事务所出据的评估报告、经济鉴证报告、咨询证明等。

第4、5项应尽量取得资质较高机构的报告。

6、对方单位的证明,如欠款单位出具证明:无力偿还应付的款项、存在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等;

7、函证、催收证明,对于三年以上未能收回的款项,在无法取得上述证明的情况下,要尽量查找企业以前年度发出的询证函、催款通知等证明,但应注意的是,不能只找最近一两年的,比如找到五封2001年的催收函,而以前年度的一封没有,说服力就太差了,应尽量寻找以前不同年度的。

8、企业内部证据。

第十七条 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过程中,对于清查出的下列损失及挂账,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

(一)企业虽然取得了外部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但其损失金额无法根据证据确定的;

(二)企业难以取得外部具有法律效力证据的有关不良应收款项和不良长期投资损失;

(三)企业损失金额较大或重要的单项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

的报废、毁损;

(四)企业各项盘盈和盘亏资产; (五)企业各项潜亏及挂账。

第九章 资产损失认定的原则

第十八条 资产损失认定的原则包括:

1、为保证企业资产状况的真实性和财务信息的准确性,企业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已丧失了使用价值或者转让价值、不能再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账面无效资产,凡事实确凿、证明充分的,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认定为损失,经批准后可予以财务核销。

2、企业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积极组织力量逐户逐项进行认真清理和核对,取得足以说明损失事实的合法证据,并对损失的资产项目及金额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进行核实和认定。

对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企业应当逐项做出专项说明,承担专项财务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重点予以核实。

3、企业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虽取得外部法律效力证明,但其损失金额无法根据证据确定的,或者难以取得外部具有法律效力证明的有关资产损失,应当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后出具鉴证意见书。

4、企业对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不良投资等损失,应当认真加强管理,

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进一步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5、企业对经批准核销的报废毁损固定资产、存货、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损失,要分类排队,进行认真清理,对有利用价值或能收回残值的,要积极进行处理,以最大限地度降低损失。

6、企业清查出的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引起的资产不实,不属于资产损失的认定范围,应当由企业依据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差错更正办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提出相关意见后自行处理。

7、企业集团内部单位之间、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互相往来款项、投资和关联交易,债务人核销债务要与债权人核销债权同等金额、同时进行,并签订书面协议,互相提供处理债权或者债务的财务资料。

第十章、清产核资的步骤

第十九条 清产核资的步骤

清产核资的步骤分为企业自查和中介机构审计两个步骤。

第十一章 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参加清产核资的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实施如下工作程序: (1)核实帐务。企业应以清产核资基准日为时点,对总帐、明细帐等所有帐务进行核对,与银行未达帐项进行核实,对应收款项与帐务方函询、查证,认真查实债权债务以及对外投资情况,并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清查企业各项潜亏和资金挂帐。

(2)资产清查。企业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在资产清查中把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结合起来,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查实应收账款的债权是否存在,核实对外投资初始成本的实际价值。

企业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等损失按照清产核资工作要求进行分类排队。

(3)对外取证。对于清查出的各项损失,按照《资产损失认定办法》,逐项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和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

(4)整理汇总。按清产核资工作有关政策规定,对所有清查基础表以及取证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和汇总,对照清产核资工作有关政策,对各类资产损失逐笔逐项进行审核,确保数字准确无误后,整理装订成册,并填报相应的清产核资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