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清查具体方案培训资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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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实施上述清查程序中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清产核资工作开始时列示各项资产、负债明细清单; (2)企业有关部门应对各项资产、负债明细清单进行分析,列出其中已知和可能存在损失的项目;

(3)公司财务部门通过对各项实物资产的盘点、往来帐项的函证、长短期投资的检查,各项费用摊销的核实等程序,确认资产余额和资产损失,首先从企业内部收集损失证据;

(4)将需要收集外证的损失项目分解到公司各有关业务部门、落实到具体执行人员,由执行人员在公司规定的时间内搜集、补充、完善相关证据、资料;

(5)依据企业已有及清查中取得、补充、完善的相关证据、资料,确认清查损失、预计减值损失;

(6)各项损失证据企业要分类装订成册,留底备查,并经得起各有关方面的检查。

(7)在清产核资的同时,企业应对因管理需要而设臵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合理性及其执行的有效性进行自查,编制内部控制执行情况报告,反映企业内部控制的设立及执行情况,同时将各项内控制度分类装订成册,以备上报国资委。

第十二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应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清产核资办法》及《社会中介机构清产核资专项审计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审计职责,对清产核资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并在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基础上,对企业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在清产核资的同时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设臵及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 清产核资审计工作程序

1、了解中远集团的资产状况、经营状况、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执行等基本情况;了解集团清产核资初步设计方案;

2、根据了解的情况,从审计角度对集团清产核资初步设计方案提出意见,并参与方案的修改和制定;

3、根据集团清产核资方案,结合集团的具体情况,制定审计的总体计划和具体工作方案;

4、与集团共同讨论审计工作具体方案,特别是涉及企业今后会计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的问题,在满足此次清产核资需要的前提下,还应考虑企业今后执行的一贯性问题;

5、根据双方讨论的结果修改具体方案;

6、提供清产核资明细表版本及清产核资报告格式,与集团共同商讨,根据双方商论的结果修改上述版本;

7、通过中远集团与参加清产核资的其他中介机构进行沟通,搞好分工协作,统一工作标准,提出工作要求;

8、培训参与清产核资单位的财务人员,提出清产核资工作要求;发放资产清查明细表(电子板),讲解填写规范;

9、参与企业资产清查工作。协助企业按照国家清产核资的有关程序要求对其各类资产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和帐务核对,对企业各项资产的盘点清查工作进行监盘,并督促企业按规定填写资产负债清查表及损失挂帐分项明细表;

10、核对、询证、查实企业债权,债务,协助和督促企业取得各类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所必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并对其合规性进行审计;

11、中介机构在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中,应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工作要求、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查阅、盘点、函证、核对和询问等方法,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分析基础上,对企业提供的清产核资资料和清查出的损失及挂账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发表鉴证意见,出具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和经济鉴证证明。

12、严格按照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有关政策规定,审核企业提供的损失挂帐证明材料,确认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

13、对于数额较大的专项专用资产损毁报废处理,中介机构必须在取得企

业聘请的社会专业机构或企业专门技术机构对损毁报废资产出具的鉴定意见的前提下,进行损失数额的核实;

14、指导和协调企业填写清产核资报表;

15、对企业清产核资基准日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编制清产核资后的企业会计报表;

16、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核;

17、根据初步审计结果与企业口头交换意见,确定企业清查损失申报数额和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及实施的合理性、有效性。

18、草拟专项审计报告,并就审计报告的具体内容和可能存在的问题或不足,与企业充分交换意见,并取得企业书面意见;

19、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每一家公司)。

20、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资金核实结果批复后,协助企业按批复文件的要求进行调帐;

21、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资产和财务问题向企业提出有关改进建议。

此次清产核资国资委对中介机构审计工作的要求与以往不同的是,对企业清产核资审计的前提首先是对企业会计报表的审计,在此基础上进行损失认定,并出具每一家参与清产核资企业的审计报告。

第十三章、清产核资的内容及要求

第二十四条 本方案提及的清产核资内容及要求,对于企业及中介机构来讲,是最基本的内容和要求,工作中不局限于此。企业应根据清查的实际情况,增加清查内容,补充相关资料;中介机构应根据审计情况追加审计程序,增加审计内容,取得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此次清产核资中介机构的工作分为二部分:

(1)审计机构对企业自查结果进行审计、认定资产损失,对企业内部控制设臵及执行情况进行审核。

(2)具有法律效力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工作,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等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 第二十六条 企业实施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内容,一般必须包括:帐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益认定、资本核实和完善管理制度等。

(一)账务清理。指以清产核资资产清查点为基准对企业母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各类帐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企业内部资金往来和借款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

(二)资产清查。指对企业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 实。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 理,以及企业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核对。

(三)价值重估。指对企业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照国家规定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参照价值目录(95年颁布),采用物价指数法(重估法少用),不同于资产评估,严格把握范围,以前做过资产评估的,近几年已经组织过资产评估的,都不要做。

(四)损溢认定。指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进行认定,并对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预计损失进行确认。

(五)资金核实。指根据企业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准予账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

(六)完善制度。指企业在完成清产核资工作后,认真分析在资产及财务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计划,逐步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巩固清产核资成果,防止前清后乱。

第二十七条 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经重新核定后,即作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评价企业经营绩效及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新的基数。

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如有产权归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资产,可待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申报产权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