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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的判决、裁定或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确认为损失。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的情况说明应包括:败诉原因、明确单位和个人责任、责任认定不明确的将存在审批困难。

6、在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于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提出专项说明,经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后,确认为损失。

7、逾期(至清查基准日)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3 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的,并能认定在最近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的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8、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不能收回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和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后,确认为损失。 9、对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为了减少坏账损失而与债务人协商,按一定比例折扣后收回的,根据企业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 办公会审议决定(二级及以下企业应有上级母公司的核准文件)和债权债务双方签订的有效协议,以及已收回资金的证明,其折扣部分,认定为损失。

10、债务人已被合并、分立的,对于已知债务接受单位的应核实债务接受单位的偿还能力;未知债务接受单位的,应通过工商部门落实债务接受单位名称、地址,并前去核实债务偿还事宜。并按前款所述确认坏账损失;

11、债务人连续两年未通过年检,视同工商执照被吊销,取得相关公告及工商证明资料,按上述规定确认为清查损失。

12、由于经济结构调整、国家政策改变等政策性因素造成的损失,应写详细说明,提供相关文件;

13、其他有明显证据表明无法收回的款项,应取得相关证据;

14、企业集团内部单位相互拖欠的款项,债权人核销债权应当与债务人核销债务同等金额,同一时间进行,并签定书面协议,互相提供内部处理债权或者债务的财务资料。单方的损失不能确认为损失,不予核销。

15、对于挂在应收帐款项下,实际上已被公司挪作它用的客户款项,应单独反映并说明挪用的金额、款项的去向。 第三十八条 坏账准备的计提

1、按帐龄分析法计提坏帐准备的比例,由各公司向集团提交初步方案,经集团综合平衡后确定,目前集团确定的航运企业坏帐准备计提比例为:

计提标准 计提比例% 0-6个月 0% 7-12个月 3% 1—2年 30% 2—3年 50% 3年以上 100% 2、下列各种情况一般不能全额提取坏账准备:? A、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以及未到期的应收款项;

B、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债务重组,或以其他方式进行重组的; C、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特别是母子公司交易或事项产生的应收款项;

D、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按以上方法计提坏账准备形成的资产损失列入“按照新会计制度预计的损失”项目。

3、各项应收和预付款的清理若存在损失应分别填列各该科目的“坏帐损失挂帐分项明细表”、“企业损失挂帐情况表”,存在预计损失的应填列“预计损失请表”。

第三十九条 存货的清查

一、存货清查的内容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修理用备件、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外购商品、协作件以及代保管、在途、外存、外借、委托加工的物资(商品)等。

二、存货的清查分为两部分: (一)核对帐目

1、财会部门负责核对:总分类帐余额与明细分类帐余额、物资管理部门库存物资余额(或者船存燃油台账与财务系统的库存明细账数量)是否一致。 2、物资管理部门负责核对:各库存物资明细帐余额与仓库帐卡是否一致;或者由负责燃油台账的专人核对船存燃油台账与财产清查基准日最近的航次燃油消耗报告中列示的船存燃油数量是否一致。

(二)核对实物:

1、盘点实物资产,企业要认真组织清仓查库,对所有存货全面清查盘点;推算财产清查基准日的实存数量(清查基准日已盘点的除外),并编制盘点表,若出现盘盈、盘亏及清查出的积压、已毁损或需报废的存货,应查明原因,组织相应的技术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2、函证异地存货,将回函结果与帐面核对,若存在差异应查明原因,并书面说明。

3、清理出租存货,核对出租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查明差异原因,并书面说明。

4、对长期借出的物资要查明借出原因、借出时间及借用单位(人),并积极组织收回或按规定作价转让;对未办理借用手续的补办借用手续,防止资产流失;对不能收回而又未办理借用手续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按规定处理。 5.代保管物资由代保管单位协助清查,并将清查结果报告知产权单位。 第四十条 下列存货在取得以下证据的前提下确认资产损失:

(一)对报废、毁损的存货,将报废、毁损存货的账面值扣除回收利用的残值及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净损失,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1、单项金额较小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部门等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2、单项金额较大的重要存货,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如专业的技术管理部门、行业技术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及说明; 4、其他应附报材料:

(1)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审核批准资料;

(2)残值情况说明;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二)对被盗的存货,将被盗存货的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净损失,依据以下证据,确认为损失: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金额说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及说明等。

(三)对盘盈、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1、存货盘点表(包括盘盈、盘亏的数量、金额); 2、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3、其他应附报材料:

1)存货保管人对于盘盈、盘亏的说明;

2)盘盈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

3)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

4)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准资料。 4、盘盈资产的定价方法,三种取其一:

1)有历史成本的依据历史成本; 2)可以采用市场价或类比法定价。

(四)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的存货损失,在扣除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净损失,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自然灾害报告资料及有关部门损失鉴定报告; 3、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金额说明;

4、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及说明等。

(五)对已削价、折价处理的存货,由企业有关部门说明情况,依据有关会计凭证将原账面价值与已回收价值的差额部分,认定为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