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清查具体方案培训资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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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属于正常固定资产盘盈,填报“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申报表”; (2)属于接受捐赠未入账或作为成本费用支出的固定资产。应按照规定进行会计差错更正,补作账务处理,填制管理卡片;

(3)租入借入固定资产,需要追查有关文书,登记管理备查簿; (4)用账外资金购入的资产,应先补记入账、填制管理卡片,并查清购买资产的资金来源,避免更大的损失。

上述资产若存在需报废、报损、盘盈、盘亏的情况,应按本章损失处理方法确认资产损失。

三、固定资产清查的内容

1、查清固定资产原值、净值、已提折旧额,清理出应提折旧与实提折旧差额。

2、清理出已提足折旧、待报废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的数额及固定资产损失、待核销数额等。

3、清理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检查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是否存在应摊未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

4、清理出单独核算长期挂帐的固定资产装修费用。

5、清理出盘亏、盘盈及以帐外购臵的固定资产,认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6、在固定资产清理中,对已出售给职工的房屋建筑物,不论其产权关系是否已经划转,都要进行清理。

7、租出的固定资产由租出方负责清查,没有登记入账的要将清查结果与租入方进行核对后,登记入账。

8、借出的固定资产,要认真清理,将清理结果与对方核对,取得一致,完善相关手续。对于非经营借出和未按规定手续批准转让出去的资产,应尽量回收或补办手续,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按公司规定程序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9、对清查出的各项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要查明购建日期、使用时间、技术状况和主要参数等,按调拨(其价值转入受拨单位)、转生产用、出售、

待报废等提出处理意见。

10、土地清查的范围包括企业依法占用和出租、出借给其他企业使用的土地,企业举办国内联营、合资企业以使用权作价投资或入股的土地,企业与外方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土地。

11、经过清查后的各项固定资产,依据用途(指生产性或非生产性)和使用情况(指在用、未使用或不需用等)进行重新登记,建立健全实物账卡。

第四十八条 固定资产损失的确认

固定资产损失包括:①盘亏损失、②毁损报废、③技术淘汰、④质量报废、⑤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⑥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⑦无使用及转让价值。对清查出的固定资产损失,应查明原因,取得相关证据。

(一)对盘盈的固定资产,依据下列证据,作为盘盈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确认为资产盘盈入账。

1、固定资产盘点表(包括盘盈的数量、金额); 2、使用保管人对于盘盈情况的说明;

3、盘盈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依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类似资产的购买合同、发票或竣工决算资料);

4、单项或批量数额较大固定资产的盘盈,企业难以取得价值 确认依据的,应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估价,出具估价报告。

(二)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将盘亏固定的资产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净损失,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1、清查盘点明细表;

2、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企业要逐项作出专项说明,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3、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4、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三)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将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1、企业内部有关部门等出具的鉴定证明;

2、单项金额较大或重要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做出专项说明,并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部门或机构进行鉴定,出具的鉴定材料;对于企业内部处于行业龙头地位的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也可作为损失证据。

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气象部门出具的受灾日的气象报告,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3、企业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审批资料; 4、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理赔情况及说明。

(四)对被盗的固定资产,将被盗的固定资产原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的赔偿和保险理赔后的净损失,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企业内部有关部门的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准资料;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理赔情况及说明。

(五)对应提折旧与实提折旧的差异,若确属应提未提的潜亏,由社会中介机构根据企业提交的材料(购臵发票、合同,折旧计提政策及各期计提凭证、明细帐等)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相关损失及挂账的发生事实和可能结果进行鉴证,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确认为损失。

(六)对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应摊未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若属潜亏,由社会中介机构根据企业提交的材料(融资租赁合同、支出凭证及发票、摊销政策及各期摊销凭证等),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相关损失及挂账的发生事实和可能结果进行鉴证,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确认为损失。

(七)对于单独核算的固定资产装修费用,若存在下一次装修时,前次装修科目仍有余额挂帐,应依据:两次装修合同、摊销政策、各期摊销凭证、费用长期挂帐说明及企业负责人的签批意见等,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确认为损失。

将上述固定资产净损失的列入“按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项目。填报“固

定资产损失挂帐分项明细表”、“企业资产损失情况表”。 第四十九条 固定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 (一)固定资产减值的确认标准

(1)企业的固定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减值多少,应根据以下一种或若干种迹象判断、确定:

A、 固定资产的市场价值已经大幅度下跌,并已远远低于账面价值,按照企业报价、市场价、询证价、有关部门的报价手册、相同案例的合同交易价等与资产账面价值进行比较,确定减值金额;

B、 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已经发生损毁,或其他迹象表明资产预期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已远远低于原有的估计,按照评估价值(主要指船舶、大型机器设备等)、专业技术鉴定、咨询报告确定的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标明的价格与资产账面价值进行比较,确定减值金额;

C、 将上述清查损失列入“按新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项目,编制“预计损失情况表”。

(2)当固定资产存在下列特定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A、长期闲臵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B、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C、虽然固定资产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资产。 D、已遭毁损,以至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 E、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以上五种情形的固定资产,应有企业的设备管理部门提供相关鉴定材料,并有企业负责人的签批意见。如果尚未计提减值准备,应在此次清产核资中依据相关证据确认为资产清查损失,列入“按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项目。如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在此次财产清查中,应经企业负责人签批将原资产价值和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对冲,做好帐务处理工作。

(二)固定资产按单项计提减值准备,已经全额计提准备的资产不再计提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