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文化发展研究会姓氏文化研究中心章程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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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开展和处理本中心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中心副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处理分管区域日常事务; (二)督促分管区域工作落实情况; (三)由中心主任委托的其他工作;

(四)协调分管区域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中心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负责主任会议、专家会议等筹备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由中心主任委托的其他工作;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中心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主任会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主任会会议须2/3以上人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八条 中心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员会议; 第二十九条 本中心常设机构 (一)内设机构

1.办公室: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工作人员3人。主要负责起草、收发各种文件;联系和督促各部门的工作;建立网络,会员发展,对外联络,出版刊物,组织活动,建立档案等各项工作;

2.图书阅览室: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工作人员3人。主要负责姓氏文化图书、资料、光盘、图(照)片等方面征集、分类、编号、查阅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3.财务管理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2人,工作人员3人,主要负责资金、物资的一系列管理工作;

4.商务发展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2人,工作人员5人。主要负责商务信息,交流发展与管理,搭建姓氏文化产业平台,建立各姓氏或姓氏之间商务合作平台,共谋发展,创造财富,增加收入。

5.谱牒编修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工作人员5人。主要负责征集、编辑、出版、发行各个姓氏的谱牒工作。

6.姓氏宣传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2人,工作人员3人。主要负责宣传、培训的工作。

(二)分支机构

建立若干个姓氏分支机构,成熟一个,建立一个,并经主任会审议同意后方能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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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报本中心业务主管单位(达州市文化发展研究会)备案。

分支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例:达州市文化发展研究会姓氏文化研究中心李姓文化研究室<部>、达州市文化发展研究会姓氏文化研究中心渠县办事处);

2.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爱好者群体; 3.有符合本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4.能独立开展中心的业务活动; 5.有固定的住所;

6.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7.有与中心的业务和管理协议书。 (三)代表机构

在达州市七个县(区)和成都等地设立办事处(联络处)。设主任1人,副主任、工作人员3-5人。代表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和设立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同上述“分支机构”。

第三十 条 中心有关工作人员原则上实行兼任(聘任)制,其福利待遇,根据中心经济状况和个人承担的工作任务者,中心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所有工作人员的福利和待遇自行解决。

第三十一条 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章程规定的原则,制定会议制度、人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有关团体规章制度,由主任会议通过后执行。

第五章 经费性质、来源、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经济性质:中心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自负盈亏,独立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中心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社会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四)研究成果的转让收入; (五)利息等增值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具体会费标准须经主任会审议通过,并报告中心业务主管单位(达州市文化发展研究会)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中心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和事业的发展,不在成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中心依法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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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中心配备会计和出纳人员(可兼职),建立规范的会计和出纳帐务管理制度。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中心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中心成员和会员及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者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中心的资产所有权属于中心集体与投资者,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 条 中心的章程修改,须经中心办公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主任会议审议。 第四十一条 中心修改的章程,须在中心主任会议通过后15日内,并由本中心业务主管单位(达州市文化发展研究会)核准备案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4年 月 日主任会议表决通过。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中心办公室。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中心主任会议表决通过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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