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14年)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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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 田间道路工程指为满足农业物资运输、农业耕作和其他农业生产活动需要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田间道(机耕路)和生产路。

6.5.2 田间道路布置应适应农业现代化的需要,在田、水、林、电、村规划的基础上,统筹兼顾,并合理确定田间道路的密度。

6.5.3 田间道(机耕路)的路面宽度宜为3m~6m,生产路的路面宽度不宜超过3m。在大型机械化作业区,田间道(机耕路)的路面宽度可适当放宽。

6.5.4 田间道路通达度指在集中连片的田块中,田间道路直接通达的田块数占田块总数的比率。平原区应达到100%,丘陵区应不低于90%。

6.6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

6.6.1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指为保障土地利用活动安全、保持和改善生态条件、防止或减少污染和自然灾害等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农田林网工程、岸坡防护工程、沟道治理工程和坡面防护工程。

6.6.2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应与田、路、渠、沟等相结合,与农村居民点景观建设相协调。

6.6.3 根据因害设防原则,合理设置农田防护林。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参考附录C.5。坡面防护工程应合理布置截水沟、排洪沟等坡面水系工程,系统拦蓄和排泄坡面径流。谷坊、沟头防护等沟道治理工程措施应全面规划,综合治理。

6.6.4 农田防洪标准重现期应为10年~20年一遇。

6.6.5 农田防护面积比例通过各类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建设,受防护的农田面积占建设区农田总面积的比例。农田防护面积比例应不低于90%。

6.7 农田输配电

6.7.1 农田输配电工程指为泵站、机井以及信息化工程等提供电力保障所需的强电、弱电等

各种措施,包括输电线路工程和变配电工程。

6.7.2 农田输配电工程布设应与排灌、道路工程相结合,符合电力系统安装与运行相关标准,保证用电质量和安全。

6.7.3 高压输电线路宜采用钢芯铝绞线等高压电缆,一般输送220KV以下的输电电压;低压输电线路宜采用低压电缆,一般输送380V及以下的输电电压,采用三相五线制接法,并应设立相应标志。

6.7.4 变配电装置应采用适合的变台、变压器、配电箱(屏)、断路器、互感器、起动器、避雷器、接地装置、弱电井等相关措施。

6.7.5 应根据高标准农田现代化、信息化的管理和建设要求,合理布设弱电设施。 6.8 其他

除土地平整工程、土壤改良与培肥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农田输配电工程以外的工程,其技术要求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7、管理要求

7.1 土地权属调整

7.1.1 高标准农田建设前,应查清土地权属现状,调查了解土地权利人权属调整意愿,

及时解决土地权属争议。

7.1.2 高标准农田建成后,应依法进行土地确权,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发放土地权利证书。

7.2 统计

7.2.1 应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统计报表制度,定期进行信息的统计、汇总和上报。高标准农田建设统计报表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基本信息表、高标准农田建设统计表和高标准农田使用情况与效益表,见附录D。

7.2.2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情况应适时向社会发布。社会发布宜采用报告、公告、蓝皮书等形式。

7.3 信息化建设与档案管理

7.3.1 应采用信息化手段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利用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实现集中统一、全程全面、实时动态的管理要求。

7.3.2 应利用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开展定期报备,实现信息“上图入库”管理和信

息共享。

7.3.3 应及时将记载高标准农田建设过程的有关管理、技术等文件,以及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资料进行立卷归档,确保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8、监测与评价

8.1 高标准农田建成后应开展耕地质量动态监测,监测的内容包括农田基础设施、耕作便利条件、土地利用状况、生产管理水平等因素。耕地质量评定参照《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 28407-2012)、《农用地定级规程》(GB/T 28405-2012)执行。

8.2 高标准农田建成后宜布设田间定位监测点,包括耕地质量、农田土壤墒情和虫情定位监测点。

8.3 高标准农田建设采取的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化学措施等,应结合完成情况以及效益显现与发挥的周期分别组织评价。

8.4 应适时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绩效评价,对建设决策、规划、设计、施工、利用等各阶段工作以及实施后效益等内容,进行全面的跟踪、调查、分析和评价。 9、建后管护与利用

9.1 农业科技配套与应用

9.1.1 高标准农田建设完成后,应加强农业科技配套与应用。机械化耕、种、收综合作业水平应达到50%以上。

9.1.2 良种覆盖率应达到95%以上。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应达到90%以上,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应达到50%以上,有条件的地方应推广保护性耕作技术和节水农业技术。

9.2 基本农田划定与保护

9.2.1 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应按照《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TD/T 1032-2011)规定划定为基本农田,并达到高标准基本农田的标准,应按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TD/T 1033-2012)规定执行。

9.2.2 划定的基本农田应进行编号和登记造册,落实保护责任,设立保护标志,实行永久保护。

9.3 工程管护与利用

9.3.1 建立政府主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农户和专业管护人员实施的管护体系。 9.3.2 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义务,办理移交手续,签订后期管护合同。由管护主体对各项工程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确保长期有效稳定利用。

9.3.3 加强土壤污染、地表沉陷、地灾防治等新技术应用,提高高标准农田的防灾减灾水平。

GB/T30600-2014: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

(2014-06-28 14:00:20)

转载标签: 高标准农田建设

分类: 转:土地整治等专项规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基本原则、建设区域选择、建设内容与技术要求、管理要求、监测与评价、建后管护与利用等。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开展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活动。 高标准农田建设除应遵循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15618-200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T 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 50288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 GB/T 50363 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T 28407-2012 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 GB/T 28405-2012 农用地定级规程 GB 50265-2010 泵站设计规范 NY 525-2012 有机肥料标准

TD/T 1032-2011 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 TD/T 1033-2012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 NY/T 2148-2012 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高标准农田 well-facilitied farmland

土地平整、土壤肥沃、集中连片、设施完善、农电配套、高产稳产、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按照规定划定为基本农田的农田。 3.2 高标准农田建设 well-facilitied farmland construction

以建设高标准农田为目标,围绕农田主要限制性因素或全面质量提升而开展的土地平整、土壤改良与培肥、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并保障其高效利用的建设活动。 3.3 基本农田 capital farmland

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3.4 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类型区 engineering type zone of the well-facilitied farmland construction 体现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地域差异和工程组合特征,在建设目标和建设方向上基本一致的单元。 3.5 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体系 engineering System for the well-facilitied farmland construction 为实现高标准农田建设目标,按照工程建设类型、特征及内部联系构建的体系。 4 基本原则

4.1 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等规划引导原则,统筹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

4.2 应根据不同区域自然资源特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因地制宜地采取建设方式和工程措施。 4.3 应注重数量、质量、生态并重,促进景观优化、生态良好。

4.4 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为主体,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

4.5 落实管护责任,健全管护机制,确保建设成效。 5 建设区域选择

5.1 建设区域应相对集中、水资源有保障、土壤适合农作物生长、无潜在土壤污染和地质灾害,地方政府重视程度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积极性高。

5.2 高标准农田建设应重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基本农田整备区;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确定的粮食主产区、产粮大县;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及重大工程建设区域、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示范县;农业、水利、农业综合开发等相关部门规划确定的重点区域;全国农用地质量分等评定的优等、高等、中等耕地集中分布区等区域开展。

5.3 高标准农田建设限制在水资源贫乏区域;水土流失易发区、沙化严重区等生态脆弱区域;历史遗留的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严重损毁且难以恢复的区域;土壤污染严重的区域;易受自然灾害损毁的区域,沿海滩涂、内陆滩涂等区域开展。在上述区域开展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需提供相关部门论证同意的证明材料。

5.4 高标准农田建设禁止在地面坡度大于25°的区域,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退耕还林区、退耕还草区,河流、湖泊、水库水面及其保护范围等区域开展。 6 建设内容与技术要求 6.1 一般规定

6.1.1 应结合各地实际,按照不同类型区特点,采取针对性措施,分区分类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类型区见附录A。

6.1.2 通过各项措施实施,促进农田集中连片,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升耕地质量,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实现节约集约利用和规模效益;完善基础设施,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强防灾减灾能力;加强农田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发挥生产、生态、景观的综合功能;建立监测、评价和管护体系,实现农田持续高效利用。

6.1.3 高标准农田建设内容包括土地平整工程、土壤改良与培肥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农田输配电工程以及其他工程。工程建设内容参照附录B,工程技术要求参考附录C。

6.1.4 田间基础设施占地率指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等工程设施占地面积与建设面积的比例,田间基础设施占地率应不高于8%。地类划分参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