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投资证券公司收益凭证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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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投资证券公司收益凭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收益凭证投资业务,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XX银行同业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收益凭证定义

(一)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收益凭证,系指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依法发行,约定本金和收益的偿付与特定标的关联的有价证券。

(二)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收益凭证投资业务,系指本行直接投资证券公司收益凭证,与证券公司确立债权债务关系,并按照约定获取预期收益的投资业务。

(三)本办法所指的收益凭证为保本固定收益型收益凭证,浮动收益型收益凭证相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是证券公司收益凭证投资业务的经营管理部门。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及修订证券公司收益凭证投资业务管理制度; (二)负责合作机构准入及授信额度的申报; (三)负责证券公司收益凭证投资业务的办理; (四)负责证券公司的关系维护及营销推动;

(五)负责业务台账登记、数据统计、档案管理工作; (六)负责在证券公司收益凭证投资业务存续期间,开展投后风险管理,有效控制证券公司信用风险。

第四条 总行授信审批部主要职责 负责审查和组织审批证券公司的授信额度。 第五条 总行法律事务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审查证券公司收益凭证投资业务所涉及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本;

(二)负责证券公司收益凭证投资业务的授权管理。 第六条 总行内控合规部主要职责

负责对收益凭证发行人进行合规性准入审批。 第七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主要职责

负责对证券公司收益凭证投资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八条 总行运营管理部主要职责

负责证券公司收益凭证投资业务的会计核算组织,包括资金清算和相关账务组织等。

第九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主要职责

负责会计科目设置及资本与拨备计提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准入条件与同业授信

第十条 收益凭证发行人的准入条件 (一)符合本行准入规定;

(二)原则上要求发行收益凭证的证券公司最新年度监管评级在BB(含)以上、净资本20亿以上;

(三)原则上要求最近主体信用评级不低于AA(含); (四)发行人上年度行业排名在60位(含)之前。 第十一条 授信额度的申请及占用 (一)授信额度的申请

收益凭证发行人授信额度的申请和审批流程,按照《XX银行金融同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二)授信额度的占用

本行投资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占用收益凭证发行人的同业授信额度。

第十二条 金融市场部应在授信额度范围内开展业务。严禁违反本行规定超授权办理业务;严禁超授信额度办理证券公司收益凭证投资业务。

第十三条 标的资产及资金用途

(一)本行投资证券公司发行的收益凭证的产品类型为保本固定收益型产品,明确收益率。

(二)收益凭证募集的资金不得用于股票投资、股权投资、股票衍生品投资等禁止性领域。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十四条 业务发起 (一)前期调查

金融市场部投资经理与交易对手初步达成业务意向后,收益凭证发行人开展尽职调查。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收益凭证发行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基础资料复印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金融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

2.对收益凭证发行人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包括业务规模、财务情况、同业声誉、历史兑付情况等;

3.投资经理如对收益凭证真实性、有效性存疑的,须采取现场调查等手段进行项目的尽职调查。

(二)业务及合同洽谈

1.协商确定业务期限、费率、金额等要素;

2.洽谈合同文本,包括但不限于收益凭证认购协议、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交易申请书等。

3.收益凭证认购协议优先采用本行格式版本,如使用的合同非本行格式合同,需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合同中是否存在显失公平的条款,各合同间是否互相关联、一致,是否存在冲突等。

4.在收益凭证认购协议中应明确各项业务费用、收益利率、收取标准及收取方式。

(三)投资经理提交申请资料

1.经总行法律事务部审查的全套协议文本,并加盖收益凭证发行人印章;协议文本包括收益凭证认购协议、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等;

2.出具经调查人员双人签字的调查报告; 3.收益凭证发行人基础资料。 第十五条 审查审批 (一)额度审查

金融市场部同业授信岗对收益凭证发行人的用信额度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