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修订)2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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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申请与费用

1.4.1 船东或经营人,应按规定申请法定检验,同时按检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申请入级检验, 并提供必要的检验条件。

1.4.2 申请人应按规定向检验单位支付检验费、交通费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1.5 免除

1.5.1 对于通常不从事国际航行的非公约船舶,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一次国际航行时,本局可以免除本规则中的有关要求,但该船应符合本局认为适合于预定航次的安全要求。 1.5.2 对于具有新颖特征的任何非公约船舶,如应用本规则中的任何规定会严重妨碍对发展这种特征的研究和在船舶上对这些特征的采用时,本局可以免除这些要求。然而,任何此种船舶应符合本局认为适合于预定用途,并能保证船舶的全面安全。

1.6等效

1.6.1本局可准许在非公约船上设置不同于本规则要求的任何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 或其型式,或采用其他设施,只要通过试验或其他方法认定这些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其型式,或其他设备,至少与本规则所要求者具有同等效能。 1.7 解释

1.7.1 本规则由本局负责解释。

1.7.2 如对本规则的英文版有不同理解时,应以中文版为准。

1.8 生效与适用

1.8.1 根据检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本规则已获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生效。生效日期标注在本规则的扉页上。

1.8.2 除本规则各章有明确规定外,本规则仅适用于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非公约船舶。

1.8.3 本规则生效之前建造的非公约船舶,应继续符合原先适用的规则的要求。 1.8.4 现有非公约船舶在进行修理、改装、改建以及与之有关的舾装时,至少应继续符合其原先适用规则的要求。重大的修理、改装、改建以及与之有关的舾装时,在合理与可行的范围内应满足本规则的要求。

1.8.5 对本规则所作的修改通报,仅适用于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非公约船舶。 1.9 标准与资料

1.9.1 本规则基本符合国际海事组织(IMO)为亚洲地区制订的《非公约尺度船舶安全规则》的规定。

1.9.2 按公约船舶的要求设计、建造的非公约船舶,应认为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1.9.3 船舶的强度、结构、布置、材料、构件尺寸、主辅机械、锅炉与受压容器、电气设备等,其设计与安装均应适合预定的用途。除本规则规定外,本局接受的中国船级社相应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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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或其他等效标准作为其衡准。

1.9.4 有关船舶及其机械的安全性和操作方面的船舶铭牌、符号、须知、注意事项、图纸和文件,应以中文书写,并辅以英文。

自航船舶应携带足够的资料,包括保证船舶安全营运和人命安全的图纸、布置图、须知和手册。

1.10责任

1.10.1本局对船舶检验机构及其所执行的法定检验进行监督。

1.10.2船舶检验机构应充分保证检验的全面性和有效性,对其所检验项目的 检验质量负责。

1.10.3 船舶设计、制造、使用单位各方应对各自的设计、建造、营运安全质量负责。

1.11 定义

1.11.1本规则所涉及的有关术语和定义,除本条1.11.2外,与有关国际公约和《国际航 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相同。 1.11.2 就本规则而言,有关定义如下:

(1) 就本章而言,术语类似建造阶段是指在这样的阶段: a 可以辨认出具体船舶建造开始;

b 该船业已开始的装配量至少为50t,或为全部结构材料估算重量的1%,取较小者. (2)、新船:系指本规则生效之日或其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3)、现有船舶:系指“非新船”的船舶。

(4)、所有船舶:系指在本规则有关篇章生效日以前,之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

(5)、非机动船舶(非自航船舶):系指不是依靠自身动力推进航行的船舶,包括工程船、驳船,但不包括居住驳船。

(6)、驳船:系指本身无动力或只设简单的推进装置,依靠拖船或推船带动的或由载驳船运输的平底船。

(7)、国际航行:系指由中国港口驶往中国以外的港口或与此相反的航行。

(8)、公约船舶:系指符合有关国际公约及其各篇章中要求的并需签发相应国际船舶证书的从事国际航行的海上船舶。

(9)、非公约船舶:系指公约船舶以外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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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检验与发证

第1章 一般规定

1.1 一般要求

1.1.1本章的规定适用于本规则要求的国际航行非公约海船的法定检验与发证。 1.1.2非公约船舶的检验与发证除应符合本局《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适用规定外,其对证书规定尚应本章的发证要求 1.2 证书

1.2.1 法定检验合格后,应签发与国际航行海船相应的下列证书,并在证书上加注“非公约船”,如超出船舶尺度范围限制应签发公约船舶相应的法定证书:

(1) (2) (3) (4) (5) (6) (7) (8)

货船构造安全证书(非公约)---对500总吨以下的货船; 货船安全设备证书(非公约)---对500总吨以下货船; 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非公约)—对300总吨以下货船; 免除证书(非公约)

国际吨位证书(非公约)—对船长小于24m的货船;

国际防止油污证书(非公约)—对150总吨以下油船,400总吨以下的货船; 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非公约)—对小于400总吨经核准载运15人及以下得 油船,200总吨以下的货船;

国际载重线证书(非公约)—对船长小于24m的货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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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04

第2篇 吨位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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