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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历税法论述题(按章节):

1.1.试述税收法定原则包含的具体内容:(1)课税要素法定原则。是指课税要素的全部内容和税收的课征及程序等都必须由法律规定。依据课税要素法定原则,凡无法律根据而仅以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确定新的课税要素是无效的,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也是无效的。但立法机关可以就税收的具体事项和个别事项授权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制定税收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2)课税要素明确原则。是指在法律和授权立法的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中,对课税要素和征收程序等内容的规定,必须尽量明确而不生歧义。如果规定模糊,就会产生行政机关确定课税要素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导致征收权的滥用。(3)程序合法原则。又称依法稽征原则,是指征税机关依法定程序征税,纳税人依法定程序纳税并获得行政救济或司法救济的权利。同时,不允许征纳双方达成变更征纳税程序的协议,所有以排除强行法的适用为目的的一切税收协议都是无效的。

1.2.试述1993年至1994年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1)流转税制的改革。流转税是我国税制结构的主体,也是此次税

制改革的重心所在。全面推行增值税是流转税制改革的重点。(2)所得税制的改革。主要内容是:合并原国营企业

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为统一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即企业所得税,同时取消国营企业调节税;在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方面,重新修订了《个人所得税法》,废止了原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条例,把两种税统一归并到重新修订的新的个人所得税之中。(3)其他税制的改革。①改革资源税,扩大其征税范围,采取按产品类别从量定额征税的办法;②新开征了土地增值税;③1994年的税制改革方案还确定在适当时候开征证券交易税和遗产税;④将屠宰税和筵席税的开征停征权下放给地方。(4)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改革。①普遍建立严格的纳税申报制度。对不按期申报、不据实申报的,均视为偷税行为,依法严惩;②积极推行和逐步规范税务代理制度,鼓励由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办税;③建立严格的税务稽查制度,把税务机关的主要力量转向日常的、重点的税务稽查;④加速推进税收征管计算化的进程,建立严密、有效的税收监控网络;⑤适应分税制的需要,组织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两套税务机构。

1.3.税收的经济学认识对理解税收概念有什么意义(税法调整对象的性质):我们认为税法调整对象是税收关系,包

括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征收管理关系。税收分配关系是主要的,税收征收管理关系是主要的,税收征收管理关系是

次要的、为前者服务的。税收关系实质上是一种经济关系,而不是行政关系。其主要依据是:(1)从税收的本质看,它是一种特殊的经济关系。(2)税收关系是一种物质利益关系。(3)从税收关系主体看,政府具有双重身份,即政府并不是单纯的行政机构,也是经济主体;纳税人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不是行政机关的附属物,而是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经济主体。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税收关系是一种性质复杂的特殊经济关系,从这种社会关系的实质内容来看,它是经济关系;但从它的外部形态以及政府权利特征来看,它又是一种具有强烈行政性的特殊经济关系。 1.4.试述税法的地位:税法的地位,主要是指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其核心意义是税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税法属于以公法为主,公法私法相融合的经济法体系内的范畴,是经济法的子部门法,其所具有的一些私法因素、

其对纳税人权利的重视和关怀并不能根本改变税法的公法属性。(1)税法与宪法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①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制定一切法律的依据,因此,税法的制定和执行都不能违背宪法;②税法的一些根本问题应该在宪法中得以体现,这不仅符合宪法的本质,而且符合国际惯例。另外,税收法定原则、纳税人基本权利等内容也需要在宪法中予以体现,如此才能真正确立其地位,进而推进税收法制建设。(2)税法与经济法的关系。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本质决定了其属于经济法的体系,具体而言,税法是经济法中财税法之核心内容。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察:①从调整对象来看,税收关系无论是作为经济分配关系,还是经济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都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重要组成部分;②税法的本质与经济法的本质相一致。因此,税法属于经济法体系中的二级子部门法。(3)税法与民法的关系。税法与民法的关系非常密切。民法属于私法的范畴,而税法是以私人各种经济活动为对象而进行课税的,而私人的各种经济活动又首先被以民法为中心的私法所规制。因此,税法的规定往往是以私法为基础的。甚至税法上的某些概念或理念,也来源于民法。(4)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两者关系相当密切。税法中的税收征管与税收行政复议等部分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与一般行政法并无二致。当然,税收征管与税收行政复议中出现的特殊问题,也很可能推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基础理论的发展。(5)税法与财政法的关系。税法属于财政收入法,是其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从词语的逻辑关系来说,财政与税收应为种属关系,财政包括税收在内。 1.5. 试述税收公平原则:税收公平原则是指国家征税要使各个纳税人承担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个纳税

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1)衡量税收公平的标准。大体有受益标准和能力标准两种。受益标准是根据纳税人从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中享受利益的多寡,判定其应纳多少税或者应分担多少税负。能力标准是根据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判定其应纳多少税或其税负应为多大。(2)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按照纳税人之间的经济条件或纳税能力的

相同点与不同点,税收公平有两层含义:①横向公平,是指经济条件或纳税能力相同的纳税人应负担相同数额的税收,即同等情况同等税负;②纵向公平,是指经济条件或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当缴纳不同的税,即不同情况不同税负。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税收公平原则,是纳税人之间税负的平衡问题,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在税法中的体现和发展,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制定税收制度的首要原则”。

2.1.试述我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划分。 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划分情况如下:(1)中央政府固定的税收收入。包括:国内消费税、关税、海关代征增值税和消费税。(2)地方政府固定的税收收入。包括: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投

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遗产税(尚未开征)、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牧业税及其他地方附加。(3)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的税收收入。包括:①国内增值税,其中中央政府享有75%,地方政府享有25%;②营业税,其中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金融、保险企业按照提高3%税率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享有,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③企业所得税,其中中央企业、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享有,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享有;④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其中外资银行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享有,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享有;⑤资源税,其中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享有,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⑥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中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地方政府;⑦印花税,其中股票交易印花税收入的88%归中央政府享有,其余12%和其他印花税收入归地方政府;⑧证券交易税(尚未开征),也是共享税。

3.1. 试述我国增值税的作用。增值税的特点,决定其在组织财政收入、促进经济发展、拓展对外贸易等方面具有其他

税种不可替代的作用:(1)税收具有税中性,不会干扰资源配置;(2)有利于保障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3)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开展。由于只对增值税额征税,避免了重复征税的因素,且出口环节实行零税率;(4)具有相互勾稽机制,有利于防止偷税漏税现象的发生。

3.2. 何为退税率?我国政府为什么要规定退税率而不按法定退税率退税?(1)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是出口货物实际退税额与退税计税依据的比例。(2)它是出口退税的中心环节。和整个国家的宏观经济形势相适应,我国的出口退

税率变化比较频繁。自1995年7月1日以来,曾多次调整增值税出口退税率(既包括调高或调低出口退税率,也包括取消出口退税率的政策调整)。但整体来看,现行一般纳税人的出口退税率根据出口货物的不同,基本分为五档:17%、13%、11%、8%、5%。出口企业应将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的,一律从低适用退税率计算退(免)税。

3.3. 我国对增值税的税率有哪些规定?(1)基本税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出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

配劳务,除低税率适用范围和销售个别旧货适用征收率外,税率一律为17%,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基本税率。(2)低税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进口生活必需品和农产品、矿产品等货物,适用13%的低税率。(3)零税率。增值税纳税人出口货物(一是报关处境的货物;二是输往海关管理的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和保税区的货物),适用零税率。(4)征收率,征收率主要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3.4. 试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要求:(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领购专用发票之前,必须先领购专用设备,并凭《最

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

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的领购开具专用发票:①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②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③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私自印制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借用他人专用发票;未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11条开具专用发票;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4.1. 消费税的一般计税方法、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方法、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税方法各

是什么?(1)消费税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公式为: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复合计税计征消费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方法。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方法。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4)进口实行从价率计征消费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

格×税率;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进口数量×单位税额;复合计税计征消费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应税消费品的进口数量×单位税额。

4.2. 试述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1)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其应纳税款以委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2)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其应纳税款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3)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4)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演出经纪人为个人个,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也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5)分保险业务,其应纳税额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6)个人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7)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4.3. 试述营业税的征收范围的特殊规定:(1)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业务应征营业税;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营业税。其中,期货是指非货物期货,

货物期货不征收营业税,而征收增值税。(2)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货物生产、批发、零售为主,兼营应税劳务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但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而应征增值税)。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3)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5.1. 试述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所得。

下列各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

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10)对乡镇及其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及其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或者类似性质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征个人所得税。(11)单位和个人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12)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13)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14)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5.2. 试述我国给予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的特别优惠。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

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3)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目前,附加减除费用的标准为4800元。

6.1.试述企业应纳税额中收入总额的具体内容。

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项:(1)销售货物收入。

它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它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教育培训、餐饮住宿、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它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4)股息、红利等

权益性投资收益。它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5)利息收入。它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6)租金收入。它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它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它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9)其他收入。它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上述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6.2.试述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时间、地点和期限。

(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时间。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

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2)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①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②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③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3)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自当6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骑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6.3.我国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措施有哪些? (1)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

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2)税款的免征、减征。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的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与其所涉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该项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民族自治地方的税收减征免征。(3)降低税率。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加计扣除支出、减计收入。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5)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企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6)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固定资产折旧。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办法。(7)税额抵免。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8)专项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6.4.试述独立交易原则。 (1)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2)认定关联方: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资金、

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3)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可采用的调整办法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纳税调整期为纳税发生年度起10年内。(4)企业与其成本分摊协议: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关联企业应按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并在税务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企业违反成本摊销协议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扣除。 6.5.理解一般反避税条款的性质和作用?

7.1.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如何确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所称单位,包括国有

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7.2.试述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税法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

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但纳税人在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偷漏的城建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城建税以“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如果要免征或减征“三税”,也就要同时免征或者减征城建税。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自2005年1月1日起,经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

7.3. 试述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贸易关税的应纳税税额,以进出口货物的完税或应税数量为计税依据,对从价关税和从量关税而言,其应纳

税额的计算公式为:(从价关税)应纳税额=应税进口或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从量关税)应纳税额=应纳进口或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2)实行复合关税的进出口货物,如进口录像机、摄像机等,其应纳管税税额的计算方法是从价关税与从量关税应纳税额计算方法的结合,其具体计算公式为:(复合关税)应纳税额=应税进口或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应税进口或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此外滑准关税和选择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或者适用从价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或者适用从量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7.4. 试述免征房产税的项目。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政策,下列项目免征房产税:(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

税。(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房产,自用,如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文化、体育、艺术等实行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3)企业所办的

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5)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6)符合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转为企业和进入企业,可以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以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房产的房产税。(7)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8)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9)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除上述可以免述房产税的情况以外,如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7.5. 试述车船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车船税暂行条例》对车船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纳税确有

困难的纳税人,可以定期减征或者免征;对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自行确定其车船税的征收或者减免。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1)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2)拖拉机;(3)捕捞、养殖渔船;(4)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5)警用车船;(6)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位税的船舶;(7)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8.1. 试述税务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1)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2)查阅被代理人涉税资料、查看业务现场,要求被代理人协助。(3)

向税务机关订购或查询税务政策法规。(4)对税务机关提出批评建议,举报违法。(5)对税务机关决定不服,享有复议和诉讼权。 义务:(1)办理义务时向税务人员出示执业证书,如实提供相关资料。(2)制止被代理人的税务违法行为并及时报

告税务机关。(3)保守秘密。(4)建立税务档案制度。 8.2. 试述税务代理的范围。 (1)税务登记;(2)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3)纳税申报;(4)缴税或申请退税(5)制作涉水文书;(6)审查纳税情况;(7)建账建制,办理税务;(8)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9)税务行政复议手续;(10)其他业务。 8.3. 试述一般税务机关税务检查权的实现方式。

(1)检查纳税人的纳税资料。(2)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主体的经营情况。(3)责成纳税

主体提供相关资料。(4)询问纳税主体纳税相关情况。(5)到车站、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主体有关财产的有关单据等资料。(6)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检查纳税主体的存款账户。(7)进入纳税主体电子记账系统检查有关纳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