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题报告交通肇事逃逸单独入罪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三 文章开题报告交通肇事逃逸单独入罪更新完毕开始阅读6228cc6fa216147917112896

四川农业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毕业论文(设计)题目 选题类型 学 院 指导教师 姓 名 梁怡 基础型 文法学院 廖红霞 年 级 交通肇事逃逸单独入罪 课题来源 专 业 职 称 2012级 学 号 自选项目 法学 副教授 20123538 开题报告(立题依据、研究的主要内容及预期目标、研究方案、论文进度安排、主要参考文献) 1 立题依据 1.1选题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国交通运输业的发展,交通肇事事故逐年增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因此,严厉打击交通肇事犯罪,有效预防和遏制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发生,就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课题之一。 现行刑法将逃逸行为规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最高人民法院又在2000年颁布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对逃逸的内涵、具体表现和量刑设置等问题予以了明确规定,该规定对实务中统一处理逃逸案件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但是,由于相关规定缺乏合理性,有悖刑法的相关基本理论,造成刑法总则和分则之间的立法冲突,引起了大量的理论纷争和司法困境。另外,现行法律及其相关解释对逃逸行为的处置方式缺乏威慑力,导致逃逸案件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 面对当前肇事逃逸案件频繁发生的紧迫形势,国内学者在探求立法原意的基础上,深入地分析了将肇事逃逸规定为交通肇事罪加重情节的缺陷、逃逸的罪过,以及逃逸的法律性质等相关问题,并形成了一些共识。但是,对“应当如何处理逃逸行为”这一问题,学者观点分歧较大,因此,有必要对该问题进一步地审视和探究。 1.2选题意义 (1)避免有些逃逸行为无法被定罪处罚。将逃逸行为依附于交通肇事罪,会使某些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无法被定罪处罚。将交通肇事后逃逸或因逃逸致人死亡,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或特别加重犯,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业然使刑罚加重,但其适用的前提是肇事一者对先的交通事故负主要或全部责任,否则,就无法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仟。我国刑法没有相关规定。如果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独立犯罪化,不依附于交通肇事罪,则可弥补我国立法上的这些缺点。 (2)避免对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上发生争议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

1

过形式,存在故意说、过失和间接故意说、间接故意说、过失说以及模糊罪过说五种观点。之所以有争议,与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认定方式有关,与救助义务与防止死亡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的混淆有关。但是,如果设立交通肇事逃逸罪,肇事逃逸行为就是故意的实行行为,而因逃逸不救助伤者,导致伤者死亡的情形,作为交通肇事逃逸罪的加重犯,行为人对发生死亡结果的主观心态是过失的。一旦对被害人死果的认识超出了过失的范围,就应被评价为新的犯罪,有可能是间接故意杀人罪也有可能是直接故意杀人罪,根据行为人持放任或希望的意志因素加之其客观行为表现来认定。 2 文献综述 1999年刑法将肇事后逃逸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人重伤、死了二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以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作为该罪的核心,其潜在的含义是指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肇事后果。现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对交通肇事罪设立了三个罪行档位,明确了量刑情节,交通肇事后逃逸及因逃逸致人死亡都作为力重处罚情节。 2.相关司法解释 为了统一执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解释》对交通肇事罪的构成标准,“交通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以及相关罪后认定问题做出了具体的界定。 《解释》第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解释》第5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我国刑法对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规定简单,而司法解释虽在一定意义上予以了解析说明,但面对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其的局限性难以避免,仍不能弥补立法上的缺陷,仍有诸多问题需要分析研究。 在其第四版《刑法学》教科书中,张明楷教授分析:“值得研究的是,能否认为,刑法将逃逸规定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另一个根据是,行为人在造成交通事故后因为高度紧张,其驾驶机动车逃离的行为具有造成新的交通事故的危险性。果真如此,则‘逃逸’既包括不救助被害人的不作为,也包括驾驶机动车逃离的作为。”[李文峰在《交通肇事罪研究》中,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分为前段逃逸行为,中段逃逸行为和后端逃逸行为,并分别作出解释,认为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和义务的履行,即使社会危害较小,也构成交通肇事逃逸。高铭暄、马克昌在《刑法学》中指出,交通肇事逃逸在交通运输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行为人为了逃避追查而逃跑的行为。黄春燕在《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独立入罪问题研究》中,逃逸行为独立犯罪化有利于发挥刑法的规制的机能,交通肇事逃逸罪的定罪标准为交通肇事致人轻伤符合犯罪化的统一性原则。

2

3 研究的主要内容 一、交通肇事逃逸定性存在的问题 (一)交通肇事逃逸在我国刑法上的定性 1.我国刑法规定 2.相关司法解释 (二)交通肇事逃逸单独入罪的理论争议. 1.理沦争议情况 2.评析 (三)交通肇事单独入罪带来的实践困惑 1.典型实案 2.争议及评析 二、交通肇事逃逸定性的国际视角考察 (一)典型国家法律规定情况 1.单独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 2.构成保护者责任遗弃罪 3.构成不救助罪 (二)评价及启示 三、交通肇事逃逸理性分析 (一)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 1.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主观要件 2.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客观要件 (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定性 四、交通肇事逃逸定性的重新考量. (一)应当设置“交通肇事逃逸罪” (二)“交通肇事逃逸罪”犯罪构成分析 (三)“交通肇事逃逸罪”的具体立法构思 1.条文设计 2.相关说明 总结 参考文献 4 预期目标及创新点 4.1预期目标 通过案例研究,分析法律属性、交通肇事逃逸的表现以及危害,为先关法律条例提供参考依据。 4.2创新点 研究交通肇事逃逸罪的意义,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应该单独入罪。根据文章叙述条文,在保留了交通肇事罪这一传统的过失犯罪的基础上,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罪名可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罪。确定罪名应遵循合法性、科学性、简明性的原则。科学性,就是指所确立的罪名能准确反映该犯罪的特征,能在罪名上反映出此罪与相关犯罪的关系。交通肇事逃逸罪这罪名能够准确反映

3

该犯罪的特征。 5 研究方案 本课题将运用比较的分析方法、实证研究的方法、文献分析法、价值的分析方法、逻辑的分析方法等方法进行研究。以下介绍本课题将用到的主要研究方法。 第一,比较的分析方法。比较研究一般可以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横向比较,一种是纵向比较。在横向比较方面,主要借鉴国外的一些法律制度,结合中国国情,提出了完善我国交通肇事单独入罪制度的具体建议。在纵向比较方面,综合分析我国交通肇事罪的产生发展历史和现状,从已有的制度中发现不足之处,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二,实证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是法学研究的一种基本方法,其主要持点是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广义上讲,比较的方法也是实证分析法的一种。在本课题研究中,实证分析方法主要应用在对已有司法救济途径的不足和实践中出现的有益做法的研究上。 第三,文献分析法。主要是利用现存的第二手资料,侧重从历史资料中发掘事实和证据。在对已有的关于村民自治的文献进行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内容分析与比较分析,归纳已有研究发现,找出本研究的突破点。这些文献主要包括: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研究交通肇事逃逸问题的书籍、在国内外重要期刊上发表的相关学术论文、相关会议论文、相关学位论文、部分官方报纸等。以上文献主要通过四川农业大学图书馆获取,特别是通过其强大的数据库信息资源检索收集大量有代表性的国内外相关研究资料,增加研究的解释力。此外,还会从互联网获取了一些资料。 6 论文进度安排 2015年2月:搜集文献资料,咨询导师,确定论文题目,通过分析,找到研究问题的切入点; 2015年3月:在参考大量国内外文献的基础上,撰写开题报告,拟订论文大纲; 2015年4月:开题报告答辩; 2015年7-8月:完成论文初稿; 2015年9-10月:在导师的指导下,反复修改论文,初步定稿; 2010年11月:完成论文的最后修改工作,并严格按照学校要求的格式编排论文; 2010年11月底:论文答辩。 7 主要参考文献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