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DA人用药品和生物制品包装用容器密封系统指导原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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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信息见表4。

表4.注射剂或眼用制剂应提交的信息 描述 容器密封系统整体概述,以及: 对于每个包装组件: ● 名称,产品代码,生产商,物理特征 ● 组成材料(每个材料的名称,生产商,产品代码) ● 任何后续的加工处理过程(例如,包装组件的灭菌和去热原) 适用性 保护性: (视具体情况,对每个组件和/或容器密封系统进行说明) ● 光照,如果适用 ● 反应气体(如氧气) ● 水汽透过(粉末) ● 溶剂减失(液体制剂) ● 无菌(容器完整性)或生物负荷的增加 ● 管子的密封性或泄漏检查(眼药) 安全性: (视具体情况,对每个组成材料进行说明) ● 所有塑料,合成橡胶,粘合剂等的化学组成.a ● 对于人造橡胶封封件:USP注射剂弹性胶塞测试 ● 对于玻璃组件: USP 容器:耐化学腐蚀性测试 - 玻璃容器 ● 对于金属管的塑料组件和涂料:USP生物反应测试 ● 如果有理由认为制剂赋形剂的提取性质与水不同 (例如由于高或低pH 或由于增溶剂),则应将制剂作为提取介质。 ● 如果提取物的总量显著超过水提的量,则应该提供提取物特征研究。 ● 对于需经过加热灭菌的塑料或人造橡胶组件,当前通常要求使用适当的溶剂,121℃/1小时的提取物特征研究。 相容性: (视具体情况,对每个组件和/或包装系统进行说明) ● 对于金属管的涂料:涂层完整性测试 ● 对于人造橡胶组件:溶胀效应的评价 ● 对于塑料组件 (包括管涂覆):USP 容器:理化测试 - 塑料测试 ● 对于眼用药品:微粒和眼部刺激物 ● 稳定性研究也支持相容性 性能: (对于组装后的包装系统) ● 功能性和/或药物递送 质量控对于申请人接收的每个包装系统: 制 ● 申请人的测试方法和接受标准c ● 尺寸(图纸)和性能指标 ● 监测大多数塑料和人造橡胶组件的成分一致性 (例如推荐周期性与原始提取物特征信息进行比对) 针对供应商提供的每个包装组件: ● 生产商放行的标准限度,视具体情况而定 ● 生产工艺的描述(例如灭菌和去热原规程或验证) 稳定性 ● 见第III.C.4 节 a

包括任何用于包装材料生产的的添加剂

塑料的检测是针对包装组件,而非未成形的树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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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申请人的接受试验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本表的描述、适应性、质量控制部

分下的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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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人用和兽用药品申请的无菌工艺验证提交资料要求的指导原则(1994年11

月)。

表5.AAO推荐的外用眼用制剂的盖子和标签色码表 分类 抗感染药 抗炎药/甾体类 扩瞳剂和睫状肌麻痹剂 非甾体抗炎药 缩瞳药 颜色 褐色 粉红色 红色 灰色 绿色 黄色或蓝色a β-受体阻断剂 黄色C 肾上腺素能激动剂 (例如普罗品) 紫色 碳酸酐酶抑制剂 前列腺素类似物 a

Pantone?编号 467 197, 212 485C 4C 374, 362, 348 290, 281 2583 1585 326C 橙色 蓝玉色 AAO说明,随着新的药物类别的开发,将来可能会对该编码系统进行修改,即

将蓝色重新指派给新的药物类别,并仍保持黄色为β阻滞剂。 F.液体基质的口服制剂和局部用制剂,以及局部给药系统

很多种制剂都属于这一类别。液相的存在意味着材料极有可能会从包装组件向药物制剂转移。与水性溶液相比,半固体制剂和透皮系统具有较高粘度,并可能会使迁移物质迁移到这些制剂中的速率减慢。

由于广泛的接触,这些制剂中的迁移物的量将主要取决于渗出材料对液体/半固体相的亲和力,而不是其迁移速率。 1.液体基质的口服制剂

典型的以液体为基质的制剂包括酏剂、乳剂、浸膏剂、流浸膏、溶液剂、凝胶剂、糖浆剂、醑剂、酊剂、芳香水剂,以及混悬剂。这些产品通常不是无菌的,但需对生物负载的变化或是否存在特定的微生物进行监测。

这些制剂通常以多剂量瓶,或单剂量或一次性使用的袋子或杯子包装后上市销售。该制剂可单独使用,或先与某种相容的稀释液或分散液混合后使用。瓶子常为玻璃或塑料瓶,常有带衬垫的螺口盖,还可能具有热熔于瓶子上的防拆封签或外盖。口服固体制剂有时也可使用相同的瓶盖衬垫和内封签。袋子可为单层塑料或复合材料。瓶子和袋子还可使用由复合材料制成的外袋。单剂量杯可由金属或塑料制成,并带有由复合材料制成的热封盖。

液体基质的口服制剂通常需要避免溶剂损失和微生物污染,某些时候还需要避光或避免与反应性气体(例如:氧气)接触。

对于玻璃组件,能证明该组件符合USP容器:玻璃容器的数据,可作为安全性和相容性的充分证据。对于低密度聚乙烯组件,能证明该组件能符合USP容器测试的数据,通常被认为是相容性的充分证据。USP在通则中没有明确地说明聚乙烯(HDPE或LDPE)、聚丙烯(PP)或复合组件的安全性。对于液体基质的口服制剂,其塑料包装组件(例如:HDPE、LDPE、PP、复合组件)的浸出物对患者的暴露量,预期与采用相同包装材料的食品产生的浸出物对于患者的暴露量具有可比性。基于这一假设,适当地参考《间接食品添加剂法规》(美国联邦法规21 CFR 174-186)20,在该法规中规定的任何限度都被考虑到的情况下,通常认为组成材料的安全性得到了充分证明。对于患者仅服用相对较短时间的液体基质口服制剂(急性给药方案),上述假设一般被认为是可行的。

对于患者将长期(例如:几个月或几年(慢性给药方案))连续服用的液体基质的口服制剂,组成材料符合间接食品添加剂的要求可认为安全,这仅基于:只有当患者对萃取物的暴露量可以预期不会超过经食物途径的暴露量,或者暴露时间得到毒理学资料的支持。例如,如果制剂是水性基质,该基质中不含或几乎不含助溶剂(或者其他物质,包括活性成分在内,这些物质与水相比,更易于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