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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居住区教育设施配置要求】应结合教育事业发展趋势,并充分考虑城区人口分布的实际情况,按合理的服务范围均匀配置中学、小学及幼儿园。要求:(1) 寄宿制高中宜在市、区层面统筹布局。原则上不再设24班以下高中和规模过大的学校。在人口不足3.5万人的片区,宜配置18班普通高中;(2)新建区的中、小学宜配置九年一贯制学校,其服务半径宜在500~1000米范围内。市区范围内的初中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200米。在人口不足3万人的片区,宜配置18班初中;(3)市区范围内的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800米。在人口不足1.5万人的片区,宜考虑配置18班小学。小学每班人数不应超过45人,有条件的区域应推行小班化教学;(4) 市区范围内的幼儿园(托儿所)服务半径宜为300~500米。幼儿园(托儿所)规模以6-15班为宜。居住区教育设施分级配置标准详见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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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居住区级以下教育设施配置标准

序号 项 目 寄宿制高中 普通高中 学校 规模 (班) 36 48 60 24 30 36 48 60 18 3 初 中 24 45~50 30 36 九年一贯制学校 27 36 45~50 45 54 18 5 小 学 24 30 36 6 6 幼 儿 园 9 12 15 25~35 35~45 14201 16229 10800~12000 14400~16200 18000~20300 21600~24300 5638 7517 9390 10773 2758 3883 4943 6103 35297 39640 20200~23000 27000~30600 33700~38300 40500~45900 19017 24872 28965 32359 4002 5719 7361 9116 4~5 5~6 <1.5 1.5~2 90 2~3 3~3.5 <1.5 1.5~2 2~2.5 2.5~3 <0.7 0.7~1 1~1.5 1.5~2 30 — ● 〇 60 — ● — 〇 〇 — 45~50 45~50 班级 人数 (座/班) 一般规模(㎡/处) 建筑面积 36000~39600 48000~52800 60000~66000 11460 14575 17398 22015 26690 7801 10560 用地面积 57600~63000 76800~84000 96000~100000 30689 35636 47126 56158 65255 21884 29260 服务规模 (万人) —— —— —— 3.5~4.5 4.5~5.5 5.5~6.5 —— —— <3.0 3~4 30 ● 〇 — 15 ● — — 15 〇 — — 配置要求 千人 指标 居住居住居住(座/千人) 区 小区 组团 1 2 4 说明:表中●为必须配置的项目,○为可选择配置的项目。其中: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均为最小指标;校园占地面积均不含选配功能室及寄宿生食堂、餐厅、宿舍等生活用房等占地面积。具体实施中可参照表中指标适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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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居住区停车场(库)】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停车场(库)宜按照公共建筑总建筑面积0.3~0.5个车位/百平方米配置,以满足公共停车需求。根据需要,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还应考虑装卸、递送、救护等停车要求,配置专用车位。为节省用地、方便交通,机动车停车场宜结合社区中心、轨道交通站、公交首末站等集中配置,并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

居住区居民小汽车停车场(库)应按照表4的标准配置。自行车的停车场(库)应根据实际需要,结合公共服务设施、居民楼等配置。

表4 居住区居民小汽车停车场(库)配置标准

分 类 第一类 第二类 第三类 每户建筑面积(m2/户) >144 90~144 <90 小汽车(车位/户) 1.5~2 0.8~1.5 0.5~1.0 说明:居住区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车库、立体停车楼(库)、地面停车等多种形式。每一个地面停车位按25~30平方米,地下停车位按30~35平方米控制。严禁在公共绿地、城市道路以及紧靠建筑物或居住小区出入口通道配置停车位。新建区居住区内的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小汽车地面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可按10-15%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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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术语、用词说明及参考文献(规范)

A 术语

1 公共服务设施(Public Facilities)一般指城市中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行政、商业、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机构或设施,以及部分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市政、交通、停车设施等。

2 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Non-profit Public Facilities)一般指公共服务设施中非盈利的行政管理、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设施。

3 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Commercial Public Facilities)一般指公共服务设施中以盈利为主的商业、金融(银行)等设施。

4 控制性指标(Regulatory Standard)主要指在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时,必须执行的指标。一般主要包括:用地性质、人均用地指标和建筑规模等 5 指导性指标(Introductory Standard)主要指在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时,可根据或参照相关标准、市场需求确定的指标。例如商业设施的功能、规模和面积比例,可根据市场需要适当调整。 B 本标准的用词说明

1、为了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或“不得”。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该”或“应”;反面词采用“不应”。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2、当本标准条文涉及其它有关标准或规范时:

(1)指明应严格按其它有关标准或规范执行的用语为:“按照(或遵照)??执行”或“符合??的规定(或要求)”。

(2)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或规范执行的用语为:“参照??执行”。 (3)表示指导性推荐意见的用语为:“建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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