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222-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编修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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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编修版

Code for Fire Prevention in Design of Interior Decoration of Buildings

GB 50222—95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9 号

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95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9年4月13日

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第3.1.15A 条、第3.1.18 条、第3.2.3 条、第3.3.2 条,自2001 年5 月1 日起施行。此次局部修订的条款内容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四月 (2001 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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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保障建筑内部装修的消防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建筑物火灾的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内部装修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古建筑和木结构建筑的内部装修设计。

1.0.3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应妥善处理装修效果和使用安全的矛盾,积极采用不燃性材料和难燃性材料,尽量避免采用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材料,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本规范规定的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在民用建筑中包括顶棚、墙面、地面、隔断的装修,以及固定家具、窗帘、帷幕、床罩、家具包布、固定饰物等;在工业厂房中包括顶棚、墙面、地面和隔断的装修。 注:(1)隔断系指不到顶的隔断。到顶的固定隔断装修应与墙面规定相同。 (2)柱面的装修应与墙面的规定相同。

(3)兼有空间分隔功能的到顶橱柜应认定为固定家具。

1.0.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 装修材料的分类和分级

2.0.1 装修材料按其使用部位和功能,可划分为顶棚装修材料、墙面装修材料、地面装修材料、隔断装修材料、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其它装饰材料七类。

注:(1)装饰织物系指窗帘、帷幕、床罩、家具包布等;

(2)其它装饰材料系指楼梯扶手、挂镜线、踢脚板、窗帘盒、暖气罩等。 2.0.2 装修材料按其燃烧性能应划分为四级,并应符合表 2.0.2的规定: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表 2.0.2 等 级 A B1 B2 B3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 不燃性 难燃性 可燃性 易燃性 2.0.3 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由专业检测机构检测确定。B3级装修材料可不进行检测。

2.0.4 安装在钢龙骨上燃烧性能达到B1级的纸面石膏板、矿棉吸声板,可做为A级装修材料使用。

2.0.5 当胶合板表面涂覆一级饰面型防火涂料时,可做为B1级装修材料使用。当胶合板用于顶棚和墙面装修并且不内含电器、电线等物体时,宜仅在胶合板外表面涂覆防火涂料;当胶合板用于顶棚和墙面装修并且内含有电器、电线等物体时,胶合板的内、外表面以及相应的木龙骨应涂覆防火涂料,或采用阻燃浸渍处理达到B1级。

2.0.6 单位重量小于300g/m2的纸质、布质壁纸,当直接粘贴在A级基材上时,可做为B1级装修材料使用。

2.0.7 施涂于A级基材上的无机装饰涂料,可做为A级装修材料使用;施涂于A级基材上,湿涂覆比小于1.5kg/m2的有机装饰涂料。可做为B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