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doc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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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设除按国家规范配套相关服务设施外,必须配套建设以下设施。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由社区居委会使用。

1、居住规模≥1000户时,按每100户配套20平方米、且不低于300平方米的社区办公服务用房;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配套其它相关公共设施。

2、居住规模<1000户时,需配置不低于300平方米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及建筑面积≥30平方米的公厕一座。

3、中小学校、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养老服务、垃圾转运站等设施的配套要求按相关专项规划执行。

4、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的规定:

①新建居住小区配建幼儿园按照“谁开发、谁配建、无偿移交”的原则,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在第一期建设。

②配建幼儿园应当与区域人口规模、入园需求相适应,并符合最小办园规模为6个班的要求。新建居住小区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5万平方米或者户数达到1500户及以上的均应配建幼儿园。

5、新建住宅小区除按国家规范和技术规定配套相关服务设施外,必须配建菜市场。配套建设的菜市场经验收合格,由市政府以成本价回购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产权移交给菜市场所在地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①居住区级菜市场:人口为3—5万人的新建居住区规划新建或改建中小型连锁生鲜食品超市,用地规模1500—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1000—1200平方米,服务半径为500—800米;

②居住小区级菜市场:人口为1—3万人的居住小区设置以经营净菜为主的便民店,用地规模500—1000平方米,服务半径为300—500米。

6、居住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项目,应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并配建健身活动设施。其中旧城区内的活动场所的用地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可设置于建筑物架空底层内),新城区内的活动场所用地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健身活动场所用地面积按每3万平方米居住建筑面积为单位递增。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宜结合绿地、社区文化活动站等配套设施统一规划建设。

7、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需在底层配置对外开放的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的公厕,建成后无偿交给环卫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需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141-2012)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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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市建筑工程

第一节 建筑间距

第十六条 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同一建筑须同时满足建筑间距、日照及后退红线等多重控制要求。 建筑物宜采用南北适宜朝向布置。建筑平面布置时,宜使居室朝向南偏东15°至南偏西15°,不宜采用东西不利朝向布置。当建筑处于不利朝向时,应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七条 居住类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多层住宅建筑之间间距按下列规定执行: ① 纵墙面与纵墙面相对平行时的间距:

新区内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老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9倍,并可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进行折减,且应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② 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及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按表2执行。

2、除低、多层住宅建筑之间间距外,其余居住类建筑之间的间距均由日照分析报告确定,并应满足本规定建筑最小间距、建筑退让以及消防等要求。

3、居住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2要求。

居住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

表2

高层 高层 中高层 多层 低层 平行布置 30 30 18 18 垂直 布置 25 25 15 15 中高层 山平行 垂直 墙 布置 布置 20 13 13 13 30 30 18 18 25 25 15 15 山墙 13 13 13 13 平行布置 18 18 15 13 多层 垂直布置 15 15 10 9 山墙 13 13 6 6 平行 布置 18 18 13 9 低层 垂直布置 15 15 9 6 山墙 13 13 6 6 备注:①“平行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垂直布置。 ②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与其它

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

第十八条 居住类建筑和非居住类建筑之间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多层居住类建筑与低、多层非居住类建筑之间间距按下列规定执行: ① 纵墙面与纵墙面相对平行时的间距,新区内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老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9倍,并可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进行折减,且应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② 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及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按表3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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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居住类建筑与高层非居住类建筑之间间距由日照分析报告确定,并应满足本规定建筑最小间距(表3)、建筑退让以及消防等要求。

3、居住类建筑与非居住类建筑之间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规定。

居住类建筑和非居住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 表3

高层非居住类建筑 平行 布置 高层居住类建筑 中高层居住类建筑 多层居住类建筑 低层居住类建筑 25 25 18 13 布置 20 20 13 10 20 13 9 9 垂直山墙 布置 18 18 12 10 布置 13 13 9 6 9 9 6 6 平行垂直山墙 布置 13 13 10 9 布置 10 10 6 6 9 9 6 6 平行 垂直山墙 多层非居住类建筑 低层非居住类建筑 备注:①“平行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垂直布置。 ②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

与其它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

第十九条 非居住类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居住类建筑间距应符合消防要求和相应的设计规范。 2、非居住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4规定。

非居住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

表4

高层 高层 多层 低层 平行 布置 20 13 9 垂直布置 20 13 9 山墙 20 9 9 多层 平行垂直布置 布置 13 12 6 13 9 6 山墙 9 6 6 平行布置 9 6 6 低层 垂直布置 9 6 6 山墙 9 6 6 备注:①“平行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垂直布置。 ②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

与其它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

第二十条 建筑非平行布置时,当相互夹角小于60°,其最小距离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

距控制;当相互夹角大于等于60°,其最小距离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

低层、多层建筑山墙总长度大于15米(含阳台),高层建筑(包括中高层住宅)山墙总长度大于 25米(含阳台)时,其间距按纵墙间距要求控制。

第二十一条 建筑物具有综合功能时,要按不同功能要求取最大值确定其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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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民用建筑与厂房(仓库)、粮仓、堆仓、液体、气体储罐、变压器之间的间距和厂房(仓库)、粮仓、堆仓、液体、气体储罐、变压器相互之间的间距必须首先符合相关防火规范的要求。

第二节 建筑物退让

第二十三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外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日照间距、消防、安全的要求,综合考虑建设规模、使用性质、景观、采光、通风、视觉卫生、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要求外,还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其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按下列规定执行:

1、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段,沿街新建、改建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必须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执行。

2、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建筑控制线时,无商业或无对外营业用房的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必须符合表5要求。

底层或以上各层无商业或无对外营业用房的建筑

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米)

表5

道路等级 建筑高度 H≤24米 24米<H≤50米 (含高层建筑裙房) 50米<H≤100米 (含高层建筑裙房) 城市主干路 W≥40米 12 12 15 城市次干路 25米< W<40米 10 10 12 城市支路 15米< W≤25米 5 6 8 W≤15米 3 5 8 备注:①退让距离从建筑物最突出部分的投影算起,如道路两旁有公共绿化防护带时,后退距离从绿化防护带边线算起,退让城市主干路绿线不小于10米,退让城市次干路绿线不小于5米,退让城市支路绿线不小于3米。

②当小区内有多栋建筑临同一道路时,临街保持完整界面,以最高建筑取值。

③当建筑高度>100米,依据城市设计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退让距离。

3、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建筑控制线时,底层或以上各层设有商业或对外营业用

房,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必须符合表6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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