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doc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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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指标。

②住宅建筑设置集中式设备平台的项目由开发商统一设计、施工,并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竣工验收。

3、若住宅项目既设置分散式设备平台又设置集中式设备平台,分散式设备平台参照上述第一条计算方法计算,集中式设备平台每户只限设置一个,建筑面积计算参照阳台面积计算方法,并参与阳台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不超过单套套内建筑面积的15%计算。

第四十四条 建筑物的户外广告应明确广告位置、尺寸、材料、做法,并应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临城市主干路两侧、汉江两岸、唐白河两岸及小清河两岸的全部建筑、临城市次干路的公共建筑和高层建筑、临城市广场周边的建筑应进行建筑亮化设计,建筑物的户外广告和亮化设施应与建筑方案同步设计,同步审批,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竣工时按审批的方案验收。竣工验收后的建筑物严禁增设户外广告。

第四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装修按照《襄阳市外墙装修、装饰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除安全、保密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建设用地与城市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的分隔宜采用透空栏杆、绿篱、绿化、水景等形式。

第四节 绿地控制

第四十七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各类建设用地内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以下称绿地率),应当符合《襄阳市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和《襄阳市城市绿线控制规划》等相关详细规划及其它有关规定中的指标,并符合表8规定。

各类建筑基地绿地率规划指标表8

用地名称 旧城区居住用地 新区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 用地 市政用地 注:① 建设用地为综合功能时,按不同用地要求取最大值。 ② 地面停车场采用草坪砖铺地时,不应计入绿地面积。 ③ 工业、仓储用地绿地率按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执行。

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体育场馆、公共文化设施、宾馆、饭店、疗养院 商业、金融、交通枢纽、市场 用地分类 绿地率 ≥30% ≥35% ≥35% ≥20% ≥30% 第四十八条 建设用地内的绿地应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方式布置,宜采用立体绿化、复层绿化,合理进行绿化配置,室外场地及道路铺装宜选择透水性铺装材料及透水铺装构造。并宜保留和利用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已有树木和绿地。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申报建设规划方案时,应将绿化设计方案同时报审,并应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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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规定:

1、居住用地临城市主干道应预留不小于10米宽的绿化隔离带,并种植两排胸径不小于15厘米的树木,其他边界应种植一排胸径不小于15厘米的树木,工业及物流用地临用地周边至少种植一排胸径不小于15厘米的树木。

2、快速路与主干道交叉口(除立体交叉口以外)宜在一个方位规划3000平方米的街头绿地;主干道与主干道交叉口、主干道与次干道交叉口宜在一个方位规划2000平方米的街头绿地;次干道与次干道、次干道与支路交叉口宜在一个方位规划1000平方米的街头绿地。

3、规划街头绿地由相邻地块开发企业按照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一并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后无偿移交给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进行管理。

第五节 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

第五十条 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应按表9配建停车位。

配建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

表9

建筑类别 住宅 办公 商业 酒店 市场 独立、联立式住宅 配建单位 车位/户 普通商品住宅、还建房、 车位/户 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 市区级机关 普通办公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机动车 2.0 0.8 1.2 0.8 1.0 2.0 1.0 0.6 0.3 1.5 0.5 3.0 2.0 5.0 4.0 1.2 4.0 3.0 2.0 5.0 非机动车 1.0 1.0 1.5 1.0 2.0 2.0 0.5 1.0 3.0 2.0 2.5 15.0 15.0 20.0 20.0 1.0 2.0 2.0 30 / 商场、超市、购物中心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餐饮、娱乐、服务健身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三星级及以上 三星级及以下 农贸市场 批发市场 市区级影剧院 普通影剧院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100座 车位/100座 图书馆、展览馆 影剧院 体育 场馆 医院 交通 游览 场所

大型体育场馆(场>车位/100座 3000座,馆>4000座) 小型体育场馆(场<车位/100座 3000座,馆<4000座)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火车站 汽车站 城市公园 旅游区 车位/高峰日百旅客 车位/高峰日百旅客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 13 -

高中、技术学校 学校 初中 小学 幼儿园 工业 工厂、仓储 车位/100师生 车位/100师生 车位/100师生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 1.0 0.5 0.5 0.2 50.0 50.0 20.0 1.0 10.0 备注:①含有住宅项目(不含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建设用地内地面机动车位数不宜超过总停车位的10%。

②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内地面机动车位数不宜超过总停车位的20%。

③含有住宅项目的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库建筑面积不小于最小配置机动车总停车位数×35平方米。

④住宅小区内地面停车不得影响居民安全和地面景观,应在临小区道路布置集中式地面停车场。 ⑤凡本表中未予以明确配建停车位数量的,以规划条件确定要求为准。

⑥办公、餐饮、娱乐、服务健身、交通等建筑的非机动车位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降低。 ⑦在停车库或停车场内应按规定配置残疾人停车位。

第五十一条 对原建筑物扩建、改建部分,其改扩建部分按表9所列要求配建停车设施。原建筑配建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补建。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方案进行建设,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建筑高度、层数、建筑造型、色彩、材质、配套设施用房、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全民健身活动场所、项目用地红线内的市政配套设施及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是否拆除进行规划核实。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十三条 关于规划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时效性规定:

拟出让地块为居住性质的,该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有效期为一年,其它用地性质的规划设计条件有效期为两年,超过上述时效的,国土资源部门在出让土地时应当重新征求规划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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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 名词解释

1、城市规划区:

城市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2、容积率:

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3、建筑密度: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4、绿地率:

指建设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化用地面积的总和占用地面积的比率(%)。 5、低层建筑:

指高度小于等于11米的非居住建筑。 6、多层建筑:

指高度大于11米,小于或等于24米的非居住建筑。 7、高层建筑:

指高度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不包括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24米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8、居住类建筑:

指住宅、各种类型公寓、宿舍、托儿所幼儿园主要生活用房、中小学教学楼、医院及疗养院病房和疗养室等国家相关规范明确规定有日照要求的建筑。 9、低层住宅:

指一层至三层的住宅建筑。 10、多层住宅:

指四层至六层的住宅建筑。 11、中高层住宅:

指七层至九层的不含公共设施的纯住宅建筑。中高层住宅中含公共设施的,其规划控制要求按高层控制。 12、高层住宅:

指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13、建筑间距:

相邻建筑外墙之间最近点的水平距离。 14、建设用地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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