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2.21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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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区城市规划和发展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土地、人口、资源、环境、自然灾害和公共安全等因素,科学回避突发事件风险,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必须的基础设施、物资设备和人力资源,实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同步实施,努力提高城市的综合防灾减灾能力。

(2)本区通过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基础能力建设,完善以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体系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等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3)本区城市生命线工程(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系统)等重要基础设施、重要防护单位、公共服务场所、居住小区、人员密集场所、应急避难场所等应当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增强防灾抗灾能力;应当严格执行抗震设防要求,提高重要基础设施、人员密集场所的抗震设防标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及技术规范,严把设计、施工、材料质量关,确保工程质量。运营与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4)本区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备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5)本区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6)区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健全和完善劳动监察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快速处理劳资纠纷、社保纠纷的应急机制。

3.1.2 监测

(1)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当依靠人民群众,运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整合信息资源,建立健全专业监测与社会监测相结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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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对突发事件风险隐患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及时处理风险隐患信息,定期更新数据库。

对有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逐一明确风险控制和整改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消除风险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应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有可能引发一般以上事故灾难的风险隐患,应采取停产整顿或关闭措施。

(2)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街道办事处(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应当加强对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排查调处,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妥善处理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应研究采取行政政策、法律法规等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3)区应急委及其成员单位应建立公共安全形势分析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判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形势,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4)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单位)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3.1.3 预警

(1)确定预警级别。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按照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和四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

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和部门(单位)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评估,预测突发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

社会安全类事件应当建立健全预警制度,做到早预警、早处置,但不划分预警级别。

(2)发布预警信息。

本区建立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可以预警的四级预警信息如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的预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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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预警信息,由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部门(单位)提出预警建议,报区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由区政府授权区应急办发布,同时报告市应急办,通报可能受到影响和危害地区的区政府。

全区通过加强与市气象局的沟通建立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由龙岗区政府在线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对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发布的可能影响我区的预警信息,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应及时转发,并注明信息来源。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发布机关和咨询电话等。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包括特定区域小区广播短信)、微博、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警报器、宣传车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采用公开播送、派发传单、逐户通知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气象等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预警信息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预警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各级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及时收集和上报有关信息,公布信息接报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

②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应急准备。

③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装备、设备和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确保其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④加强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确保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行。

⑤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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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⑦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应急专家组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由区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立即宣布解除预警信息,终止预警期。

3.2 应急处置与救援

3.2.1 信息报告和共享

(1)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立即通过电话等各种渠道向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有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将突发事件信息通报本区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区政府按照市有关规定,向市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2)各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各街道在处置突发事件各环节中要快速向有关主管单位和区委、区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动态信息。信息报告应及时、真实、规范。属于一般突发事件,负责处置的街道或单位在接到事件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将基本情况电话向区应急办报告,处理完毕后12小时内将详细情况书面报告区应急办。属于较大突发事件,负责处置的街道和单位在接到事件报告后,应在20分钟内将基本情况电话向区应急办报告,1小时内将具体情况书面向区应急办报告。属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负责处置的街道或单位必须在事发15分钟内电话向区应急办报告情况,并在1小时内向区应急办书面报告详细情况。空难、恐怖事件、群体性堵塞主要干道等特别重大突发事件要立即报告;常规静态信息可定期报告。

(3)对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一般以上突发事件的事件,不受分级标准限制,一律按照一般以上突发事件信息的规定和要求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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