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发展历程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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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待遇包括: 1、失业保险金; 2、医疗补助金; 3、丧葬补助金; 4、抚恤金。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 1、参加了失业保险; 2、按规定缴费满一年; 3、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4、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

缴费1年以上不满2年领取3个月; 缴费2年以上不满3年领取6个月; 缴费3年以上不满4年领取9个月; 缴费4年以上不满5年领取12个月 缴费5年以上每满1年增发1个月, 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农民工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生活补助费, 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失业保险金标准:

1、缴费不满5年的,最低工资的70%;

2、缴费满5年不满10年的,最低工资的75%; 3、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最低工资的80%; 4、缴费满15年不满20年的,最低工资的85%; 5、缴费满20年以上的,最低工资的90%; 6、从第13个月起,一律按最低工资70%。 7、农民工生活补助费按最低工资40%。 第三部分 工伤保险 什么是工伤?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或其他职业活动中意外事故和职业病造成的伤残或死亡 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或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建立

1951年政务院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对工伤职工的治疗治疗补偿作出规定。

2000年北京市政府颁布《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第48号令),2000年4月1日执行。

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第375号令),2004年1月1日执行。 2003年12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市政府第140号令),2004年1月1日执行。

工伤保险的范围? 2000年4月1日

企业、有雇工个体工商户 2007年4月1日

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费率如何确定?

工伤费率不同于其它险种,实行的是行业差别费率,它根据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 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

什么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什么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工伤?

5、因公外出,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工伤医疗费;2、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生活护理费;5、丧葬补助金;6、供养亲属抚恤金;7、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辅助器具费;9、工

伤康复费;10、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工伤1~4级的可以享受何待遇?

工伤1~4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1、伤残津贴;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3、按伤残津贴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

4、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四部分 生育保险

什么是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的建立

1994年原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我国部分省市开始试行。 2005年1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54号令),从2005年7月1日开始实施职工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的范围 1、城镇企业;

2、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3、民办非企业单位。

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和基数 缴费比例:单位0.8% 个人不缴费

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 低于社平工资的按社平60% 高于社平3倍的按社平300% 无法确定的按上年社平工资 生育保险的待遇 1、生育津贴; 2、生育医疗费用;

3、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4、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 费用。

生育保险的待遇

生育津贴=女工生育当月缴费基数/30× 产假天数(低于本人工资的由企业补足) 产假天数:正常生育90天; 难产增加15天;

多胞胎每多1个婴儿增加15天; 晚育增加30天。

妊娠4个月流产15∽30天; 妊娠4个月以上42天。 第五部分

医疗保险

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是由政府通过立法强制实行,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给予的一种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什么是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为提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建立的一种补充性医疗保险形式。 医疗保险的建立

1995年3月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北京市地方所属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大病医疗费用统筹的规定》(第6号令)从1995年4月1日起实行医疗费用大病统筹。 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政府颁布《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68号令)从2001年4月1日起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后进行修改,于2005年6月6日重新颁布第158号令。 医疗保险的建立

2007年6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险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从2007年9月1日起实施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的建立

2008年6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从2008年7月1日起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开始实行。 医疗保险的体系 基本医疗保险 大额医疗互助保险

“一老一小”大病医疗保险 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 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 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 1、基本医疗保险: 单位9%;个人2% 退休人员不缴费

2、大额医疗互助保险: 单位1%;个人3元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3元 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

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 低于社平工资的按社平60% 高于社平3倍的按社平300% 无法确定的按上年社平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