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政府下发关于对市财力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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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政府下发关于对市财力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的通知

青政发[1997]18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项目代建制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与项目使用单位相分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为项目总承包单位,根据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组织实施,竣工后交付使用单位的一种建设制度。为了 加强对市财力投资项目的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概算,提高市财力投资效益,市政府决定,在市财力投资项目中实行代建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凡使用市财政性资金进行基本建设,总投资在300万元及以上的项 目(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不含市政、公用、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和以自筹为主的市 财力定额补助项目),一般应实行代建制。代建单位应具有承担相应基本建设所需的资质等条件,并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

二、青岛市计委受市政府委托具体负责市财力投资项目的代建组织工作,其他职能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对代建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

三、代建制的组织实施

经市研究确定实行代建制的项目。由市计委提出,通过招标或议标的方式选择项目代建单位,然后由市计委、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与项目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协议,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 签订项目建议委托书。代建单位应按以下程序负责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编报项目建议书。根据青岛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决定,由项目使用单位提出初步方案(重大项目方案应经市政府同意),代建单位负责编报项目建议 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文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下同),经市计委、市财政局审查后,由市计委批复立项。

(二)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代建单位向建设、规划、土地等主管申请开展各项前期工作,组织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市财力管理办法,由市工程投

资咨 询公司组织专家对建设方案、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工程投资进行论证并提出初审意见,市计委、市财政局审查后,由市计委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批复(重大项目方案需报市政 府同意)。

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适当简化程序,一般只编报项目建议书、设计方案和概( 预)算。

(三)报批年度投资计划。代建单位根据施工进度和计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经市计委批准后,办理有关开工手续。

(四)下达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根据市计委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市财政局下达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五)选择施工队伍。代建单位应按照青岛市《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采用招标或议标的方式选择施工队伍。设计、采购、监理等原则上也应通过招标、议标的方式,择优选用。

(六)编报项目竣工决算书。项目建成后,代建单位编制项目竣工决算书,报市财政局审查批准,并经市建委组织综合验收合格后,办理有关国有资产移交手续,交付使用单位管理使 用。

四、代建项目的资金拨付、管理与监督

(一)项目代建单位确定后,市财政局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拨付一部分前期费用。项目所需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基本建设支出管理规定以及市财力年度投资计划、基本建设支出预 算、代建协议、项目实施进度和用款计划直接支持给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按规定使用。

(二)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由市计委会同市财政局项目代建单位一定比例或定额代建管理费。

(三)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和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会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专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合理开支使用工程代建管理费用。 

五、项目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市确定的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书面提出建设方案和使用功能,并协助代建单位办理定点、规划等前期准备工作,协调落实有关外部建设条件,负责监督代 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参与工程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