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最新)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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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X政部令第3X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X政部令第3X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X政发〔X〕4X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产管理的意见》(X政发〔X〕1X号)和市政府办《X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X政办发〔X〕14X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保障性住房等具有特殊用途的国有资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调拨(划转)、捐赠、报损、

报废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并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统一管理、依法处置。

第五条县公共资产管理局负责全县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并按规定审批权限对本级国有资产的处置进行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由县政府审批后县公共资产管理局进行处置。

第六条各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并按规定审批权限对本部门或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进行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按审批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七条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财物、赃款赃物处置,由执罚执收机关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处置,其处置收入上缴国库。

第八条公共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复的资产处置文件是办理产权变动和安排有关单位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依据,也是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原始凭证。资产处置中涉及预算、财务与会计事项的,按照现行预算、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有关规定。

第二章资产处置的范围和方式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主要包括: (一)依法由县政府处置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地产; (二)行政事业单位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设施设备;

(三)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五)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超过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并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七)需要转让、核销或注销的商标、商誉、专利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

(八)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

(九)经县政府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使用财政资金临时购置的在会议或活动结束后需要处置的资产;

(十)县政府确定的其他应处置资产。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调拨(划转)、捐赠、报损、报废等。

第三章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下列资产处置事项,由县政府审批:

1.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等国有房地产的处置;

2.行政事业单位单项账面原值或批量账面原值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其他资产(不含房地产)的处置;

3.行政事业单位因机构合并、撤销、改变性质或变更隶属关系的资产处置;

4.跨级次资产的调拨(划转); 5.5万元(含5万元)以上资产的捐赠;

6.拟处置资产有特殊性,或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须通过协议转让国有资产的。

(二)下列资产处置事项,由公共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1.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单项账面原值或批量账面原值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资产的处置;

2.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资产的捐赠。

第四章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

第X条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资产的置换是指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