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医院评审应知应会手册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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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级(红色) B级(黄色) C级

(蓝色)

高危药品类别:①高渗葡萄糖注射液(20%或以上)及高浓度电解质;②胰岛素;③注射用硝普钠;④静脉麻醉药;⑤静脉用强心药;⑥静脉用抗心律失常药;⑦抗血栓药华法林片;⑧注射用化疗药;⑨静脉用催产素;⑩肌肉松弛剂等等。

十、对于高危药品的存放、使用有何要求?

高危药品不得与其他药品混放,有专用标识,且A级高危药品须专柜存放。高危药品应严格按说明书规定使用。

十一、药品不良反应、药品严重不良反应分别是什么?报告范围是什么?

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药品严重不良反应是指因使用药品引起以下损害情形之一的反应:(1)引起死亡;(2)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3)对生命有危险并能够导致人体永久的或显著的伤残;(4)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5)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长;(6)导致其他重要医学事件,如不进行治疗可能出现上述所列情况的。

药物不良反应的报告范围:(1)本着“可疑即报”的原则;(2)上市5年以内的新药,报告所有发生的不良反应;(3)上市5年以上的药品,报告该药引起的严重、罕见或新的不良反应。

十二、药害事件是什么?报告范围是什么?

药害事件泛指由药品使用导致的患者生命或身体健康损害的事件,包括药品不良反应以及其他一切非预期药物作用导致的意外事件。

药害事件的报告范围:(1)由于药品质量缺陷(假药、劣药)导致损害的事件;(2)合格药品使用过错(超剂量中毒、用错药和不合理用药等)导致损害的事件。

十三、药物不良反应/药害事件应如何上报?时限为何?

及时上报医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小组,由其协助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

对于新的、严重的不良反应/药害事件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上报,其他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应在30日内报告,其中死亡病例在24小

时内立即上报。

十四、我院对于急救备用药品有哪些要求?

药品存放:必须置于抢救车或专用急救柜等指定区域或位置;要根据药品种类与性质

第三章 其他重点了解

一、如何提高患者用药的安全性?

1、病房及抢救室药柜存放的品种、数量、使用、补充、核查和多余药品的处理均应有相应的规范和记录。

2、剧毒、精神、麻醉药品存放、登记与管理制度健全、落实,符合法规要求与行政规章规定,严格管理和登记。

3、病房药柜注射药、内服药、外用药与消毒药严格各自分类分开放置。

4、存放的高危药品不得与其它药物混放,高浓度电解质制剂(包括氯化钾、磷化钾及超过0.9%的氯化钠等)肌肉松弛剂与细胞毒化等高危药品,必须单独存放,禁止与其他药品混合存放,且有醒目标志。

5、病房及抢救室抢救用药,按药理作用或用途分类放置,标志醒目。

6、所有处方或用药医嘱在转抄和执行时都有严格核对程序并认真遵循。

7、在开具与执行医嘱(或处方)时要注意药物过敏史和配伍禁忌,相关警示标识醒目。

8、进一步完善输液配伍的安全管理,确认药物有无配伍禁忌、控制静脉输注流速、预防输液反应。

9、病房建立重点药物用药后的观察制度和程序,医师、护士知晓并能执行这些观察制度和程序、且有文字证明。

10、药师应为医护人员、患者提供合理用药的方法及用药不良反应的咨询服务指导。

二、完善医务人员与患者的有效沟通,全面提高患者就医知情率的措施:

1、认真落实医患沟通制度,针对患者及家属普遍存在担忧多、信任少、敏感和有争议的问题,以科学为基础进行有效沟通。

2、住院医师接诊病人后认真向病人介绍自己,及时将病情、初步诊断、治疗方法,可能出现的并发症等告知病人,并计入病程记录。

3、各种有创治疗和检查必须在实施操作前向病人或家属交待术中、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医疗意外及医师在操作中采取的应对措施,将内容计入病程记录、并签字。

4、认真落实高风险环节签字制度

(1)为了充分尊重病人的知情权、同意权、在诊疗环节中实施规范性签字制度,如《输血同意书》、各种穿刺检查同意书、《特殊检查同意书》、门诊各类手术同意书等,向病人告知内容要全面,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医疗意外,并要求患者及家属签字。

(2)对高风险医疗环节,除尊重病人知情权、同意权,同时也要尊重病人的拒绝权。病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的手术和操作,原则上不做。

(3)住院病人不准请假离院回家。

5、紧急抢救急危重症的特殊情况下,对医生下达的口头临时医嘱,护士应向医生重复背诵述,执行时护士、医生双重检查核对药品(尤其是在超常规用药情况下)并保留药物空瓶,以便抢救完毕后核对。事后应准确记录。

6、对接获的口头或电话通知的“危急值”或其他重要的检查(包括医技科室其他检查)结果,必须规范、完整地记录检查结果和报告者的姓名与电话,进行确认后方可使用。

三、我院医疗投诉或纠纷处置程序

1、医疗投诉发生后,科室应立即向医教科、医患协调办等主管部门报告,隐匿不报者,将承担可能引起的一切后果。

2、由医疗问题所致的纠纷,科室应先调查,迅速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控制事态,争取科内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纠纷患者及家属,认真听取患者的意见,针对患者的意见解释有关问题,如果患者能够接受,投诉处理到此终止。

3、主管部门接到科室报告或家属投诉后,应立即向当事科室了解情况,与科主任共同协商解决办法,如果患者能够接受,投诉处理到此终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请患者就问题的认识和要求提供书面的材料;然后,找有关责任人调查了解问题的详情,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并向分管副院长汇报,与患者协商处理意见,如患者接受,处

理到此终止。

4、对主管部门已接待,但仍无法解决的医疗纠纷,建议患者或家属按法定程序进行医疗鉴定。当事科室在一周内备齐所需病案摘要、原始病案、有关资料及科室意见。

5、当事科室指定专人出席医疗事故鉴定会。

6、患者及家属向法院起诉后,当事科室指定专人和律师代表医院出庭,必要时职能部门陪同。

7、医疗主管部门根据医疗纠纷的性质对科室和个人提出行政处理意见,并提请院务会决定。

四、患者知情同意权

是指病人对其病情和诊断、需支付的医疗费用、将接受的检查治疗及其效果等,有权知道全部真实情况,并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医师提出的治疗方案(包括手术及术式)、特殊检查、使用贵重药品或其它特殊治疗的建议。

五、患者有哪些权益?

人格受尊重权、诊疗服务知情同意权、医疗服务选择权、隐私权、生命权、医疗资讯获得权、医生诊疗行为被告知权、投诉权、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受尊重权。

六、入院谈话要求

由住院首诊医师完成。首诊医师接诊病人后,应简要自我介绍和简要科室特色介绍。根据病人提供的病史、查体及检查资料,综合分析,将初步诊断、拟订治疗方案,可能发生的病情变化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沟通。

七、保护患者隐私制度

1、隐私权是患者的合法权益,护理人员在工作中有义务维护患者的隐私权,为病人保守医疗秘密,实行保护性医疗。医务人员既是病人隐私权的义务实施者,同时也是病人隐私的保护者。

2、患者告知护理人员的心理、生理的隐私情况,患者有权要求护理人员为其保密,医护人员要履行为其保守秘密的义务,不得在任何场所、任何时候向外泄露。

3、非工作必须不得提及患者隐私,注意保护患者的自尊,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形象。

4、任何时候不得议论、取笑患者隐私,更不能扎堆谈论,最大限度保护病人不受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