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沉淀于特定概念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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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鲁纳(Rune Svarverud)深有研究的汉译英文right的问题:不少研究者认为,汉语第一次选用“权利”翻译right,是在总理衙门资助、京师崇实馆印行的丁韪良(William A. P. Martin)译《万国公法》(1864)中,该著至今被不少人视为最早出现国际法领域汉语译词的译作,原作为惠顿(Henry Wheaton)的《国际法要素》(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1836)。 然而,我们要追溯right这个中译英语概念的历史原貌,自然不能视之为洋务运动期间才传入中国的概念,它已见之于60卷本《海国图志》(1847)之《夷情备采》中译自英文的节选《滑达尔各国律例》,原文为瓦泰尔(Emer de Vattel)的《万民法》(1758年出版于法国,英译本Law of Nations于1759年见于伦敦)。传教士伯驾(Peter Parker)与袁德辉的两篇译文紧邻而刊,似乎出于原文中相同的段落,译笔却大相异趣。我们这里所说的right,伯驾译为“改变”,并用同样的概念翻译preservation of right,而用“应有此事”翻译prosecute our right;袁德辉对这三处的翻译分别为“道理”、“保全自己道理”和“伸吾之道理”。它们或多或少地涉及了西方right概念除法律权益之外,对个体自主性的“正当性”和“理所必然”的含义,如袁德辉译本所言:“此等道理常在人心中,亦人人所共知。”

要探讨这里的right的中译,至少涉及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不同译者为何选用不同译词,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一是这些译词后来为何被淘汰,而《万国公法》译文几乎只强调国家权力和利益、不顾个体自主性的“权利”终得确立,这同样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这就使历史语义学的考证尤为艰辛,“知识考古”的有趣之处也正在于此。 金、刘在探讨中国近现代从西方引入的的政治观念时,发现他们所查考的一些关键词(译词)从生成到确立,常常依次经历了“选择性吸收”、“学习”和“创造性重构”三个阶段。应该说,这种现象在不少新概念的发展史中是可以考证的,这一发现也是颇具慧眼的。然而我们也必须看到,就近现代汉语学术用语整个发展而言,这三个阶段不一定总是以阶梯向上的形式出现,它们常常是同时的,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互为因果。 4.“辛亥革命”是不是革命?

《概念史研究》中的一个颇为耀眼之处,是探讨何为推动“辛亥革命”的主要观念的问题,其结论与以往的主流观点相左。因为笔者从未见过类似的“颠覆性”论断,亦由于它必然引发歧义,我想在此做一些补充说明,聊备一格:

金、刘根据其数据库中1890年-1911年“革命”一词的使用频次发现,清廷推行预备立宪的几年中,“革命”一词很少出现,且在主流社会往往带有贬义;1911年正是“革命”一词使用的最低谷。论者将这一语言现象同1910年和1911年间恰好是革命党活动的低潮结合起来进行考查。他们得出的结论是:辛亥革命不是革命,而是共和主义的实现。其根据是,辛亥革命作为观念史图像中的事件,支配其发生和展开的,主要不是“革命”而是别的观念,即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共和主义观念。另外,数据库检索还表明,“辛亥革命”概念最早出现于1912年梁启超的《罪言》一文:“辛亥革命之役,易数千年之帝制以共和。”(页447) 金、刘依托于20世纪哲学研究的语言论转向(linguistic turn)亦即语言学和哲学的交汇,这是极有见地的。历史上的某一种普遍观念转化为社会行动时,我们一定可以找到语言上的证据,任何观念的表达和传播都离不开语言。普遍观念转化为社会行动,或者社会行动反作用于普遍观念,总是体现于表达有关观念的概念。我们可以在此看到科塞雷克的一个重要立论,即社会或政治的重要概念一方面是语言之外的事物的语言表述形式,例如社会结构在历史进程中的变化所需要的概念呈现;另一方面,重要概念本身被看做历史发展的推动因素。确实,围绕历史语义学而产开的一系列思考,正是在“语言论转向”以及由此而生发的唯心主义历史编纂之危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在哲学学科内,历史语义学被看作一种围绕含义问题进行讨论的哲学史编纂;它不直接与“事

物”本身、也不仅仅与“概念”相关,而是审视所探讨的对象,并赋予它们特定含义的方式方法。换句话说,哲学中的“历史语义学”是对文化内涵的形态、转型和变形的哲学探讨。联系“辛亥革命”中的“革命”观念,我们首先需要廓清的是:a)当时的“革命”概念是否与我们今天对它的理解相同;b)其他语词表达是否能够体现“革命”观念;c)什么才是“革命”。关于第一点,汉语“革命”旧词新用,移译revolution,当初与现今的含义基本相同。第二点和第三点密切相关,换言之,革命观念不一定要用“革命”一词来表述。世界历史中的无数次革命,从法国大革命到各种其他革命,很少直接打出“革命”的旗号,而是受到具体的观念和具体的诉求的支配(例如辛亥革命时的“共和主义”观念)。原因有三: 其一、革命是一个大的概念和总体评价,描述事件的性质和趋势。假如有人说他要“革命”,一定会有人问他究竟(具体)想干什么,而且还能告诉他,他的行动或计划能不能算作革命。“闹革命”是抽象的,必须要有具体内涵;“打土豪,分田地”才能唤起民众。

其二、用“革命”称谓某一历史事件,往往是后加的、追认的,例如梁启超所说的“辛亥革命”。我们不排除某些事件的参与者在事件的发展过程中就称其为革命,但是它的革命性还必须到事后才能确认。世上存在失败的革命和成功的革命;也有革命的蜕变,或者“出乎意料”的革命。

其三、世界历史中的不少革命,并没有打出“革命”旗号(因为革命是危险的),为的正是达到革命的目的。这里,我们就不能用“革命”用词的频次来确认事件的革命性质和倾向。推翻帝制、建立共和属于当之无愧的“革命”,行动者的革命观念也是毋庸赘言的,不管他是革命党还是地方绅士。康德(Immanuel Kant)的一个重要思想是,君主制同样能够达到“共和”的“革命”目的(《论永久和平》〔Zum ewigen Frieden〕)。

如果我们就概念论概念,那么,梁启超的“大变革”思想,无疑属于“革命”观念:“今日之中国,必非补苴掇拾一二小节,模拟欧美、日本现时所谓改革者,而遂可以善其后也,彼等皆曾经一度之大变革。”(《释革》)这就是“概念史”要求研究相近概念和平行概念同某个特定概念之关系的意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