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煤矿现场管理的补充规定》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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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煤矿现场管理的补充规定》

一、 加强煤矿瓦斯管理

(一)提高煤矿瓦斯管理等级,强化煤矿瓦斯管理。我区所煤均

处于突出危险区域,低瓦斯矿井要按高瓦斯矿井进行管理,未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煤矿一律按突出矿井进行管理。要实施瓦斯“零超限”管理。矿井采掘工作米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必须治理到0.8%以下才能作业,实施瓦斯“零超限”管理制度,发现井下瓦斯超限必须先撤出超限区域作业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处理瓦斯超限必须制定专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严格按措施组织实施;瓦斯超限要按未遂伤亡事故追究责任;瓦斯超限调差报告报县安监局和煤管局备案,未组织调差或未上报备案的,一经查实按瓦斯超限作业处罚。突出矿井必须首先开采保护层,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要对突出煤层进行超前预抽,,并确保开采煤层的瓦斯压力降到0.74Mpa以下,煤层瓦斯预抽率大于25%,确保消除突出危险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非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在施工钻孔过程中,出现顶钻、吸钻、夹钻、喷孔及瓦斯浓度不稳定、频繁超限等异常现象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建立完善防突措施,按照突出矿井进行管理。新水平、新采区非突出煤层揭煤和煤巷掘进必须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26条的规定收集“四项指标”资料,发现有一项指标超标或突出敏感性指标接近临界值的,必须按突出煤层管理。对防突措施不落实、防突效果不到位、未消除突出危险的突出矿井,必须停止井下作业、撤出井下作业人员进行整顿,经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

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井下作业。凡在未作煤与瓦斯突出鉴定的煤层中进行煤巷掘进,一律按防突措施巷的要求进行管理

(二)、严格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未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煤矿和鉴定为具有突出危险的煤矿(统称为突出煤矿)在采掘工作面施工前,必须严格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要求,采取“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并严格按防突要求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要求设置合格的防突措施、防护措施,制定作业规程,严格措施巷道和工作面的施工管理。煤矿必须认真开展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测突出危险时,要立即采取超前钻孔抽排放、松动爆破、注水湿润煤体、预抽瓦斯、水力卸压、水力冲孔或其他经实验证实有效的防治突出措施,并进行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只有当各项检验指标满足要求,确保消除突出危险后方可进行井下采掘作业。在进行预测预报、采取防突措施及进行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严格石门揭煤安全管理。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石门(井筒)揭开(穿)突出煤层、新建矿井(包括新水平、新采区)揭穿各煤层要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进行预测预报并制定揭煤设计及揭煤安全措施并严格审批。揭煤设计由煤矿组织会审后报县级以上煤矿管理部门和安监理所部门备案,揭煤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技术主要负责人)负责审批并组织专业防突施工队伍实施、验收,煤矿企业负责人要加强揭煤期间安全管理,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四)加强防突设计竣工验收工作。突出矿井的新收评、新采区移

交生产前,由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组织对防治突出专门设计进行验收。生产矿井的回采工作面移交生产前,由矿组织有关技术负责人对防治突出专门设计中规定的工程、设备和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未竣工或不能正常运行时,所验收的矿井、水平、采区、工作面都不得移交生产。

(五)加强煤矿机电设备管理,设立机电管理机构,建立规章制度,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可靠。机电设备下井前必须经专人严格检查,无煤矿安全标志的设备严禁下井使用。突出区域的裁决工作面,每班要固定专职电工,经常检查设备的防爆性能,严禁使用失爆设备。 (六)严格井下爆破管理。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放炮必须制定专门爆破措施,对装药结构、水炮泥、炮泥的使用要符合安全规程的规定,对放炮点、放炮撤人等做出符合安全规程的明确规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装药前、爆破前和爆破后分别检查现场瓦斯,瓦斯超限停止操作)和“三人连锁了”(班组长、瓦检员、专职爆破工三人共同认定后,才允许放炮)放炮制度,并坚持执行放炮停电、放炮撤人和远距离放炮等制度。在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按规定设置避难铜室和压风自救系统。

(七)加强生产现在瓦斯管理。施工人员必须了解矿井瓦斯的危害,对突出预兆清晰明了。井下各作业地点必须配备经培训合格的“一长三员”,即班组长、瓦检员。安全员和质量监督员,要切实加强现在瓦斯的管理,加强检查和监测。

(八)加强劳动组织管理,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煤矿要合理安排全年生产计划和劳动定员,按规定布置工作面,严格控制入井人数。生产能力45万吨/年及以上矿井,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和5个(含5个)以上的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及以下矿井,一矿只准布置一个采煤面、两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严禁超强度组织生产。煤矿必须按照《煤炭生产许可证》核准的能力编制生产计划并按计划组织生产,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及以上的煤矿,井下同时作业人员不得超过100人,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井下同时作业人员不得超过50人。严禁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煤矿要尽量减少井下现场交接班人数,合理安排作业工序,严禁在井下交接班和两班交叉作业。

二、加强煤矿顶板现场管理

(一)煤矿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或液压支架支护,全部垮落法管理采空区顶板。《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支柱的排距、柱距和控顶距的确定必须科学、合理、可靠,采煤工作面现场支护作业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执行,工作面上下出口20米范围内要加强支护。

(二)掘进工作面顶板必须采用前探梁支护,且支护强度要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控顶距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严禁空顶作业。炮掘工作面10米内必须采取加固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