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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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 公共交通车辆调度中心的工作半径不应大于8km,每处用地面积可按500m2计算。

4 自行车交通

4.1 一般规定

4.1.1 计算自行车交通出行时耗时,自行车行程速度宜按11~14km/h计算。交通拥挤地区和路况较差的地区,其行程速度宜取低限值。

4.1.2 自行车最远的出行距离,在大、中城市应按6km计算,小城市应按10km计算。

4.1.3 在城市居民出行总量中,使用自行车与公共交通的比值,应控制在表4.1.3规定的范围内。

不同规模城市的居民使用自行车与公共交通出行量的比值 表4.1.3

城市规模 >100万人 大城市 ≤100万人

自行车出行量:公共交通出行量 1:1~3:1 3:1~9:1 自行车出行城市规模 量:公共交通出行量 中等城市 9:1~16:1 小城市 不控制 4.2 自行车道路

4.2.1自行车道路网规划应由单独设臵的自行车专用城市干路两侧的自行车道、

城市支路和居住区内的道路共同组成一个能保证自行车连续交通的网络。 4.2.2大、中城市干路网规划设计时,应使自行车与机动车道行驶。

4.2.3自行车单向流量超过10000辆/h时的路段,应设平行道路分流。在交叉口,当每个路口进入的自行车流量超过5000辆/h时,应在道路网规划中采取自行车的分流措施。

4.2.4自行车道路网密度与道路间距,宜按表4.2.4的规定采用。

自行车道路网密度与道路间距 表4.2.4

自行车道路与机动车道的分隔方

道路网密度(km/km2) 道路间距(m) 9

式 自行车专用路 与机动车道间用设施隔离 路面划线 1.5 ~2.0 3~5 10~15 1000~1200 400~600 150~200 4.2.5自行车道路与铁路相交遇下列三种情况之一时,应设分离式立体交叉: 4.2.5.1与Ⅱ级铁路正线相交、高峰小时自行车双向流量超过10000辆; 4.2.5.2与1级铁路正在线相交、高峰小时自行车双向流量超过6000辆; 4.2.5.3火车调车作业中断自行车专用路的交通,日均累计2h以上,且在交通高峰时中断交通15min以上。

4.2.6自行车专用路应按设计速度20km/h的要求进行线型设计。 4.2.7自行车道路的交通环境设计,应设臵安全、照明、遮荫等设施。

4.3自行车道路的宽度和通行能力

4.3.1自行车道路路面宽度应按车道数的倍数计算,车道数应按自行车高峰小时交通量确定。自行车道路每条车道宽度宜为1m,靠路边的和靠分隔的一条车道侧向净空宽度应加0.25m。自行车道路双向行驶的最小宽度宜为3.5m,混有其他非机动车的,单向行驶的最小宽度应为4.5m。

4.3.2自行车道路的规划通行能力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4.3.2.1路段每条车道的规划通行能力应按1500辆/h计算;平面交叉口每条车道的规划通行能力应按1000辆/h计算;

4.3.2.2自行车专用路每条车道的规划通行能力应按第4.3.2.1条的规定乘以1.1~1.2;

4.3.2.3在自行车道内混有人力三轮车、板车等,应按本规范A.0.4的规定乘非机动车的换算系数,当这部分的车流量与总体车流量之比大于30%时,每条车道的规划通行能力应乘折减系数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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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步 行 交 通

5.1一般规定

5.1.1城市中规划步行交通系统应以步行人流的流量和流向为基本依据。并应因地制宜地采用各种有效措施,满足行人活动的要求,保障行人的胺全和交通连续性,避免无帮中断和任意缩减人行道。

5.1.2人行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商业步行街、城市滨河步道或林荫道的规划,应与居住区的步行系统,与城市中车站、码头集散广场,城市游憩集会广场等的步行系统紧密结合,构成一个完整的城市步行系统。 5.1.3步行交通设施应符合无障碍交通的要求。

5.2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

5.2.1沿人行道设臵行道树、公共交通停靠站和候车亭、公用电话亭等设施时,不得妨碍行人的正常通行。

5.2.2确定人行道通行能力,应按可通行的人行步道实际净宽度计算。 5.2.3人行道宽度应按人行带的倍数计算,最小宽度不得小于1.5m。人行带的宽度和通行能力应符合表5.2.3的规定。

人行带宽度和最大通行能力 表5.2.3

所在地点 城市道路上 车站码头、人行天桥和地道 宽度(m) 0.75 0.90 最大通行能力(人/h) 1800 1400 5.2.4在城市的主干路和次干路的路段上,人行横道或过街通道的间距宜为250~300m。

5.2.5当道路宽度超过四条机动车道时,人行横道应车行道的中央分隔带或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的分隔带上设臵行人安全岛。 5.2.6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设臵人行天桥或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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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1横过交叉口的一个路口的步行人流量大于5000人次/h,且同时进入该路口的当量小汽车交通量大于1200辆/h时;

5.2.6.2通过环形交叉口的步行人流总量达18000人次/h,且同时进入环形交叉的当量小汽车交通量达到2000辆/h时; 5.2.6.3行人横过城市快速路时;

5.2.6.4铁路与城市道路相交道口,因列车通过一次阻塞步行流超过1000人次或道口关闭的时间超过15min时。

5.2.7人行天桥或地道设计应符合城市景观的要求,并与附近地上或地下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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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切结合;人行天桥或地道的出入口处应规划人流集散地,其面积不宜小于50m。 5.2.8地震多发地区的城市,人行立体过街设施宜采用地道。

5.3商业步行区

5.3.1商业步行区的紧急安全疏散出口间隔距离不得大于160米。区内道路区密度可采用13-15km/km2。

5.3.2商业步行区的道路应满足送货车、清扫车和消防车通行的要求。道路的宽度可采用10-15米,其间可配臵小型广场。

5.3.3商业步行区内步行道路和广场的面积,可按每平方米容纳0.8-1.0人计算。

5.3.4商业步行区距城市次干路的距离不宜大于200米;步行区进出口距公共交通停靠站的距离不宜大于100米。

5.3.5商业步行区附的应有相应规模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和停车场或多层停车库,其距步行区进出口的距离不宜大于100米,并不得大于2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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