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证管理考试大纲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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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台账,领用人需在领用台账上签字确认。

三、单证领用

出单员、业务员作为单证领用的申请人,应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领用单证的需求。出单分中心单证管理员在发放单证时,出单员、业务员必须在领用台账上签字确认。

业务员申领空白单证或保险卡的,应固定向某一出单分中心进行申领。

针对每家中介机构,县区支公司应指定具体业务员作为单证代领人。单证代领人在领取单证时,需在出单分中心领用台账上签字确认,同时注明所代理的中介机构。单证代领人应对中介机构单证领用情况进行记录。

四、限时限量领用制度

地市级分公司办公室负责建立辖内单证限时限量领用制度,明确适用范围、操作流程、罚则等内容,确定单证使用率、核销率等管控项目的最低比率标准,并报省级分公司办公室审批。出单中心可结合实际情况,在办公室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提高各项指标标准,强化管控。

出单分中心单证管理员对出单员、业务员和中介机构发放单证应按照限时限量领用制度,遵循“循环发放,控制数量”原则,结合单证申领人使用量、保管等情况,做出领用单证保留时间期限和领用数量额度的限制。

(一)限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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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单员、业务员和中介机构领用的空白未使用单证保留时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出单员、业务员和中介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单证交回,出单分中心单证管理员在回收单证时,应在领用台账上进行登记。

(二)限量规定

出单分中心单证管理员向出单员、业务员和中介机构发放保险单证,应根据业务规模、单证使用、历史信用记录等情况,确定每次发放数量。

五、重要单证抵押金制度

重要单证抵押金制度由各省级财务会计部门、产品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单中心实施管理。

六、单证回收

对于业务员和中介机构领用的已发放已使用的待补录单证,应在产品线部门规定的补录时限前交回出单分中心。对于已发放未使用的单证,出单分中心应在两个月内进行回收、清点,其中,对于定额保险单、保险卡等有价单证以及预印印章单证,每个月应至少一次进行回收、清点。对于正常已使用、作废的单证,出单分中心应在两个月内完成核销。

单证领用人员离职的,应核对其名下是否留存已领用单证,未办妥单证回收手续的,本级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省级分公司、地市级分公司和出单分中心单证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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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分别按季、月、周对库存、回收实物单证进行盘点,并与单证管理系统、台账进行核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后将盘点记录归档备查。

七、单证调剂

省级分公司、地市级分公司单证管理岗人员根据业务需要,可在辖内进行单证调剂。在单证实物调整的同时,出单分中心、出单中心依次在单证系统中对办公室提出的回收数据进行确认。

第五节 单证停用、销毁

一、单证停用

因公司标识变更、条款内容更改、产品退出市场、税收政策变化等原因导致承保单证停用,单证设计部门应及时将停用单证的清单、有效截止日期、新单证启用日期、样式,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办公室备案。同时,办公室在单证征订系统中,停止对已停用单证的征订。

二、单证销毁

承保单证销毁应由省级分公司办公室牵头组织。各省级分公司应根据各自的销毁数量、销毁能力、交通运输状况,设臵相对集中的销毁点,开展销毁工作,地市级分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开展单证销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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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毁工作结束后,销毁小组应及时向总公司办公室进行反馈,反馈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该批销毁单证的停用明细、停用单证清点台账、销毁点批量清点台账、销毁点抽样清点台账、销毁过程照片、销毁后残骸照片、销毁工作总结等。

如监管部门有要求的,在其监制的重要承保单证停用销毁前,应按要求向当地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节 单证核销

一、正常核销

正常核销。重要承保单证正常使用后,由出单分中心单证管理员核对后在单证管理系统中进行核销登记。单证使用人员应配合单证管理人员做好待核销单证的核对工作。

出单分中心对已使用单证进行规范装订,并按照出单中心相关要求定期进行归档或移交。

二、作废核销

出单分中心单证管理员对因打印错误、水渍、虫咬等无法正常使用的重要承保单证,在单证处理系统中进行作废登记及核销操作。单证使用人员应配合单证管理人员做好待核销单证的核对工作。

三、遗失核销

(一)出单员、业务员、中介机构遗失重要承保单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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