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经济法考试合同法试题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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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简述约定解除合同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的区别. 6. 简述提存的原因. 7. 简述违约责任的内容。

8. 简述惩罚性违约金与赔偿性违约金之间的区别。 五、案例分析

1、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传真①,称:“现有XX牌高标号水泥一批,价格优惠,每吨仅200元;存货不多,欲购从速。”乙公司随即回电“需水泥50吨,于7月9日在贵公司处提货,”(传真②)。甲公司立即回复“同意,但7月9日为周末,请于7月10日来提货。”(传真③)但是,由于通讯线路障碍,该传真被延误了一周于7月16日方到达乙公司,乙公司收到后未再与甲公司联系。7月10日,甲公司将50吨水泥从位于外地的库房中拉到公司院内,但始终未见乙公司派人来提货。7月11日,突然天降暴雨,堆放在院内的水泥虽然经努力遮掩但仍被雨水淋泡变质,不能使用。则: (1).三个传真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2).甲乙公司的合同是否成立?应自合时成立?为什么? (3).水泥损毁所受的损失应由谁负担?为什么?

(4).本案中,若传真②称:“我公司急需50吨水泥,于三日后赴你处提货”,甲公司收到后立即组织人员将50吨水泥包装完毕,并做好装车准备,但在甲公司次日回电承诺前,乙公司传真告知:“已从别处购得水泥,原要约撤销。”则此撤销效力如何?为什么?若此撤销有效,则发生什么法律后果?

2、某照相器材商店购进一批新型相机,每部定价为2998元,售货员在制作标价牌时,误将2998标为1998.某日,顾客A入店,发现在别处卖近3000元的相机在这里只卖1998元,遂一下买了两部,事后,当售货员再次去库房取货时,才发现每部少收了1000元.商店经多方查找,终于找到A,要求退货或补足差价。.A称,自己买回两部相机是付了钱的,买卖已成交.岂有退货之理;再说,其中一部相机已以2600元卖给了同事B,还要看B是否同意退货.商店按A所指找到B,B也拒绝可商店的要求.商店遂以A,B被告至法院,要求退货或补偿查价. 请问:

1.商店与A之间的民事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如何? 2商店与A,B之间的诉讼请求能否从来?为什么?

3、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50万元债权,对丙公司,丁公司各有40万元货款未付.现甲公司决定将其50万元债权转让给戊公司,将对丙的债务转让已公司.另处于营业需要,从甲公司分出新公司庚.甲公司与庚公司达成债务分配协议,约定丁公司的债务由庚公司承担. 请问:

1.甲将对乙的债权转让给戊,是否需要征得乙的同意?为什么?

2.甲将对丙的债务转让给已的行为在合同法理论上称为什么?甲的转让行为是否需要征得丙的同意?为什么?

3.甲与庚达成债务分配的协议对丁是否有约束力?为什么?丁的债权如果主张最为有利?

4、甲家电城3月份欲从乙电视厂购买某型号电视机100台,每台2800元,共计28万元.双方约定4月份货到后先付29万元,其余待销售后付清余下的8万货款.同年4月中旬乙电视机厂送来某型号电视机100台,甲家电城按照约定先支付20万元,余下的8万元待电视机销售后再支付.6月乙电视机厂想在甲家电城开设销售专柜,打开销路.双方遂签订租赁场地合同,约定租赁期为1年,自同年6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止,月租金2万,共计24万元.由乙电视机厂3个月付一次,分4次付清,9月1号是乙电视机厂交付租金的时间,乙电视机厂通知甲家电城,称用应收甲家电城的8万元电视机货款中的6万元抵销其6月1日到9月1日的租金. 请问:

1.乙电视机厂的做法是否合法? 2.为什么?

5、案情:2007年2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1000台A型微波炉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3月10日前办理托运手续,货到付款.乙公司如期办理了托运手续,但装货时多装了50台B型微波炉,甲公司于3月13日与丙公司签订合同,

将处于运输途中的前述合同项下的1000台A型微波炉转卖给丙公司,约定货物质量检验期为货到后10天内.3月15日,上述货物在运输途中突遇山洪爆发,致使100台A型微波炉受损报废3月20日货到丙公司,4月15日丙公司以部分货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款,并要求退货。顾客张三从丙公司购买了一台B型微波炉,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微波炉发生爆炸,致使张三右臂受伤,花去医药费1200元 问题:

1.如乙公司在办理完托运手续后即请求甲公司付款,甲公司应否付款?为什么? 2.乙公司办理完托运手续后,货物的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3.对因山洪爆发报废的100台微波炉,应当由谁承担风险损失?为什么? 4.对于乙公司多装的50台B型微波炉,应当如何处理? 5.丙公司能否拒付货款和要求退货?为什么? 6.张三可向谁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为什么?

第五章 合同法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C 2.A 3.C 4.D 5.A 6.C 7.C 8.B 9. B 10.D 11.A 12.D 13.A 14.D 15.A 16.C 17.A 18.B 19.C 20.D 21.A 22.B 23.D 24.B 25.A 26.C 27.A 28.A 29.D 30.D 31.C 32.A 33.C 34.C 35.C 36.A 37.A 38.A 39.D 二、不定项选择题

1.ABCD 2.AD 3.BCD 4.A C D AC BC 5.BC 6.BD 7.BC 8.C 9.AD 10.ABC 11.ABCD 12.B 13.BD 14.BD 15.ABD 16.ACD 17.BC 18.ABC 19.BD 20.BC 21.C 22.AB 23.ABD 24.ACD 25.ABCD 26.AC 27.AB 28.BCD 29.AC 30.AB 31.BC 32.ABDE 33.ABD 34.ABCDE 35.AD 36.CD 三、名词解释

1.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其目的不是订立合同,

而是邀请对方当事人向其为要约的意思表示.

2.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生效之前,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为了尊重要约人

的意志和保护要约人的利益,只要要约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约人,就可产生撤回的效力.

3.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

意思表示.因要约的撤销往往不利于受约人,所以只有在符合一定条件时才被允许,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于受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到达受约人.

4.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

民事行为,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则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承担代理

的法律后果.

5. 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结合同而进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发生的各种说明,

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

6.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

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则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7. 一般保证是指当时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的保证.

8. 合同的保全是指为防止因合同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合

同债权人代债务人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则请求法院撤消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其中,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叫作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制度,称为债权人的撤消权制度.

9. 撤销权又称为保全诉权,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

无偿处分财产或以分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消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10. 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其中的

债权人称为转让人,第三人称作受让人. 11.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

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四、简答题

1. 可撤销合同原因有:1.一方因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2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3.因重

大误解订立的合同.4在订立的合同时显失公平.

2.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以预见

的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有以下几项:1.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2.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3.须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由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引起.若可归责于当事人,则应由其承担风险或违约责任.而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4.须情势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如果当事人在缔约时能够预见情势变更,则表明他愿意承担该风险,不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5.须情势变更使履行合同显失公平.

3. 保证的法律效力,是指保证所具有的的法律约束力.法律上的约束力往往是通过对相关主

体规定的一系列权利义务来体现的.保证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两个方面:1.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在这一关系中,从债权人方面来说,债权人既是主合同中的债权人,又是保证合同中的债权人.他对保证人享有请求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对于保证人来说,当主债务人不履行自己的债务而产生保证责任时,保证人事实上就取得了主债务人的法律地位.此时主债务人享有的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保证人可单独行使.2.保证人于被保证人的关系.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的关系,一般是基于被保证人的委托而设立的,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的关系就是一种委托关系.特殊情况下,保证人于被保证人之间的关系,是基于被保证人委托以外的原因而设立的.这时,保证人于被保证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无因管理关系.但无论是哪一种关系,保证人对被保证人有享有求偿权,代位权,除去保证责任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