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经济法考试合同法试题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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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等权利.

4. (1).须存在有效的债务.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的,即使当事人就此订有债务

承担的合同,也不发生效力.但就不完全债务,仍然可以成立债务承担.但若债务其后被撤消或者解除,则债务承担合同自始无效.对于撤消权或者解除权的行使,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承担债务的第三人即有权行使.而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只有原债务人才可以行使撤消权或者解除权.

(2).被转移的债务应具有可转移性.以下债务不具有可转移性:第一.性质上不可转移的债务.他是指特定的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的联系的债务,需要债务人亲自履行,因而不得转移;第二,不作为义务,只能由特定债的关系当事人承担.而不能转移给其他人.

(3).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合意.该意思表示一致就是一个合同,名为债务承担合同,其订立及效力应适用<合同法>总则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定和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

(4).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在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免责的债务承担合同时,则必须经债权人同意.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并存的债务承担合同,不必征得债权人的同意,但应通知债权人,自通知始并存的债务承担对债权人生效.关于债权人同意的方式,明示或者默示均可.

5. .约定解除合同与附解除条件合同的区别主要在于:⑴.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一旦解除

条件成就,附解除条件合同当然且自动的终止,不须要当事人再有解除合同的行为;在约定解除权的情况下仅仅具备约定的觉出权产生条件还不能使合同终止,必须有解除行为才可以.⑵.解除条件成就,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一般是向将来失去效力;约定解除,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则合同既有向将来终止的,也有溯及到合同成立当初终止的.

6. 提存的原因有: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或丧

失行为能力.(4).其他债务人无法确定债权人的债形.(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7. 合同法规定必须根据违约的具体情况让违约方承担下列之一或承担全部以下三种违约

责任:(1).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放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按时完全履行合同,令相对人不能实现合同预期利益,相对人如果发现违约方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条件,并且继续履行对自己有利,有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以恢复自己合同的权利。(2).采取补救措施。主要指在已经出现质量违约的情况时,违约方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合同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导致的损失,以及采取必要的措施为恢复合同的全面履行创造条件,为对方实现合同权利而完成必要工作。(3).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8. 惩罚性违约金与赔偿性违约金主要存在以下区别:(1).惩罚性违约金旨在对过错违约行

为进行惩罚,因此受害人除了请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还可以去傲气赔偿损失或者实际履行;而赔偿性违约金又称为损失赔偿之预定,受害人请求支付赔偿性违约金之后,不得再请求债务人赔偿损失或实际履行。(2).惩罚性违约金不以实际损失的发生为要件,而赔偿性违约金则要求有实际损失。(3).从数额上看,惩罚性违约金数额高于赔偿性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设定时不考虑实际损失,其数额与实际损失不完全相符;赔偿性违约金在设定时则要考虑实际损失。在我国惩罚性违约金属于违约金的一种例外。 五、案例分析 1、

(1).传真①是要约邀请; 传真②是要约; 传真③是承诺; 传真①中,所表明的是甲公司希望乙公司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标的物的数量等合同主要条款均未包含进去.传真②中,乙公司补足了合同主要条款,且表明了一经承诺,乙公司即受该意思表示的拘束.传真③中,甲公司除履行因法定休息日顺延一天,不能认为对合同内容作了实质性变更,故此传真非新要约,而是

承诺.

(2).合同已成立,自传真③送达乙公司时起成立.因为:甲公司在收到乙公司之要约后,立即发出了承诺通知,但因为不可归责于其的原因,较正常时间延误了一周才到达乙公司,这种情况下,即使到达已超过了承诺期限,但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否则,该承诺有效.本案中,乙公司未表态,合同自然因承诺的生效而成立.另外,甲公司的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了非实质性的变更,这种情况下,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以外,该承诺有效.本案中,乙公司对此也未予表态,该承诺也有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而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故传真③到乙公司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3).应由乙公司负担,既然合同已经成立,承诺之内容即为合同之内容,按合同约定,乙公司应于7月10日到甲公司所在地收取货物,甲公司按约定见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而乙公司违反约定没有收取,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自违约之日起由乙公司负担.

(4).该要约不得撤销,撤销通知无效.依据要约中的词句,受要约人甲公司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这种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若撤销有效,则要约失效;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承诺通知”将成为新的要约,但因乙公司违背诚信原则订立合同,给甲公司造成损失,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赔偿.

2、商店与A之间构成了重大误解.根据《合同法》是可变更可撤消的合同.

商店对A的诉讼请求应该一可以成立,但由于商店与B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且B已经取得了照相机的所有权,因而对B的要求不能支持.

3、⑴.不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依此,债权人转让债权无须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只须通知即可.

⑵.甲将对丙的债务转让给已的行为在合同法理论上称为债务承担合同.甲的转让行为需要征得丙的同意.

⑶.甲与庚达成的债务分配的协议约定仅具有对内效力,即对协议双放的约束力,对丁没有约束力.丁可以主张债权由甲,庚承担连带责任,因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责任.”此规定为强制性规定.

4、1.乙电视机厂的做法符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2.我国<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放的债务抵消,---当事人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本案中,甲家电城与乙电视机厂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彼此的合同标的又属于种类和品质相同的货币,也到了履行,因此,乙电视机厂可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同类债务相互抵消的规定,通知甲家电城对6万元债务给于抵消.

5、1.不应当.因为合同约定到货付款,而实际上货并没到,或甲公司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2属于甲公司,因为交付已经完成

3由丙公司承担.因为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的意外灭失风险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

4乙公司有权请求丙公司返还,因为属于不当得利.

5无权拒绝付款和要求退货.因为合同约定了质量检验期间,丙公司在此期间未提出异议.视为质量符合要求

6张三可向丙公司索赔,也可向乙公司索赔.因为对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损害,受害人有权向其制造或销售者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