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一般法律风险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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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集团主动向辽宁省高级法院申请撤诉并得到了法院的准许。

2006年杨振华又向辽宁省公安厅举报都兴平职务侵占企业资产,辽宁省公安厅对都兴平采取异地监视居住55天,取保候审一年的强制措施,动用了大批警力进行立案侦查。 根据新掌握的证据,辽宁省检察院认定都兴平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建议撤案。2008年10月22日宣告撤销这一案件。从1996年杨振华起诉都兴平到公安机关撤案,产权纠纷历经12年的民事、刑事两场官司终于终结。但是这两场官司给都、杨二人及其企业造成的巨大损失却难以挽回,直接影响了两人在房地产业的发展,这种黄金机遇是千载难逢的。杨振华为打官司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精力,最终一无所获。都兴平的企业在这些年仍然发展很快,但是如果不是官司还能发展更快,其遭受的经济损失也更惨重。 教训, (1)、造成致诚与成吉思汗股权纷争的主要原因是双方在企业设立登记、股东确认、股权转让、资金往来等活动中都不够规范,而爆发了严重的产权纷争。 (2)、合作伙伴的合作要规范按法律办事,分开也要规范也要按法律办事。人力资本和产权的关系。 (3)、不要轻易打官司,能不打时则不打,不要勉强打,要衡量诉讼成本和法律效果,要看证据,既要重视客观事实,更要重视法律事实。和为贵。既要讲维权也要讲忍让,不要意气用事。

北京市高级法院受理的一起申请公司解散案,也是从伙伴到冤家的公司治理不规范法律风险产生法律危机的案件,经验和教训同样深刻。

1999年,以张民耕为代表的张氏家族和以杨桂桢为代表的杨氏家族,通过股权收购的方式共同进入了北京银信投资有限公司,双方各出资8000万元,分别占有50%的公司股份,张民耕担任投资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创业之初,两个家族平享北京银信投资的控制权,共同经营,投资公司旗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先后在北京推出了多个成功项目,银信投资也逐渐发展成为一家拥有二十多家二级公司,资产近8亿元的大型投资公司。尔后又到西安等外地发展二级公司。

随着公司投资项目增多、利益增加,两个家族各自加强了对投资公司的控制,双方的和谐合作期也随之结束。

首先争夺投资公司下属二级公司的控制权。这些二级公司均为独立的具有房地产项目开发资质的独立法人企业,也是投资公司利润的主要来源。

陕西建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银信投资控股的二级公司,北京银信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是银信投资的二级公司,杨氏家族的股东被排除在众多二级公司的董事会之外。 两个家族由于二级公司的控制权问题产生激烈对抗,反映在银信投资公司的领导和决策层的矛盾和对立愈演愈烈,根本无法召开股东会。僵持不下的症结之一,在于银信投资公司章程的第17条规定,股东会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而现实中,张、杨两家族又各自掌控了50%的表决权,于是,在利益团体的对决中,任何一方的任何决议均不可能形成章程规定的二分之一多数支持。

杨氏家族认为,如果公司继续经营和存续下去,自身的利益将必然受到重大损失,于是多次要求召集股东会甚至提出解散公司,但都由于对方的反对而不了了之。

2006年7月,杨氏家族的四位股东向北京高院提起诉讼,申请解散北京银信投资公司,同时要求依法对公司的资产进行清算。由于涉案标的金额巨大,原、被告双方都聘请了强大的律师团队。 最后,在北京高法的调解下,银信投资的股东们对投资公司及其名下的二级公司进行了拆分、置换、重组,并在法院共同达成了调解协议。杨氏家族获得银信兴业,退出其他公司。 这起纠纷矛盾尖锐激烈,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和解解决矛盾,分离后双方各自独立发展,

结束合作走向正常的竞争关系。在法律上有经验可以借鉴。

公司在设立和运作过程中的种种不规范做法潜在的法律风险,这些问题积攒起来导致公司治理法律危机的出现。鉴于以上教训,向大家提出如下建议,一是股东出资、股权不规范的企业要创造条件逐步规范;二是审查修正合资协议和公司章程;三是分析调整股权结构;四是对隐名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挂名股东、干股股东情况进行分析和确定必要的对策;五是对工商登记和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对照分析,确定必要的对策。 要重视股权结构和收益分配机制。企业经营过程的博弈在于对公司控制权之争,其实质是公司利益之争。由于股东资格的确认;股权的保护;股权的转让和变更;公司的内部约定与工商登记不一致股权如何确认;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的作用;法定代表人产生和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定的效力等问题在现实中都存在不规范问题,现实生活中的公司法与理论上的公司法存在差距,实际的公司情况与工商机关登记的情况存在差距,使公司的治理产生复杂性和多样性,因此产生种种的公司诉讼法律问题。

二、民营企业家的合同意识和合同管理法律问题。 企业发生数量最多的法律问题和法律风险是合同问题。企业的经营活动离不开合同,做生意要用合同这个工具。企业财富有一半是通过合同获取的。 合同和合同法问题博大精深,不仅复杂而且专业性非常强,今天只能向各位老总从宏观上认识和从总体上把握合同法律风险问题,树立合同法律意识,不对合同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企业家不一定也没有必要十分熟悉合同和合同法的具体规定,但是要有合同意识和建立对合同进行必要管理的制度,要有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全部合同进行管理。企业家特别是大企业家没有必要对所有合同都要过问,但是要对关乎企业命运的重大合同要亲自过问和决策,甚至亲力亲为。企业家如果不能在合同管理问题上做到心中有数和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就会发生众多的合同纠纷问题和诉讼案件,搞不好就会给企业带来重大的财产损失。

对合同的深层次本质认识。合同重要,但是再完备和完美的合同也比不上相互信任和谅解。签订合同最重要的不是法律问题,而是生意的专业问题。合同的内容的多少,和对各种违约问题的如何约定,取决于对签订合同的成本、签约机会和履行风险的综合衡量。签订合同要树立自己的信誉;不要轻易相信对方的承诺与合约;要有底线,可能输不起的生意最好不做。

关于合同作为企业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签订合同问题。同谁谈判、与谁签订什么样的合同。

轻信、贪心和自负是签订合同阶段最忌讳的问题。忽视合同效力问题十分危险。

1、考察合同当事人的资格和法律地位。买卖合同,卖方的风险是价款不能收回;买方的风险是货物质量存在问题不合格、或者规格、数量出现问题。公司和项目经理部、挂靠和被挂靠。

案例:亿丰印务公司。上海公司的抵押担保合同。

2、签订什么样的合同。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和行为事实合同。是意向书还是正式合同。大合同还是小合同;粗线条合同还是具体和细致的合同。黑白合同和私下协议问题。 3、谈判签约与合同示范文本。

4、合同的保证条款和违约责任,先小人后君子。 (二)合同履行问题

合同签订后履行情况如何,怎样解决履行中的问题。 协商和保留证据;履行抗辩权。

案例:沈阳恒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福州百证锅炉有限公司。 (三)、合同纠纷产生后如何解决。协商、谅解;找人斡旋;打官司。 反思和体会。作为企业领导者和决策者,一定要意识到合同制度已经逐渐成为企业管理的必要手段,一定要将这种管理制度落实到实处,合同法律风险。与一般风险不同,具有预见性和可控性,可以构建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的全方位的合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能够通过落实企业合同管理的机构、人员和制度,使合同管理逐步规范化、从而规范企业的签约和履行行为,从内部堵塞法律风险可能发生的漏洞。

民营企业的合同管理现状来看,由于合同授权不清、合同管理流程失控、内部签约人员吃回扣,合同履行监管不力,使得民营企业在经营中时不时地遭遇法律风险的“袭击”或埋下法律风险隐患的“种子”,导致损失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使企业一夜之间遭受毁灭性打击。 三、民营企业家的婚姻家庭和继承中的法律问题。 1、婚姻中的法律问题。

民营企业家的夫妻关系十分重要,处理夫妻关系万万不可粗心大意。

木兰公司孙峰和其妻子关系恶化的惨痛教训。孙峰的起伏。买家电到木兰。

起--善抓时机早一步。从福建广东联系,在太原街卖录音机、卖家电冰箱电视、海南倒卖土地;连锁经营、成立股份有限公司。

潜伏法律风险,戴红帽子不规范,摘红帽子更不规范。

法律失误:1、与挂靠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关系失当;2、犯大忌,还本销售欺骗和损害大众消费者利益,3、销毁账目,职务侵占;4、偷税。 上述法律问题由于孙峰夫妻关系紧张导致夫妻对抗,妻子揭发孙峰向沈阳市体改委行贿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孙峰被逮捕后,妻子黄玉琳出任董事长,出卖企业,出走国外。政府主管部门撤销股份有限公司恢复木兰公司集体企业性质。

犯偷税罪和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判有期徒刑6年6个月。

刑满出狱后,作了两件大事。一是聘请律师清算木兰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是打行政官司,状告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违法变更登记企业性质。两件事情全落败,孙峰人财两空。

民营企业家个人婚姻关系往往伴随着复杂的财产关系,关键是公司股权、股权收益和公司财产如何界定问题。怎样确定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夫妻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处理财产以及处理好公司股权等,也是民营企业家必须面对的法律问题。如果没有事先的婚前财产公证,婚前协议、婚后所得约定等法律文件,往往会使企业家的离婚问题成为一个复杂的难题,最后只能选择议价离婚、高价离婚,对个人或公司造成影响。 遭遇过离婚官司的企业家,在经受过一场让人心身疲惫的财产纠纷以后,会对企业家离婚的代价有极深的体会。

黄华是海南中力不动产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同时又是大连海远广场有限公司的副董事长。1994年,中力公司投资于大连海远广场有限公司,占有25%的股份。1996年5月,吕岩与黄华结婚。1999年4月,海远广场(大连扬帆酒店)申请开业,评估价超过16亿元人民币。2000年11月,吕岩提出离婚诉讼,理由是性格不合,感情破裂。2001年5月法院终审判决,黄华支付每年6000元抚养费。

2002年11月吕岩向海南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两个焦点问题:一是中力公司投资于大连海远广场有限公司价值3亿元人民币的财产是否为黄华个人所有?二是这价值3亿元的股份是否为夫妻共有财产?

吕岩认为,黄华管理的大连海远公司的25%股份实际是他黄华个人所有,应该作为夫妻财产进行分割。自己1995年与黄华相爱时,黄华正处于创业阶段,处境非常窘迫,结果是两人一起融资创业,吕岩还声称当时还把自己的积蓄拿了出来帮助过黄华。1996年两人

结婚以后,吕岩还从娘家借钱,向父母和朋友借钱来渡过难关。

黄华主张海南中力是台湾森达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海远广场25%的股权收益是海南中力的财产,与自己无关,黄华仅仅是被授权委托管理这25%的股权。黄华就不是那3亿多资产的拥有人。25%的股权属于黄华,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吕岩出示两份证据,证明中力公司其实就是黄华个人的公司,中力投资于海远公司25%的股权,也应该为黄华个人所有。

黄华认为,25%的股权是其婚前的个人财产,而不能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投资行为和股权形成都发生在他和吕岩结婚前,股权及其收益应当是黄华一方的财产。

吕岩认为黄华1994年对海远广场的投入在两人婚后有大量的升值,而升值的部分是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黄华声称海远广场经营处在资不抵债的现状,尚亏损3亿余元,由于拖欠国家贷款,该公司的全部收入都用于还贷,无任何收益可言。

不可忽视婚姻在法律方面对企业家及其企业所带来的风险。一段婚姻的失败都会牵扯到很多复杂的问题,特别是财产的分割问题。民营企业的一大特征就是家庭与企业的界限不是很清晰。一旦家庭出现危机,其结果往往是殃及企业,有时还会导致企业的垮掉。婚姻法与公司法和独资企业法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问题。

民营企业家要如何规避这样的风险以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行呢?第一,要严格界定婚前财产的范围,这对于那些在结婚前就已经很成功的企业家来说特别值得注意,在界定婚前财产后要进行必要的公证或约定;第二,推行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允许夫妻之间就财产问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约定,比如约定哪些是共有财产,哪些是个人财产;第三,完善财产登记,让夫妻双方做到心中有数,在发生财产纠纷时法院也能有所依据,公司的经营效益如何、是否存在亏损等,对这些情况进行取证,已超出了律师的能力范围;第四,要界定个人财产与其他家族成员财产的份额,这在家族企业中更为重要;第五资产与债务要明确,规避风险应该合理、合法、有预见性地进行,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企业的运行不受企业家婚姻危机的影响,千万不要理解成财富在企业家的婚姻里只是个金钱问题,它还牵扯到公司的安危和事业的成败。

2、民营企业的接班人和继承法律问题。不但是财产问题,还有企业的传承发展问题,甚至还有社会责任问题。中心问题是两个,一是生前交班,股权赠与或者转让;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二是生前立遗嘱,去世后继承。成功的案例:碧桂园和方太。 中国的传统的继承思维是儿子第一,子承父业是财富继承的经典模式,这种思维的根源是为了延续家族的香火,也跟中国几千年来的文化传统有着深刻的联系。民营企业的新老交替、财富继承极易给管理层带来震荡。

3、继承中的法律风险,民营企业家在生前如果对财产权和经营管理权的继承分割有个详尽的安排,否则必然将会对民营企业的持续发展遗留无尽的后患,不仅亲情反目,一生的奠基就此败落,这是每个企业家都不愿意发生的事。

嘉濠集团吴笑男。1999年4月8日晚9时许,吴笑男,驱车外出时遭枪击,后又连挨数刀,因失血过多而罹难。其身后7家成员公司,将近4个亿的巨额“家产”引惹出一场家庭争夺战。年迈的父母、结发的妻子和一双儿女,而且还有三个“非婚生”儿子,为了产权分割,群体亮相公堂,此案持续多年,至今也没有一个明确的结果,嘉濠公司人去楼空。 四、民营企业家要正确处理与政府的关系问题

政府权力是一种最为优质、最为集中的社会公共资源,如何在规则范围内,很好地运用这些社会公共资源来使自己壮大,通过政府的力量给自己造势,很重要的一点,把自己的企业融到主流社会的主基调之中,使自己企业的发展能够为政府提供它所需要的东西,而不是一定要政府怎么关照,给特殊的政策。企业家,做事情一定要有政治头脑,坚持企业发展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