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常见安全隐患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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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常见事故隐患

一、基础管理

1、煤矿未与从业人员××等订立劳动合同,或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安全生产法》第44条);未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费(《安全生产法》第43条)。

2、矿井新上岗的从业人员××等未经安全培训;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的时间不符合规定,且培训考试无结果(《煤矿安全规程》第6条)。

3、部分入井的管理和从业人员未随身携带自救器,××等少数人员穿化纤衣服入井(《煤矿安全规程》第10条)。

4、矿井维修作业时使用通用安全措施。矿井××作业规程针对性差:无局部通风机选型、巷道布置图、监控设备布置图、避灾线路图等(《煤矿安全规程》第15条)。

5、矿井未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无地物、地貌、地面水体等标识(《煤矿安全规程》第12条)。

6、矿井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下井登记档案不规范(《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21条)。

7、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煤矿××工××未持证上岗作业(《煤矿安全规程》第6条)。

8、矿井未按规定编制井下劳动定额定员标准,或者实际入井人数××人,超过规定人数××人,超定员组织生产(《云南省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8条)。

9、矿井无生产区域限员挂牌管理牌板(《云南省煤矿企业劳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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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管理实施办法》)。

10、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23条)。

11、煤矿证照不全(证照过期)组织生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5条)。

12、煤矿企业未严格执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年×月以来没有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帐;煤矿隐患整改记录不详,无隐患整改内容和要求,无整改负责人和整改时限(《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10条)。

13、矿井全年核定产量××万吨,实际生产××万吨,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8条)。

14、煤矿未健全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安全目标管理制度等;未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没有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煤矿安全规程》第3条)。

15、煤矿未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装备(《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

16、煤矿未对机电设备、安全仪器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15条)。

17、煤矿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监察指令(《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44条)。

18、煤矿使用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型号:××)的设施、或者设备、或者器材(《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5条)。

19、煤矿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它安全问题(《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25条)。

20、煤矿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它主管人员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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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44条)。

21、煤矿未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

22、煤矿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或者与就近的的专业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煤矿安全规程》第493条)。

23、煤矿未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或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39条)。

24、煤矿未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整改情况每季度向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写出书面报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14条)。

25、××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22条)。

二、矿井开采 (一)开采系统

1、矿井在用巷道净断面不能满足行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煤矿安全规程》第21条

2、矿井生产布局不合理。生产采区×个,每个采区×个回采工作面,在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个回采工作面和×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第3条)。

3、矿井未按照规定设置躲避硐室。倾斜巷道设置的躲避硐室之间距离实测为×m,躲避硐室宽×m、深×m、高×m(《煤矿安全规程》第22条)。

4、矿井未设有至少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与××出口间的距离实测××m;××m水平到上部的××m水平和××采区未设至少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且未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煤矿安全规程》第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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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采煤工作面回采前未编制作业规程或××采煤工作面回采前未组织人员学习作业规程(《煤矿安全规程》第15、49条)。

6、××煤仓、××溜煤(矸)眼未设置防止人员、物料坠入和煤、矸堵塞的设施,未制定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99条)。

7、矿井××m水平××小眼、××上山和××下山的坡度为×°(超过25°),其上口未设有防止人员坠落的设施(《煤矿安全规程》第98条)。

8、矿井××m水平××行人安全出口,实测倾角为×°(大于45°),未设置梯道间或梯子间;实测倾角为×°(小于45°),未设置人行道(《煤矿安全规程》第19条)。

9、矿井××m水平巷道支架断梁折柱××架,实测断面×m~×m,不能保证通风、运输畅通,行人安全(《煤矿安全规程》第91条)。

10、矿井××m水平××巷道交岔点处,未设置路标(《煤矿安全规程》第18条)。

(二)掘进支护

1、矿井××m水平××巷道掘进工作面未支护,空顶作业;矿井××m水平××巷道靠近掘进工作面10m内的支护,在爆破前未加固。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未先修复即进入工作面作业(《煤矿安全规程》第41条)。

2、矿井××m水平××巷道处于松软的煤、岩层或流砂性地层中及地质破碎带,掘进作业未采取前探支护等加强支护的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41条)。

3、矿井××m水平××巷道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支架间距实测×m,超出作业规程×m的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第41条)。

4、矿井××m水平××巷道在揭露老空前,未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掘进工作面在揭露老空时,未将作业人员撤至安全地点(《煤矿安全规程》第4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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