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主体责任意见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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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主体责任意见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XX区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推动建筑业绿色和高质量发展,压实政府投

资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主体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XX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区级、街镇(园区)级的政府投资项目、国有控股投资项目的统称,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教育、卫生、交通、民防、水务、绿化、房屋修缮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项目。

本意见所称的建设单位,是指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项目主体;本意见所称的代建单位,是指区政府投资管理部门通过比选委托等方式确定的,具有一定规模和资质, 能独立开展工作并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建设单位委托代建单位承担项目建设期的主体责任的,应签订代建合同。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或干涉招标活动。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四条

项目申报立项审批时,必须把项目所有应包含的

内容全部纳入,不得以任何方式拆分项目或改变投资性质等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第五条

特殊项目不适用公开招标投标的,须按有关规定

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立以市场准入、诚信、后评估管理相联动的XX区招标投标管理体制。

第六条

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一)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依法招标投标,办理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及备案等手续,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发现违法分包、转包等违法违规情况及时上报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有效落实施工方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

(二)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保证专款专用,保障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在施工合同中

明确按月足额支付人工费,并将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企业开设的人工工资专用账户;

(三)加强建设工地大气污染防治并在施工合同中确定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