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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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务、电务、车辆、房建、信息处、总工室、安监室、调度所主管人员为成员。职责:负责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监控,协调解决施工关键技术问题。

3. 路料供应协调组:由局物资处主管副职任组长,相关部门主管人员为成员。职责:负责施工路料的组织供应,协调解决材料供应中存在的问题。指定专人负责,掌握装车、发运、到达情况,及时与路料使用部门沟通,确保施工用料。

4. 安全检查督导组:由局安监室主管副职任组长,运输、工务、机务、电务、车辆处、郑州办事处、洛阳办事处、调度所主管人员为成员。职责:负责施工现场行车和人身安全监督检查,协调解决施工安全技术问题。

第44条 为强化集中修的安全监控工作,设备管理单位应配备专人对每处施工地点进行监控,加强对施工安全和质量的监督检查,并负责与施工单位负责人共同确认开通条件,严把施工开通关。集中修有关的车站,站长(或主管副站长、车间主任、中间站站长)必须到岗监督作业,保证行车安全。

第45条 集中修的施工机械、人力、路料调配工作由铁道部相关部门协调各铁路局确定,铁路局应提前做好集中修的各项准备工作。 为保证集中修的路料运输工作,物资部门、相关业务处制定路料运输方案,调度所加强路料运输的日常组织。 施工单位应向业务处提报施工车辆运行方案,业务处审查后转交调度所,调度所应优先安排施工车辆的运行和返回,纳入日班计划组织实施。

第46条 加强集中修考核工作,安排专人对施工天窗兑现率和利用率进行统计、分析、考核,掌握施工进度,提高施工天窗的综合利用效率。

十一、施工登销记程序

第47条 进行施工和维修作业时,施工负责人应确认已做好一切施工准备,于施工(慢行)开始前40分钟,由施工负责人(或驻站联络员)在车站《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内登记(见附表10),通过车站值班员向列车调度员申请施工,车站值班员应尽速与列车调度员联系,由列车调度员向有关车站和单位发布施工调度命令。

第48条 封锁施工时,施工单位在车站行车室设驻站联络员,施工地点设现场防护员,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应由经过各站、段教育部门培训考试合格的路工担当并持证上岗。驻站联络员与现场防护员要保持随时通信状态,掌握施工现场和列车运行情况,做好邻线通过列车时的安全防护,发现异常及时通知车站值班员和施工负责人。

第49条 施工单位应在实际施工调度命令的起止时间内完成施工作业,施工单位作业完成后,经施工、设备管理单位检查达到放行列车条件,由施工负责人(或驻站联络员)、设备单位检查人(或设备单位指定人员)办理开通登记(施工销记),车站值班员签认后,报告列车调度员方可开通线路。 对扰动道床不能预先轧道的线路、道岔施工,开通后第一趟列车不准为旅客列车,大型机械施工经过稳定车作业,施工后经过单机或重型轨道车牵引的施工列车可视为轧道。速度160km/h以上区段施工和维修作业开通后,第一趟列车不准为动车组。

十二、施工过渡工程

第50条 施工过渡是增建双线、新线引入、技术改造、电气化工程等营业线建设项目组织施工和运输配合的重要环节。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部门和单位要加强过渡工程管理,确保施工和运输安全。

建设单位要将过渡工程按正式工程组织建设,并组织行车组织、设备管理、设计、监理部门和单位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过渡方案进行审查,报施工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计单位要按照正式工程进行过渡工程勘察设计,提出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和保证安全运营的具体措施;要优化设计方案和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减少线路换边拨接次数,减少过渡工程;要根据规程规范、线路条件和运输需要,合理选择便线的曲线半径以及其他技术标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设计审查部门要按照正式工程进行审查。

施工、监理单位要按照正式工程组织过渡工程施工和实施工程监理。施工单位要对既有设备布置进行现场核对,根据设计文件和审查后的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编制施工过渡方案,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批准的施工过渡方案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过渡方案进行施工,并实施旁站监理,参与竣工验收。

行车组织和设备管理部门要参加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和施工过渡方案的审查工作,做好现场配合工作,全过程对换边拨接地段施工进行指导监督。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过渡工程的监督,检查施工过渡

方案,对实施过程和竣工验收工作实施监督。

第51条 严禁进路有关道岔未纳入联锁时开放信号接发列车。营业线站场改造工程中,凡所接入或移动的道岔,必须按信号过渡工程设计、施工,将道岔表示纳入车站联锁后方可开放相应的进出站信号机。否则,只能按非正常情况办理接发列车作业。

第52条 过渡工程的竣工验收要按照正式工程组织。过渡工程除拢口拨接地段外,其他应提前进行验收。对不能预先轧道的过渡工程,由施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检查并确认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通。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运营单位,也不得开通运营。

第53条 过渡工程的开通速度和运行速度由施工单位依据设计和施工资料提出申请,经运营单位审查后确定。验收合格的过渡工程,由运营单位(维管单位)维护,开通后24小时内,施工单位协助运营单位进行维护。施工单位对过渡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运营单位对过渡工程的设备维护负责。有关费用按规定办理。

十三、工程验收交接

第54条 营业线基建、更新改造项目的施工必须遵照“建成一段,投产一段”的原则,及时验收交接、拨接开通。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拨接开通使用。验收办法及程序按

《关于重新制订〈关于加强基本建设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郑铁总〔2005〕219号附件4)执行。

第55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