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管院教学管理制度汇编(2016修订)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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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教学管理办公室做好考场、试卷、监考人员安排等准备工作。监考人应认真监考,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填写考场纪录,对考试中的作弊行为,应严肃处理。 学生试卷与成绩由教师统计并在考试后7天内上报校教学管理系统,评阅后的考卷和学生成绩表一经上传,任何人不得私自更改。如需改动应经系部主任和教务处长同意,并派人会同阅卷教师查阅试卷,提出理由签署意见。 第四十三条 要有计划地组织广大学生参加第二课堂活动;要有计划地开展素质教育和创业教育,培养学生的人文素质、质量意识、社交能力、竞争和合作精神,开拓和创业精神;要有组织地开展心理咨询和心理健康教育。第二课堂活动应组织健康、计划落实、形式多样,内容丰富而有意义,开展正常,有记录,有总结。

第六章

教学研究与教学评估

第四十四条 开展教学研究工作是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合格应用型人才的重要措施之一,要加强教学研究的组织与管理。建立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全系教学研究工作。

第四十五条 系、教研室每学期制定教学研究计划,建立各级教学管理人员听课、参加教研活动、教学质量检查、考试考核成绩分析、教学研究论文评选和教学信息管理等制度,定期组织全校性的业务学习、科技讲座、教学及教改经验交流。

第四十六条 教研室是进行教学研究和组织教学工作的基层组织。它直接承担学院各项教育、教学任务,直接影响学院的教育、教学质量。教研活动要有计划、有考勤、有记录、有总结,要保证时间,每周不得少于两学时。教研活动内容主要是研究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和教法;研究实验实训技术的改进和实验实训室建设;交流教学经验;分析教学质量;开展业务学习和其他教学研究。要认真组织听课、观摩、教改等活动。教师除积极参加教研活动外,还应主动探索所任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注意积累教学资料和经验,提高教学质量。教学研究的内涵扩展,应向应用型课题发展,密切联系生产、管理、服务一线的实际,成果要有较高技术含量,要运用于生产,要促使专业教师不断写出考察报告和新的案例。兼职教师应参加教研活动。

第四十七条 教学评估是教学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提高教学质量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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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水平的重要手段。要把教学评估工作作为系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除完成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求的评估工作外,系还应有计划地开展专题性的教学评估。要重视各种教育教学信息的收集、管理和使用,通过常规教学检查、师生座谈会、听课等形式,建立教学过程中的信息反馈;通过毕业生调查、与用人单位座谈等形式,建立人才需求与毕业生质量的信息反馈网络;通过各种层次的教学评估收集教学质量、教学管理水平、办学效益的反馈信息等。对收集的各种信息,要及时进行整理、分析、研究、归纳,采取相应措施,改进工作,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十八条 做好毕业生质量调查工作,要形成制度,一般每年要进行一次分专业调查或全面调查,调查人数可根据需要抽样,调查内容应包括毕业生政治思想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及业务素质。

第四十九条 要开展学校间的信息交流,注意吸收兄弟学校教学改革、教学管理的经验。收集获取与学院专业、教学有关的国内外生产、科研资料,以利于系学术水平和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七章 教学设施管理

第五十条 为确保技能教学顺利进行,应切实加强实验实训室管理,要制定实验室实训室工作年度计划,其中包括技能教学计划、设备材料使用计划、新开实训项目计划及实训技术改进计划等。实验实训室必须制定规章制度,其中包括实训操作规程、仪器保养制度,损坏仪器赔偿制度和仪器外借制度。每次实验实训结束应及时填写技能教学情况记录表作为统计实验开出率、实验实训仪器设备利用率及实训指导教师工作量的依据。仪器设备必须合理放置经常保养和维修,使之处于完好状态,随时满足教学需要。

第五十一条 重视系内实习场所的建设,实习设备的完备率应不低于按教学计划要求的20%;切实加强校内实习场所及设备的管理,通过各种途径,提高实习开出率。定期检查和保养各种设备、设施,确保实习设备的完好率。 第五十二条 认知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相关规定按照系每年制定的相关实习制度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范由经济系会同各教研室、系办公室和教学办、学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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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构组织实施,解释权在经济系。规范中的条款与学院文件或指示精神不符的,按学院文件或指示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执

龙岩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与主动性,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注册与编班

第二条 凡按招生规定由我校录取的全日制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教务处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并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 新生入学要进行体检复查,若患有不符合录取条件的疾病者,取消入学资格;若患有不属于前述范围的疾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龙岩市第一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者,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取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二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于下一年开学时持学校指定医院的健康证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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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院系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六条 取得学籍者,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学生证遗失,应向所在院系办公室报告遗失原因,并提交补办学生证申请。学生证只能作在校学生本人身份证明之用,持证人不得私自涂改和转借他人,不得弄虚作假和一人多证。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七条 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有按规定缴纳学费的义务。学生必须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后方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都应按专业编入相应班级,并参加班级活动。 第十条 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准予复学的,原则上应按规定编入下一年级的相应班级。

第十一条 学生转学(转入)、转专业应按转入前的年级及获得学分情况编入相应的班级。

第三章 学制、学位与在校学习年限

第十二条 标准学制与学位:本科专业学制四年,专升本专业学制二年,专科专业学制三年。本科专业毕业生,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可授予相应的专业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实行弹性制,允许学生在标准学制年限基础上提前或推后1-2年毕业,四年制本科生在校学习最高年限为6年,三年制专科生在校学习最高年限为5年,两年制专升本学生在校学习最高年限为4年,学生毕业时学制均按标准学制计,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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